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2 11:56:23 浏览:79
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将每年的11月25日确立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据该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规定,除了殴打等身体伤害行为,家庭暴力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冷暴力”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不一定。施暴者通常会利用示爱、示弱、“我都是为了你好”等来操纵受害者的心理和行为,让受害者产生自我怀疑和情感依赖,最终让受害者自暴自弃,丧失希望,完全被施暴者控制。因此,要警惕并远离以爱之名PUA你的人,做自己的掌舵人。
不是。现实生活中,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施暴者对家庭成员施暴的借口,那些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家暴和出轨一样,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暴行为一旦发生,就反映出施暴者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在未来的不特定时间,施暴行为依旧会重演。受害者在第一次遭受家暴时,就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注意取证,向施暴者说“不”,如有需要,要及时向外界求助。
不是。家暴可能发生在任何家庭、社会的任何角落。家暴的产生不取决于他/她的学历、收入、职业、社会地位等外在因素。现实中,高知高收入人群的暴力倾向相对来说更加隐蔽,受害者要更加果敢才能保护好自己及家人。
不是。家事无小事,家暴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夫妻吵架”“教育孩子”,它是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即便披上“家”的外衣,但暴力依旧是暴力,我们不应担心“家丑外扬”而委曲求全。
大错特错!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管是遭受家庭暴力,还是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都必然会使孩子长期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的创伤,从而导致更多、更严重的悲剧发生。
不是。据全国妇联调查,我国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只有妇女群体,还包括老人、小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虽然社会上披露的家暴受害者多为女性,但在家庭暴力中,施害者和受害者没有性别、年龄限定。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等行为,也使得一些男性、老人、小孩、残疾人等受到家暴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采取以下合法措施保护自己:
1.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2.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请求公安机关向施暴者出具《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
3.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
2.正在遭受以下行为或面临遭受以下行为的现实危险时: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6.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7.禁止被申请人纠缠、骚扰申请人以及泄露、传播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8.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9.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10.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11.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执警回执、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等;
3.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4.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6.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7.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8.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9.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显示危险的证据。
(四)人身安全令保护期限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离婚吗?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六)申请人身保护令后多久能有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肇庆市中顺金融民商事调解中心首届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健康养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公益普法讲师团成员、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律师、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中心成员、家庭教育指导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抚养纠纷、同居析产纠纷,遗嘱规划、财产安排等私人法律服务。
工作语言:粤语、普通话、英语等。微信号/电话(同号):13682410910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 本文属于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台湾A公司,2003年在深圳注册,长期生产电子元器件,各类生
L为H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经营者。H公司为Z公司的合作公司,从
程先华律师近年来接手许多合同诈骗罪类案件,而诈骗名目有民族资
近年来,互联网销售的便利,仿真枪在我国市场上流通越发增多。伴
伙年轻人包厢唱歌因口角而发生打斗,后陆续去医院处理伤口。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