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1 12:43:56 浏览:24
2023年1月19日下午,手机信息铃声嘀嘀响起,我拿起手机瞟了一眼,是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发过来的,点开内容一看:您绑定的案件当前进度,证据不足不起诉。
哟嗬,好事来了。
在随后收到的五龙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检方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五龙市公安局龙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星光公司曾经委托中介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无足够证据证实星光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柯里昂明知自己的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而授意他人或者与中介公司达成骗取高新企业补贴30万元的合意,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柯里昂不起诉。
无罪辩护战斗了近两年,柯里昂,你终于可以前行无忧了。
2013年年底,名校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柯里昂与同学在五龙市注册成立了星光公司,从事基于物流行业的互联网技术信息平台的开发和应用。除此之外,能力爆棚的柯里昂还同时在经营着其它八九家公司。
2016年5月,柯里昂的同学股东从星光公司退股。
2016年年底,星光公司另吸纳两位新股东(以下简称二股东、三股东)入股,2017年3月、4月,三方分别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至此,星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大股东柯里昂占股70%,二股东占股20%,三股东占股10%。
三股东入股以后,星光公司的三位股东即商妥将星光公司交由三股东负责经营,柯里昂与二股东则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7年5月左右,星光公司三股东介绍五龙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来星光公司,与星光公司的三位股东洽谈为星光公司代办高新技术企业。
洽谈现场,中介人员告知,五龙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为:公司经营3年以上,有做技术研发业务,有技术开发团队。柯里昂则向中介人员介绍了星光公司从成立至今所投入的技术开发情况,以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经营状况。中介人员听完柯里昂的介绍后声称,星光公司的经营状况符合五龙市的高新企业申报条件。同时,中介公司并称前期可以免费帮星光公司申请高新企业,但申请成功后领取的财政补贴,中介公司则需提成50%。
洽谈结束时,柯里昂明确表态:中介公司既然是专业的申报代理公司,如果你们认为星光公司确实符合申报条件,那你们就去申报,但必须要基于星光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申报,绝不能弄虚作假。
同时,柯里昂也再三嘱咐星光公司本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三股东,一定要按这个原则和立场跟中介签订合同和处理关系,至于具体对接事宜,直接由三股东去负责。
事后,柯里昂把星光公司所研发的相关产品资料发给了三股东,由其拿去申办相关知识产权证。
2017年年中左右,三股东告知柯里昂和二股东,星光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了政府的评审。
2018年下半年左右,政府补贴的30万元进入了星光公司的对公账户。
紧接着,中介公司就要求星光公司支付约定的代理费。柯里昂于是嘱咐三股东和财务,按合同支付中介费没有问题,但一定要按财务规章和合同支付,且星光公司剩余的15万补贴只能用于公司的后续经营及技术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申报成功,自然免不了皆大欢喜。
可谁知,余悦尚未尽,悲情却已来。
2019年开始,五龙市系列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诈骗案已接连爆发,相当数量的企业深陷其中。这其中,负责代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公司作为始作俑者,自然是难逃刑网,但星光公司的几名人员,也相继被五龙市公安局龙城分局采取了相关刑事强制措施。
柯里昂也于2021年3月到案,随即也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柯里昂惹上麻烦了。
在五龙市当地小有轰动的系列骗补案,开始一般均系中介公司主动出击、四处寻找目标企业,并说服目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而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中介公司为了坚定目标企业的申报意志,打消目标企业的申报顾虑,其采取的做法是,前期不收取目标企业的申报代理费,如果目标企业申报成功、并成功领取国家财政补贴,中介公司则对补贴分成一半;如果目标企业申报不成功,中介公司则分文不取。
在该些系列骗补案中,由于中介公司的申报行为离不开目标企业的配合,因此一旦涉罪,双方的人员则很有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对于目标企业,其工作人员的参与度会有多深呢?具体又会实施何种共犯行为、以及会以何种共犯身份入罪呢?
