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类型上比较偏属于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又有自己的一些个性特征,且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对强制措施特别是逮捕羁押措施的司法控制由检察机关自己行使。前述这些,是促使我们提出将职务犯罪的非法证据排除提前到侦查阶段的原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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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审冲突”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根据形成这一现象的具体原因,可以将实践中的“辩审冲突”分为三种类型,即程序问题上的“辩审冲突”、证据问题上的“辩审冲突”以及诉讼行为方式上的“辩审冲突”。“辩审冲突” 的产生原因有多种,部分法官和律师的行为不当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中国社会背景的变迁、改革话语与审判实践的分裂、法院权威与社会预期存在差距以及相关制度的内在缺陷则是引发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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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法律规则的立法进程,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其内涵、探讨其发展趋势和完善方向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与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立法进程的比较研究,结合不同阶段法治氛围下的刑事法律价值的考量,简单梳理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历程,以期为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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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法》对美国原有规制侦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作了修订,该法的颁布和运行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影响。本文以《爱国者法》为视角,在追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渊源的基础上,结合《爱国者法》有关刑事侦查方面的具体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新变化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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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作为融大陆法与英美法为一体的意大利法,其证据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了强制排除模式,即强调法定排除原则,法官无自由裁决权。这项规则有利于防止在法制化进程中司法的武断和侵害人权,对我国证据立法有一定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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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供述,目前存在三种应对模式: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毒树之果”模式和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但是,现有模式在处理重复供述问题上操作性和兼容性均有不足,因而有必要提倡一种以先前非法讯问对随后供述的任意性是否继续产生影响的判断为核心的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关于继续效力是否存在,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加以具体判断,权衡被告人被讯问时的每一个因素,尤其是审酌先前非法讯问方法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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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供述,目前存在三种应对模式: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毒树之果”模式和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但是,现有模式在处理重复供述问题上操作性和兼容性均有不足,因而有必要提倡一种以先前非法讯问对随后供述的任意性是否继续产生影响的判断为核心的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关于继续效力是否存在,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加以具体判断,权衡被告人被讯问时的每一个因素,尤其是审酌先前非法讯问方法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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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近三年庭审阶段655起翻供案件为样本做出考察,重在讨论公诉机关与法官在面对被告人翻供时所呈现的复杂策略与态度。通过考察发现,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被告人有效辩护提供了契机,但实践表明法官在证据采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方面仍有失公正。司法层面上翻供现象的逐步消除,不能只依赖立法的完善,更需要现代刑事司法程序一系列配套措施与外部条件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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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明知”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并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在具体适用有关规定时,应当依据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明确其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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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方圆律政》杂志专访了牛律师机构创始人刘平凡主
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庆
2016年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
当前我国犯罪治理早已迈入轻罪时代,在犯罪治理过程中,不能延续
刘平凡律师于2022年4月21日当选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