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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律师的职业定位(上)

201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在我国法律事业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做了重要讲话,强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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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活动面向审判、服从审判,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此项要求体现司法规律,有利于克服固有弊端,实现司法公正,但其受到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制度,以及政治性领导、监督和协调制度约束,从而被形塑为“技术型审判中心论”。可操作的改革包括控诉、审判和诉讼程序“三个面向”,即控方证明责任的有效履行、法院审判的严格把关,以及庭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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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有两层基本内涵:一是从外部关系来看,审判相较于侦查、起诉处于中心地位,侦查、起诉应当服务于审判;二是从内部关系来看,庭审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理在整个审判阶段处于中心地位。首先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先从内部确立并巩固审判的中心地位,进而扩展到审判与侦查、起诉外部关系的调整,从小到大、由里及外、以点带面,最终在整体上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为此,要对公诉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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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类型上比较偏属于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又有自己的一些个性特征,且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对强制措施特别是逮捕羁押措施的司法控制由检察机关自己行使。前述这些,是促使我们提出将职务犯罪的非法证据排除提前到侦查阶段的原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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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辩审冲突”现象研究

“辩审冲突”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根据形成这一现象的具体原因,可以将实践中的“辩审冲突”分为三种类型,即程序问题上的“辩审冲突”、证据问题上的“辩审冲突”以及诉讼行为方式上的“辩审冲突”。“辩审冲突” 的产生原因有多种,部分法官和律师的行为不当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中国社会背景的变迁、改革话语与审判实践的分裂、法院权威与社会预期存在差距以及相关制度的内在缺陷则是引发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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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进程比较研究

一项法律规则的立法进程,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其内涵、探讨其发展趋势和完善方向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与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立法进程的比较研究,结合不同阶段法治氛围下的刑事法律价值的考量,简单梳理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历程,以期为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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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变化 ——以《爱国者法》为视角

《爱国者法》对美国原有规制侦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作了修订,该法的颁布和运行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影响。本文以《爱国者法》为视角,在追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渊源的基础上,结合《爱国者法》有关刑事侦查方面的具体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新变化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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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作为融大陆法与英美法为一体的意大利法,其证据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了强制排除模式,即强调法定排除原则,法官无自由裁决权。这项规则有利于防止在法制化进程中司法的武断和侵害人权,对我国证据立法有一定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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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继续效力(下)

对重复供述,目前存在三种应对模式: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毒树之果”模式和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但是,现有模式在处理重复供述问题上操作性和兼容性均有不足,因而有必要提倡一种以先前非法讯问对随后供述的任意性是否继续产生影响的判断为核心的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关于继续效力是否存在,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加以具体判断,权衡被告人被讯问时的每一个因素,尤其是审酌先前非法讯问方法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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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继续效力(上)

对重复供述,目前存在三种应对模式: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毒树之果”模式和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但是,现有模式在处理重复供述问题上操作性和兼容性均有不足,因而有必要提倡一种以先前非法讯问对随后供述的任意性是否继续产生影响的判断为核心的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关于继续效力是否存在,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加以具体判断,权衡被告人被讯问时的每一个因素,尤其是审酌先前非法讯问方法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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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犯罪治理早已迈入轻罪时代,在犯罪治理过程中,不能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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