经多方了解,可以确定的是,在该些系列骗补案中,骗取财政补贴的犯意往往是由中介人员提起,中介人员实施了教唆行为,是教唆犯,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可以排除教唆犯;目标企业同意申报之后,中介公司负责全程操作、代为办理,包括一切申报资料、材料的准备等,目标企业仅需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指示提供相关资料、材料等,目标企业并不实际参与办理,因此,中介人员又是本案的实行犯,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也可以排除实行犯;同时,在整个申报过程中,也均是由中介公司组织、领导、策划、指示,目标企业仅是按照中介公司的指示进行配合,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因此,中介人员又是本案的组织犯,目标企业的相关人员又可以排除组织犯。
在结合刑法共犯理论进行以上分析排除后,对于本案星光公司的相关涉案人员,重点是要核实其等有无对中介公司提供过帮助行为,能否构成中介公司的帮助犯。
当然,一切的一切,我肯定还是需要详细核实柯里昂。
在与柯里昂碰面时,柯里昂虽然以口头及书面自述形式向我详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但柯里昂毕竟不是刑事法律人,更不可能懂犯罪构成,因此,还是得需要我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角度、深入了解柯里昂在案件中到底实施了哪些具体行为。
经反复询问,柯里昂确认其仅实施了以下行为:第一,当三股东将中介人员带来星光公司洽谈时,其参与了接待与洽谈。第二,当中介人员声称星光公司符合申报的条件时,其表态同意申报。第三,交代三股东负责具体的申报工作,以及具体与中介人员对接。第四,向三股东移交了星光公司所研发的相关产品资料。
柯里昂一再向我强调,后续申报的具体事宜,包括与中介公司的对接、向中介公司提供所需的资料、配合中介公司的其它申报事项等,均是由三股东在具体负责,其本人与二股东并未参与。申请过程中,其本人也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
听完柯里昂的陈述,我感觉其参与度并不深。但是,他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这几个行为,会不会给他造成实质危险呢?
客观地说,本案柯里昂作为星光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表态同意申报,并交代三股东负责具体申报工作,以及向三股东移交了星光公司的产品研发资料,该些行为在客观上,确实能对中介公司的骗补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思量过后,我感觉还是有点悬,既然如此,那就接着往下考察主观吧。
刑事法律人都明白,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但需要客观有行为,还需要主观有故意,而该主观故意之于帮助犯,必须是要明知他人是在实施犯罪而有意提供帮助。
本案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而骗取财政补贴的诈骗案,前述理论所言的主观是否明知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是否明知五龙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格?第二,是否明知自己的星光公司不符合申报资格?第三,申报过程中自己的企业是否对申报资料进行过造假?第四,是否明知中介公司在对申报资料进行造假而伙同、配合、参与了造假?
我认为,这第一、第二属于事先明知,而第三、第四属于事中明知或事中推定明知,因此,所有这些要素都必须要予以考察。
于是,针对主观考察因素,我继续询问柯里昂。
柯里昂说,我们公司之前从来没有过申报高新企业的经历,因此,五龙市的具体申报资格我确实不清楚。但中介人员向我们介绍过申报资格,而该三项资格,我们星光公司确实都符合。我们公司成立并经营3年以上了,有专门的研发团队从事产品研发,也研发出了不少的产品。同时,关于产品的实际研发成果,我也都提交给了公安机关。另外,对于我们来讲,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代办机构,我们只能选择相信他们,他们说我们公司符合,那我们就同意让他们去申报。至于申报材料有没有造假我不知道,因为后续申报的具体事宜,我本人没有参与,都是三股东在配合中介公司。并且,星光公司从2017年开始就已经由三股东在负责经营与管理,我和二股东基本不参与。
尔后,柯里昂又向我强调,星光公司的研发项目,其本人前前后后都已经投入了1000多万元,同时,其本人及其本人经营的其它公司还曾多次借钱给星光公司用以经营。因此,对于本次星光公司申报高新企业,他根本就没放心上,因为即使申办成功,财政补贴也就才30万元,这其中,中介公司还要拿走一半,而剩下的区区的15万元,他根本就不在乎。
听柯里昂如此一说,我也感觉柯里昂确实难以对该区区的30万补贴款滋生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了解至此,虽然案件还处于公安侦查阶段,还看不到全案的证据,但我初步判断,柯里昂对于本次申报的具体事项应该是不知情,其主观可能真的并不明知五龙市的高新企业申报条件、以及星光公司是否符合申报资格。由此一来,其纵使客观有行为,但其主观无故意,因此,其在本案中理应是无罪的。
我决定,为柯里昂做无罪辩护。
虽然决定了要对本案做无罪辩护,但我感觉压力还是有点大,这主要是因为五龙市系列骗补的大部分案件早在柯里昂到案之前就已经接连被判有罪了,包括中介公司,包括申报企业,以及他们的相关人员。
柯里昂,能逃过此劫吗?
