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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后感染新冠后工资支付、合同解除等劳动用工有新变化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0 21:47:50   浏览: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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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晚,国家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7号),该公告明确了: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同时卫健委还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等5个文件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5号),明确稳妥有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一政策性的变化,预示着我国对新冠疫情正管控式迈入了从“防”到“治”的新阶段。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其所归类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变化,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用工政策(包括工资支付、休假管理、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调整。


01
实施“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需如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即,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乙类乙管”传染病的相关报告及防护的义务,有必要在合法的限度内了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而建议用人单位仍应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办公区域通风、消毒等防护措施。



02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现有政策性文件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疫情防控才正式调整为“乙类乙管”。因而劳动者在不同期间感染新冠病毒,对应的工资标准也会有一定的不同。


03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如何规范实施休病假管理?

自2023年1月8日起,劳动者如感染新冠且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规定,履行请病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按内部相关规定对劳动者休病假的申请予以处理。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明其生病的相关材料,如抗原或核酸阳性凭证、门诊或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嘱等相关病假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形成病假的严格、规范审查机制,鉴于抗原检测真实性难以远程审查,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用视频等手段作为辅助性证明。


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既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又无法正常到岗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劳动者拒不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长短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置,如按旷工、事假等,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04
劳动者提供虚假抗原/核酸阳性证明,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劳动者提交虚假抗原/核酸阳性证明以骗取相关工资待遇的,已经发放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同时也可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相关劳动者作出处罚措施。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应做到零容忍,严肃处理,否则将无法对其他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


05
劳动合同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月,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综上规定,自2023年1月8日起,防疫措施调整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不需要隔离,故劳动合同不再顺延至隔离期满方能解除。但是,如劳动者需请休病假,且提供了提供了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请假材料,员工休病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仍应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满,即,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职工间的劳动合同,要看职工有无因感染进入医疗期,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但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属于无症状,不符合停工医疗的医疗期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予以解除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相关政策的发布标志着自2023年1月8日起,我国正式结束了过往三年强制性的疫情防控措施,如后续无新的政策予以调整,用人单位此后将不再受制于国家的强制性干预,同时用人单位需要衔接好新旧政策,从而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实践问题复杂多样,用人单位需加强自身合规建设,遇到问题时,用人单位亦应加强与劳动者之间的良性沟通。


刘敏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敏,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广东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研究组成员、福田律师学院讲师,曾参与撰写《刑事辩护规范化:文书卷宗示范》《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等专著。


张贤达律师

金融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法学博士,美国福特汉姆大学访问学者,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金融商事团队负责人,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福田律师学院讲师,点睛网讲师。长期从事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实务工作,擅长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结构重整,投融资、信托、公司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结构重整,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金融犯罪、互联网犯罪、商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




● 金融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际唐金融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由常年从事金融、商事业务的资深执业律师组成。团队中有博士、硕士多名,并有多人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金融商事团队在金融、证券、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等高端法律业务领域中,有着较高的造诣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业务范围:商事争议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投、融资法律服务,信托法律服务,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法律服务,金融衍生品法律服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金融、商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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