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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刑辩研讨第2期l律师如何提起捕后没有羁押必要性申请?

2016年6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部分历届同学在原六期班群现更名为“人大刑辩技能研讨群”里以《“刑事辩护”不是“形式辩护”!——刑辩律师,你是否唤起沉睡的法条?你是否积极开展捕后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为主题进行讨论。本期话题由秦建军律师主持人,人大刑辩班同学参于附议讨论。同学们不分学期、不分地域、不论资排辈交流学习交流,学术观点对事不对人,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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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角色冲突并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并非刑法中的单独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职务犯罪,毫无疑问,必然与职务有所联系。与职务有着直接联系,即我国刑法中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职务,或者说构成要件中与职务相关的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人员犯罪等;与职务存在间接联系的则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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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职务犯罪而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能否构成自首?

自首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感召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主动归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职务犯罪因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使其成了刑法打击的重点,为扩大对其打击面并降低司法运作成本,刑法专门规定了对其外围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同时,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不仅使其与司法机关相联系,而且还经常与纪检、监察机关发生密切的联系,在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中,也将涉及自首问题。另外,与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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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柏成律师:|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们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直接目的:就是希望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能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能建议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由此可见,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我们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自然也是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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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痴人荐 | “由法到案”,从典型案例看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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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如何让“职务犯罪中的自首、立功情节”锋芒毕露?两高权威解读给你答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为了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现就《意见》的有关问题解读。《意见》第一条规定了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着重解决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的自首认定问题,同时对单位自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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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所得证据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做为定案根据?

尽管对诱惑侦查的争论从未间歇,但深植其中的实践理性与人权保障的终极目的使之生命力愈发顽强。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增设“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等关涉诱惑侦查的具体内容将进一步提升侦查的法治化水准。然而,如此重要且倍受争议的内容却用了及其简略的法律条文,不仅难以消解人们对该制度存在的一贯争议,而且极易导致其实践“失灵”抑或“变异”。鉴于此,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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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受贿类型及受贿罪辩护要点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的数据,截止2022年6月共有470.9万人被立案审查调查、7.4万人主动投案。在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决不姑息”的反腐败政策下,国权力运作公正性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本文结合际唐金融商事团队亲办案件,总结常见受贿类型,以及受贿罪的主要辩护要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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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究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并作出针对性的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逐渐成为国家政治领域的严重问题。尽管反腐败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几经修改,刑罚之严厉程度有增无减,但是我国的职务犯罪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日渐蔓延的局势,职务犯罪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犯罪规模越来越大,“窝案、串案”成了一大特点,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是:案件分布广,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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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正当根据及其刑事法网

在立法上,我国刑法对于腐败犯罪并没有采取“零容忍”政策,而是有限惩治。一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比较高的定罪数额起点,将相当一部分低于此数额标准的贪腐行为交行政处理。而由于行政机关从保护干部和本单位名誉角度考虑,对这类行为很少主动查处,久而久之,这类行为被事实上正常化,乃至正当化。二是对受贿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多重不合理限定,放任一些严重的受贿行为。例如,仅将“贿赂”限定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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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方圆律政》杂志专访了牛律师机构创始人刘平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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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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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犯罪治理早已迈入轻罪时代,在犯罪治理过程中,不能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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