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5 9:53:52 浏览:573
【刑辩痴人语】“艺痴者,技必良”。这是2023年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所办涉枪案件中,第二宗罪案件!这个案件由刘平凡律师团队章登洋和周锦娜律师办理,他们通过走访现场,从生产工艺上发现辩点,并通过重新鉴定将涉案枪支散件鉴定为未完成加工的五金件,从而得到检察院认可,并不予起诉。
基本案情
L为H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经营者。H公司为Z公司的合作公司,从事五金件铸造,自 2017年起,Z公司陆续多次委托H公司生产导气座、“牙齿”等枪支零部件的半成品,由Z公司提供图纸及订单,H公司按订单及图纸进行生产。办案人员在H公司缴获导气座、“牙齿”枪支零部件共18个。经鉴定,其中16件为枪支散件。2022年6月25日L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9日被逮捕。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T及其另两个供应商的负责人也均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分别于2022年6月25日和2022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2022年8月9日,在L被逮捕10天之后,L家属决定解除对A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并指派刘平凡律师团队的章登洋、周锦娜律师担任L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章登洋、周锦娜律师接受L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预约会见,因疫情原因,会见被安排在10天之后。
章登洋、周锦娜律师在查阅、研究枪支犯罪所有规定和相关案例,学习、研究枪支及零部件的相关知识之后,第一时间走访H公司,与H公司工作人员交流沟通,了解H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参观、了解、研究涉案产品生产过程,并与工作人员讨论H公司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在连续两天两次会见之后,章登洋、周锦娜律师坚定地认为L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根据会见时L的陈述,H公司与Z公司有十几年的业务来往,L作为H公司的总经理,认识Z公司的老板T也有十几年了,知道Z公司主要经营缝纫机配件等五金配件。Z公司的采购单、图纸都是T直接发给L,所有的采购单、图纸都不会标注配件用途,大多数产品不会标注名称、只根据图号标注代码,涉案产品的采购单、图纸也没有标注配件用途、没有标注名称。Z公司的老板T没有告知过L涉案产品的真实用途,L也没有询问过。L因本案接受讯问之前,不知道Z公司委托H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
会见时L同时陈述,H公司作为铸造企业,接受包括Z公司在内的所有客户委托生产的所有产品都是金属零件毛胚,无法直接使用,需要进一步加工才能作为零件使用。这与周锦娜、章登洋律师之前走访H公司,与H公司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参观、了解的H公司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所有铸造产品的生产过程、外观特征是完全一致的。
会见之后,章登洋、周锦娜律师再次走访H公司,与H公司工作人员交流沟通,讨论H公司需要收集涉案产品采购单、图纸、出货单、图片,H公司纳税情况、宣传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611-2017《铸造术语》等证据材料。
2022年9月8日,章登洋、周锦娜律师起草《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附包括涉案产品采购单、图纸、出货单、图片,H公司纳税情况、宣传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611-2017《铸造术语》等在内的共10份证据材料,提交公安机关。同日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10份证据材料。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的主要观点是:L不知道Z公司委托H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也不可能知道涉案产品可以被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更不具有明知或者可能知道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仍然进行生产的动机、目的,不具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利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非法获利。因此,L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三日内,公安机关回复不同意取保候审,检察院回复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不予立案。第一阶段的辩护工作未取得预期结果,也在意料之中。
2022年9月21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章登洋、周锦娜律师第一时间阅卷,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L和同案人员的笔录。
2022年10月10日,章登洋、周锦娜律师起草《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附包括涉案产品采购单、图纸、出货单、图片,H公司纳税情况、宣传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611-2017《铸造术语》等在内的共10份证据材料,提交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意见》的主要观点是:案卷中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L明知或者可能知道Z公司委托H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相反,却有大量证据(包括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L不知道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也不可能知道涉案产品可以被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更不具有明知或者可能知道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仍然进行生产的动机、目的,不具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利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非法获利。因此,L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建议审查后对L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Z公司委托H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只是无法使用的半成品,不属于枪支主要零件,鉴定意见认定该涉案产品属于枪栓制动卡笋成品“可在实物枪支上进行装配替换”,鉴定为枪支散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另行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三日内,检察院回复不同意取保候审,第二阶段的辩护工作仍未取得预期结果。
2022年10月21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2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章登洋、周锦娜律师第一时间查阅补充侦查卷,发现补充了对L有利的证据材料,办案民警查看了L手机保存的与Z公司老板T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发现涉枪支配件的线索。
