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证据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新一代证据之王”,被供奉在神坛上。然而,揭开DNA证据的真实面目,我们却发现:DNA鉴定的理论前提存在例外,得出的是概率而非确定性结论,且鉴定结论存在误差和错误。因此,DNA证据并非绝对可靠;在很多情况下,DNA证据都会失真。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DNA证据观,确立和完善DNA证据的质证和认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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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警察就在刑事调查中使用DNA分析,如今他们又有了打击犯罪的新武器:刑事DNA数据库。可是,在这个人权至上的时代,人们除了关心如何有效地打击罪犯之外,对刑事DNA数据在采集、储藏与使用中的隐私权保护也颇为用心。要解除民众对DNA数据库的担忧,法律必须对DNA样本的保留时间、DNA检体的使用目的及DNA数据的使用对象规范清楚。
基因科技的迅速发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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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经验与科学的视角构建证明分析理论是当前证据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对DNA鉴定意见进行全景透析式的证明分析需要从证明对象、逻辑推导关系、关联关系、关联强度和可信性等五个方面展开。证明对象分析可明晰DNA鉴定意见司法证明的效力范围;逻辑推导关系分析可明晰DNA鉴定意见的证明机理;关联关系分析可明晰DNA鉴定意见的证明属性;关联强度分析可明晰DNA鉴定意见的证明功效;可信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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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一系列嫌犯的诉讼权利,设立了保障嫌犯的多项机制,创设了旨在保障嫌犯的一些重要原则,显示了立法者注重对嫌犯权利的保障。当然,这都是合理的安排,因为嫌犯作为刑事侦查的对象,在案件调查期间有可能被采取限制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旦被判有罪,更有可能被监禁,并留有犯罪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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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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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增列为证据的法定种类,这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电子数据的相关问题,如电子证据的搜查与扣押,出示与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以下四大特征:存储内容的海量性、形态的易变性、变动的可察觉性以及内容的难以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以上特征对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在搜查、扣押之前,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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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范对于保障网络犯罪案件处理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有别于传统的刑事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收集主体多元化、收集范围广泛化、收集方法科技化的特点。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电子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当前可参照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明确第三方的技术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规定全面收集原则、确立快速保护机制、建立提交技术鉴定的标准这四个方面对我国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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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积极拓展侦查思路,全面、及时、有效地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并加以合理运用,不断提高侦查质量与效率,确保案件顺利侦破,是当前反贪侦查部门亟待重视与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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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证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程序正当性,有必要明确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证明方法供司法人员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以更准确地判断网络犯罪证据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可合理适用现有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突出庭前程序对网络犯罪证据合法性的过滤作用,细化庭审步骤,突出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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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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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方圆律政》杂志专访了牛律师机构创始人刘平凡主
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庆
2016年11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
当前我国犯罪治理早已迈入轻罪时代,在犯罪治理过程中,不能延续
刘平凡律师于2022年4月21日当选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