在与柯里昂确定好无罪辩护方向后,我根据现有案情立即着手撰写了柯里昂无罪的律师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我先从柯里昂与中介人员碰面洽谈并非是在进行犯罪共谋着手,再从客观行为、诈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三大方面全面阐述了柯里昂无罪的理由。
同时,我还在我的无罪律师意见书后附上了七条期待公安查证的证据线索用以佐证我的无罪意见。这其中,包括柯里昂本人的自述、两份股份转让协议(二股东、三股东入股星光公司的协议)、两份经营目标责任书(星光公司交由三股东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协议)、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与中介公司的申报代理合同)、星光公司向柯里昂借款的银行流水、30万财政补贴走向银行流水、柯里昂同时在经营着其他七家企业的网络查询打印件。
但在我向龙城区公安分局递交了无罪辩护律师意见书后,龙城公安立马又审讯了柯里昂,柯里昂顿时又变得忧心忡忡了。他告诉我,公安向他透露必须要追究他的领导责任,说这是上头的意思。
哦,还有这事。
思索片刻,我随即安慰柯里昂,我说单纯担任公司的领导及法定代表人,这本身并不会构成犯罪,所谓的领导责任,于本案其实就是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形态下的组织、领导、指挥相关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一种是过失形态下的对企业监管不力的责任。但是,本案追究的是骗取财政补贴款的诈骗犯罪,这是一个故意形态下的犯罪行为,因此,只要你没有对中介公司人员及其他人员实施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故意行为,则你在本案中无论如何不会构成故意型的诈骗犯罪。而如果办案部门认为你对星光公司存有管理失当,或者对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管理不善,那么,该些行为则属于过失行为,而过失行为,是不存在构成故意型的诈骗犯罪的。更何况,你本人在本案中,对星光公司以及星光公司印章也不存在有管理失当的行为,星光公司自2017年4月起,已经由新加入的三股东在进行实际经营管理,你与二股东并不实际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的印章也不由你和二股东实际管理,因此,本案如果以领导责任追究你的刑事责任,无论于哪个方面,均无从谈起。
安慰归安慰,但我感觉,公安应该是不会主动撤案了,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赶紧补充了律师意见,将本案所谓的领导责任进行了剖析,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给了龙城公安。
接下来,祈祷奇迹发生吧。
可是,即使祈祷已经很虔诚了,但奇迹还是未能发生,几个月后,当侦查期限快要届满时,龙城公安还是将案件向龙城检察进行了移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看来,还得继续恶战。
在龙城检察阅到案卷以后,我第一时间就找到了公安的起诉意见书,眼睛一扫,公安还真的是在追究领导责任哦。
在起诉意见书中,公安认为柯里昂没有尽到负责人责任,没有尽职审核中介公司向科技局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进而,公安认为,柯里昂作为公司法人,理应清楚本公司向科技局提交的申报资料,但其没有尽职审核,对提交科技局的申报材料数据是否有涉嫌造假存在放任。
很显然,在我向公安剖析了所谓的领导责任、并阐述了过失不成立诈骗犯罪以后,公安马上给我来了个放任的间接故意。
公安的入罪理由有没有道理呢?