2022年11月30日,章登洋、周锦娜律师起草《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意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检察院,并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意见(二)》的主要观点是: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之后,案卷中仍然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L明知或者可能知道Z公司委托H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相反,却有补充侦查的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L不知道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也不可能知道涉案产品可以被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因此,L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建议审查后对L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先行对L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2年12月2日,Z公司老板T等5名同案人员移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没有L,对L来说是好消息。因为L的涉案产品数量是远远超过“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的,如果构成犯罪,量刑是在十年以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充分说明辩护工作有效果。
2022年12月9日,L被逮捕第134日,章登洋、周锦娜律师经过三次申请取保候审、一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L经区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2022年12月13日,另4名同案人员被起诉到区法院,其中也没有L,对L来说是大大的好消息,L被不起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023年2月14-15日,根据市检察院退查提纲要求,由Z公司诉讼代理人委托S会计师事务所对存放在派出所物证室内的之前由公安机关从Z公司现场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重新盘点,办案民警和市局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民警(鉴定人之一)在场鉴证,经仔细甄别,剔除部分未电镀、未抛光等制作工序尚未完成且无法鉴定为枪支零散件的瑕疵品后,余下物品经分类随机抽样后再次送检,经鉴定、统计剩余被鉴定为枪支零散件的物品共计111463件(原有121570件,重新盘点后减少10107件),其中枪栓制动卡笋有12998件(原有16793件,重新盘点后减少3795件),即剔除了L的H公司生产的枪栓制动卡笋半成品3795件。
为了更进一步夯实Z公司委托H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只是无法使用的半成品这一客观事实,章登洋、周锦娜律师决定自行委托鉴定,两次前往某一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与鉴定人沟通。
2023年3月24日,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依法委托某一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产品均检见线形痕迹以及毛刺、卷边等特征,应为未完成全部加工流程的金属物品。
同时,章登洋、周锦娜律师与L和H公司技术人员反复沟通,要求H公司提供几种自行生产的与涉案产品外观相似、但确定属于缝纫机配件的半成品,并从H公司的客户收集该半成品精加工完成之后的成品。
2023年6月20日,章登洋、周锦娜律师起草《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意见(三)》,附重新盘点报告、鉴定意见、五组与涉案产品外观相似的缝纫机配件半成品和成品共7份新的证据,提交检察院审查决定,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建议对L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意见(三)》的主要观点是:客观方面,L没有非法制造枪支散件的客观行为,涉案产品只是未加工完成的半成品,不是具有使用功能的成品,不属于枪支主要零件,当然也不属于枪支散件。主观方面,L不具有非法制造枪支散件的主观故意,L不知道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也不可能知道涉案产品可以被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结合在案全部证据以及辩护人两次提交的十七份证据,足以证实L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建议依法对L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8月18日,检察院对L作出不起诉决定,L在经历被刑事拘留34日、被逮捕134日、被取保候审253日后,终于获得无罪的结果,本案的辩护工作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客观方面,L没有非法制造枪支散件的客观行为,涉案产品只是未加工完成的半成品,不属于枪支散件
(一)辩护人提交的国家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涉案产品只是未加工完成的半成品。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依法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产品均检见线形痕迹以及毛刺、卷边等特征,应为未完成全部加工流程的金属物品。
(二)关联案件退查后办案民警和鉴定人认为涉案产品不属于枪支散件。
Z公司T非法制造枪支案件第二次退查,对Z公司现场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重新盘点,剔除了涉案产品枪栓制动卡笋半成品3795件。
2022年6月、7月,办案民警两次在Z公司现场勘察扣押的涉案物品中,2022年7月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总数量共计121570件,其中枪栓制动卡笋有16793件(5800+10993)。
2023年2月14-15日,根据市检察院退查提纲要求,由Z公司诉讼代理人委托S会计师事务所对存放在派出所物证室内的之前由公安机关从Z公司现场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重新盘点,办案民警和市局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民警(鉴定人之一)在场鉴证,经仔细甄别,剔除部分未电镀、未抛光等制作工序尚未完成且无法鉴定为枪支零散件的瑕疵品后,余下物品经分类随机抽样后再次送检,经鉴定、统计剩余被鉴定为枪支零散件的物品共计111463件,其中枪栓制动卡笋有12998件。即剔除了枪栓制动卡笋半成品3795件(16793-12998)。
(三)本案鉴定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客观事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前述(一)(二)相关证据足以证实,Z公司委托H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只是无法使用的半成品,不属于枪支主要零件。
另,鉴定意见认定该涉案产品属于枪栓制动卡笋成品“可在实物枪支上进行装配替换”,鉴定为枪支散件,不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等规定,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主观方面,L不具有非法制造枪支散件的主观故意,L不知道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也不可能知道涉案产品可以被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Z公司所有产品的采购单、图纸都没有标注产品的名称、用途,只有编号,与涉案产品的采购单、图纸、编号没有区别;H公司为包括Z公司在内的所有客户生产的所有产品都是毛胚半成品,表面粗糙不光滑、不防锈,有孔的孔径较小且不规则、不光滑,无法直接使用,需要经过车、铣、钻孔、打磨、退火、淬火、发黑、电镀等进一步加工才能作为成品使用。毛胚半成品实物与成品实物相比,可以明显看出毛胚半成品与成品之间的显著区别。
案卷中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L明知或者可能知道Z公司委托H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相反,却有大量证据(包括辩护人提交的十七份证据)可以证明,L不知道涉案产品是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也不可能知道涉案产品可以被用于制造成枪支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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