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0 22:07:02 浏览:72
小说来源于现实
现实却不能如小说般自由解读
众所周知,小说六要素除了“时间、地点、人物”外,还有故事的“起因、经过、结果”。
“一伙人开着车追赶一辆运送假烟的车,随后把车逼停;运货员跑了,这伙人最后把车上的烟搬走卖了。”
上述情节就是一个起因和经过不完整的小说梗概。
如果要完善这个故事的话,甲可能会这样写:
是运货车先剐蹭那伙人的车,这伙人追车只是想让运货车赔修车钱,只不过运货车自己做贼心虚想跑,最后这伙人只能逼停运货车搬走假烟抵修车费。
乙可能会这样说:
这伙人蓄谋已久,在路边专门盯着这种做贼心虚的车,在他们大致凭经验确认这些车是运假烟的车后,就开始跟踪,然后逼停车进行抢货。
如果这真的是小说,我们当然可以对一个没有交代背景和内心独白的故事情节展开充分的想象,进而感慨作者的留白手法何其精妙。然而,在现实案件中的自行脑补,尤其是法院的自行脑补,却是一种不负责任并且违背法律原则的做法。因为甲的故事可能只会认定经济纠纷,乙的故事可能就将带来牢狱之灾。
上述例子,是笔者在最近遇见的一个案子中面临的真实问题。
一团伙六人,开着两辆车在高速路上追赶了一辆车许久,最终把那辆车逼停在绿化带上。司机自己弃车跑了。这伙人就把车开到了路边。司机报案后说自己是运假烟的,被人抢了,车上的烟都没了,车也被人砸了。
然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三辆车的追逐过程,却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人为什么追车;运假烟车到底是不是被那伙人砸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车上有那么多烟以及最后烟是不是被那伙人搬走卖了。
案发后那一伙人每个人做了好几次讯问笔录,其中只有一份笔录做了有罪供述。其他人要么说不知道,要么说是运烟车剐蹭了他们的车,所以他们才追赶逼停。至于车上有什么、没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车窗都被砸了,他们就不知情了。而那唯一的一份有罪供述,也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
至于他们之间的交流,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显示有事前的合谋,亦没有转账记录证实有事后的分赃。
按照甲乙的扩写思路,这件案子的可能性想来并不是唯一的。
不过现实不是小说,控辨双方或许可以像甲乙一般进行脑补,进行假设解读;而法院需要的是法律认定的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而不是推测可能大概会是抢劫的事实。
法律认定的事实只能靠证据还原
关键证据不能留白
客观事实是什么?
法律事实是什么?
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这种不同源于现实的固有局限。
你可能清楚记得你昨天晚上吃了大闸蟹,然而当你和朋友说你昨天吃了大闸蟹时,你凭借着老友之间的默契清晰感受到他语气中深刻的怀疑。于是你向他展示吃蟹图,并且说明这是冰冻蟹,所以才能在非上市季吃到。你朋友恍然大悟。
你的深信不疑来源于你的亲身经历,然而地球人终究不像三体人不会说谎,也不像阿凡达中的潘多拉星人可以进行神经元交流。生理局限决定了我们终究是不能真正感同身受。我们的相信是需要来源的。对于朋友,他们可能只需要一个口头解释,而对于法律而言,这个来源必须是证据,而且是经过质证的合法证据。
客观事实在发生的那一刻就已经消失不见。在没有合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对一切关乎事实的认定都充满怀疑,以无罪推定的视角来审视证据和做出推测。不仅仅是公诉人所认定的事实,还应当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法院不能因为内心觉得他们应该是有此行为,加上有公诉人“力挺”被告人有罪,就可以脑补合理的故事,而忽视这些故事的基础可能并非根植于证据。不能因为起诉书在证据上留白了,法院就只会看着留白说好美的月光啊!一个证据的留白就可能衍生出两个不一样的细节,两个证据的留白,可能就是四个不一样的事实。若想判处有罪,就应该补充侦查,填补上留白,再看全貌进行判断;若不想填补留白,那就应该尊重现实的无限可能,疑罪存无。
在前述的案情中,被告人完全可能是因为车被剐蹭,所以恼羞成怒进行追赶;也可能最后砸车的不是他们,是其他过路人看见这辆无人车上有许多货物,于是心生贪念。
“合理怀疑”就是以“无罪推定”的视角对证据进行解构。最终目的就是提醒法院,本案的事实可能有多种选择,而法院面对选择题,应该据实记录并考虑这些选项,若无法排除合理选项也即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而证据留白越多,合理选项就越多。
提高取证能力
而非滥用自由心证
诚然,不可否认的是十个证据链没那么完整的案件中,可能有九个嫌疑人都确实犯罪了。而受限于侦查技术和手段,例如监控设备的不完善、案发已久取证艰难等因素,如果法院严格按照证据采信规则以及事实认定标准来进行裁判,可能九个嫌疑人中就有两个会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这也不是法院滥用自由心证的理由。
“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判决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前者造成的破坏来源于对所有无罪自由之人所造成的“寒蝉效应”,人的共情能力让我们在看到一个无罪之人身陷囹圄时,往往会推人及己。正如前几天被宣告无罪的谭修义,服刑29年最终改判无罪。想想你人生前14年的美好,再想想你对接下来15年的憧憬,当这一切都变成与世隔绝的水泥牢笼,并且这种威胁悬于每一个无罪之人的头顶,哪怕概率极小,却也是细思极恐。
所以,哪怕侦查能力有限,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心证来为检方的控诉背书。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侦查取证的能力,而不是降低证据采用标准。
在证据确实不足的情况下,则要客观上承认侦查的不足,据实记录在案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纵然基于人性本身,其内心可能有所偏向,却不能将这种偏向表达于判决书之上。
要知道,每一份判决书在做出的那一刻也都成为了证据。正如证据的证明力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其客观程度,这份证据决定了当事人的自由——无价的自由,而唯有程序与实体并重才能让这份判决书客观公正经受住历史良久的考验。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硕士毕业于爱尔兰圣三一大学法学院LLM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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