当然,我是认为公安机关的入罪逻辑完全错误,推理也根本不符合常识。
关于放任。本案柯里昂并不明知他人是在实施犯罪,其欠缺间接故意的主观认识,怎么可能成立间接故意犯罪。
至于未尽职审核责任。要知道,如果真要将未尽职审核这种不作为行为入罪,是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的:第一,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定的审核义务?第二,刑法是否已将该种未尽职审核的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
那么,柯里昂在本案中是否负有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义务呢?
首先,柯里昂虽然是星光公司的大股东、法人,但是,柯里昂自2017年4月将公司股份部分转让给三股东以后,星光公司就已经由三股东在实际经营,三股东才是星光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柯里昂仅是星光公司名义上的负责人。
其次,星光公司的负责人与本次星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务的负责人是两回事,二者不能划等号,星光公司本次申报事务的负责人是三股东。
因此,柯里昂既不是星光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又不是本次申报事务的申报负责人,其当然就没有审核本案申报材料的义务。无审核义务,又何来的未尽职审核责任?又何来的放任一说?而且,在无审核义务、又未实际审核的情形之下,又怎能推定得出柯里昂理应清楚本案的申报材料?
最后,以常识而言,在现实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可都是有其特定的管理框架的。各部门、各人员各司其职,这才是公司管理的应有之态。这就好比公安部门的公安局长、检察部门的检察长,其下属还有诸多分管副局长、副检察长,也还有诸多下属部门、下属人员,作为领头人,对于绝大多数事情只能做出原则性指示,不可能凡事过问、事必躬亲。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入罪逻辑,那么,基层派出所向公安局呈报刑事立案,公安局长批示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却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将轻罪定重罪,将无罪定有罪,难道,对公安局长要以审查、监督不尽责为由作为共犯打击?
所以,对于公安机关的入罪理由,我还真不是特别担心。
当然喽,此时也切不可以兴奋过头、忘乎所以。相反,要特别谨慎,千万不能被公安带偏了。因为虽然公安是如此认为,但不代表检察官、法官也会如此认为,作为刑辩律师,两眼还是必须紧盯客观行为和主观认知。
然而,要命的是,随着阅卷的深入,更大的问题出现了。
案卷材料显示,星光公司向科技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出现虚假的财务数据、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及6份虚假的软件著作权证。而且,该些报告的附件中还多处出现“柯里昂”的签名字样。同时,又有人指证柯里昂在本次申报事项中全程参与,且参与度非常之深。该些指证包括指证中介人员系柯里昂引荐的、指证星光公司人员向中介人员提供资料都系柯里昂安排的、指证星光公司与中介公司的代理合同系柯里昂签署的、指证涉案的6份虚假软件著作权系柯里昂提供的等等。
这可就麻烦了。
其它的指证姑且不论,但如果柯里昂在本案中真的实施了造假行为、或者参与了他人的造假行为,那么,诈骗罪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就基本可以坐实。然后,再以造假行为推定其主观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此一来,则主客观就相统一了,诈骗罪也就完全可以成立了,柯里昂自然也就在劫难逃了。
颇感不妙后,我赶紧询问柯里昂是怎么回事。柯里昂回应称:他之前仅是向三股东移交了公司的实际研发成果资料,但在案的6份虚假软件著作权证根本不是他当初提交的,内容完全不同;公司的财务数据系由公司财务人员提交,但经核实,涉案的虚假财务数据也不是财务人员当初所提交的,财务人员当初提交的是公司实际的财务数据;虚假的审计报告不是他委托审计及出具的;至于那些指证,纯属胡说八道、无中生有,与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不是他本人签署的,至于委托合同上出现他本人的私章,那是因为他的法定代表人私章一直放置于星光公司,交给了财务在保管。同时,涉案申报材料中多处出现的他本人的签名,根本就不是他本人所签的,而是别人仿签的。
看到柯里昂的态度如此坚定,我当然选择相信他,但是,我相信不代表检察官也会相信,该如何突围呢?该如何让检察官也相信这些指证都是虚假的呢?
