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8 11:41:24 浏览:41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继续效力的证明责任及标准 (一)继续效力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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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张媛:《北京开审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载《新京报》,2012年9月14日。 [2]参见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第22页。 [3]参见王兆鹏:《刑事诉讼讲义》,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401页。 [4]参见注[3],第401-402页。 [5]Nardone v.United States,308 U. S.338(1939). [6]See Oregon v.Elstad,470 U. S.298(1985). [7] See Missouri v.Seibert,124 S. Ct.2601(2004). [8]参见注[3],第380页。 [9]See Dickerson v.U.S., 530 U. S.428(2000). [10]Chavez v.Martinez,538 U.S.760(2003).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1卷),吴宏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3页。 [11]林辉煌:《论证据排除:美国法之理论与实务》,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16页。 [12]参见[美]伟恩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上),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1页。 [13] See Lyoos v.Oklahoma, 322 U. S.596(1944). [14]同注[12],第572页。 [15]参见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持类似观点者还有:万毅:《论反复自白的效力》,《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5期;张颖:《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 [16]参见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27页。 [17]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 [18]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19]参见林钰雄:《非任意性自白之放射效力:毒树果实问题》,《台湾本土法学》2000年第7期;注20,第116页。 [20]参见注[18],第224页。 [2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293页。 [22] Manual Leal-Henrigues:《澳门刑事诉讼法教程》(上册),卢映霞、梁凤明译,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2011年版,第180页。 [23]同注[21],第297页。 [24]参见林俊益:《论不正方法延伸效力下之自白》,《月旦法学》1999年第53期,第11页。 [25]参见注[24],第11页。 [26]同注[18],第232页。 [27]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法精解》(第1卷),吴宏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5页。 [28]同注[18],第216页。 [29]参见注[17],第445页;注[3],第376页。 [30]参见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44号判决,李知远、许嘉玲编:《例解刑事诉讼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416页。 [31][美]约翰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 [32] See Brown v. Illinois,422 U. S.590(1975). [33]参见[英]詹妮?麦克埃文:《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页。 [34]同注[31],第303页。 [35] See U.S.v.Leon,468 U. S.897(1984). [36]又译为“污点涤除例外规则”,参见注[11],第126页。 [37]See Nardone v. U. S.,308 U. S.338(1939). [38]参见注[10],第415-416页。 [39] See Wong Sun v. U. S., 371 U. S.471(1963). [40]参见注[11],第300页。 [41]张军、姜伟、田文昌:《新控辩审三人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23页。 [42]同注[10],第416页。 [43] See Dickerson v.U. S.,530 U. S.428(2000). [44]参见注[3],第395页。 [45]参见注[30],第416-417页。 [46]参见高点法学编辑委员会:《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继续效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70号判决》,《判解集》2013年第20期,第37页。 [47]参见注[17],第445页。 [48]同注[12],第551页。 [49]同注[10],第416页。 [50]同注[31],第302-303页。 [51] See Wong Sun v. U. S.,371 U. S.471(1963). [52]参见注[3],第402页。 [53]同注[33],第278页。 [54]参见[英]吉斯力?古德琼森:《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572-573页。 [55] See Oregon v. Elstad,470 U. S.298(1985). [56]参见注[12],第559页。 [57]参见注[18],第220页。 [58]参见注[30],第415页。 [59]参见注[17],第191页。 [60]参见杨云骅:《“加强告知”义务之课予——评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6656号判决》,《台湾本土法学》2005年第76期。 [61]参见林钰雄:《刑求与自白之因果关系及其证明负担》,《月旦法学》1999年第48期,第14页。 [62]同注[3],第397页。 [63]参见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13年第9期。 [64] See Nardone v. U. S.,308 U. S.338(1939). [65]参见注[61]。 [66]同注[3],第683页。 [67]Lego v. Twomey,404 U. S. All (1972). [68]参见同注[12],第592页。 [69]参见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22页;谢小剑:《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研究》,《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张颖:《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闫召华:《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 [70]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37页。 [71]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368页。 [72]同注[31],第305页。 [73]同注[24]。 [74] See Michigan v. Tucker,417 U. S.433(1974). [75]参见高点法学编辑委员会:《不正讯问继续效力之判断方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44号判决》,《判解集》2010年第3期,第66页。 [76]同注[3],第395页。 [77]同注[21],第297页。 [78]同注[71],第3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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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 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1卷),吴宏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 {5}王兆鹏:《刑事诉讼讲义》,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 {6}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
出处:《法学家》2015年第2期 作者:吉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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