接下来任务,是必须要打掉这些虚假指证,特别是要打掉柯里昂造假的虚假指证。
经考虑再三,针对虚假指证的相关行为,我决定:
一方面,立即制作证据审查报告,并将虚假指证行为作为待证事实进行如下切分:谁是中介公司与星光公司洽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业务的引荐者?谁是星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行为的引起者?谁是星光公司申报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实施人、以及与中介公司的对接人?谁是与中介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的签订人?本案虚假的申报材料是谁制作、出具、提供的?柯里昂在星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到底实施了什么行为?同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增加主观待证事实,即柯里昂是否明知中介人员是在实施诈骗犯罪?是否明知五龙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是否明知本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
在确定好待证事实后,我综合全案证据与待证事实形成证明体系,对每一份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并对每一项待证事实下的证据体系进行综合审查。
分析审查完毕后,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竟然全都是否定的。
在案证据显示,柯里昂根本没有实质参与申报行为;在案的虚假财务数据、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及6份虚假的软件著作权证根本不是柯里昂制作、参与制作及提供的,相反,在案证据竟然可以证实是他人所为。而与此同时,在案证据竟然也可以证实柯里昂根本不可能明知中介人员是在进行诈骗犯罪。并且,以柯里昂本人的专业领域、从业经历、无申报历史推断,也决定了柯里昂根本不可能明知五龙市高新企业的具体申报条件、根本不可能明知星光公司是否符合五龙市的具体申报条件。
在长达几十页的证据审查报告形成以后,我立即向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提交。
而为了保险起见,我同时又另外采取了两项措施对柯里昂进行附加保护:
第一,向承办检察官申请笔迹鉴定,要求对涉案申报材料中的“柯里昂”签名进行鉴定,核实是否真系柯里昂本人所签。
第二,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两份调查取证申请。
第一份申请,我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星光公司的三股东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并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实:1.柯里昂到底有无指使三股东可以单独或者伙同中介公司共同造假、做假,制作虚假申报材料进行申报?2.三股东有无亲眼看到柯里昂提供了本案在案的6份虚假软件著作权证?如看到,是向谁提交的?有无可以证实的证据提交?3.柯里昂当初向三股东提交的到底是公司的研发资料还是已经获批的现成软件著作权证?4.柯里昂当初向三股东提交的公司研发资料与本案虚假的6份软件著作权证在内容上是否同一?
第二份申请,我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核实本案虚假的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到底是何公司的何人委托前述两家公司做出。并申请人民检察院对中介公司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本案在案的6份虚假软件著作权证到底是何公司的何人委托何代理公司代为申办。
要查,就查他个水落石出。
最后,我又立即撰写不起诉律师辩护意见书,就柯里昂在本案中的客观行为、主观认知、以及公安的入罪理由、领导责任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意见书形成后,我也火速向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提交。
接下来,又开始静候佳音了。
承办检察官在收到我的辩护材料后,慎重起见,又将案件退回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而我,在陪着柯里昂漫长等待、痛苦煎熬后,也终于在2023年1月19日下午等到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嘀嘀手机信息铃声。
本案可喜的是,承办检察官也是完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即柯里昂并不明知自己的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而授意他人申报,柯里昂与中介公司接洽也并非是在进行犯罪共谋、并非是在与中介公司形成骗补合意。
暴风雨过后,柯里昂头顶的天,总算是晴了。
唐柏成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研究院院长、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组成员;《刑事辩护规范化》、《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撰稿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控告。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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