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0 20:54:01 浏览:37
小萌是一个居住在农村的年轻妈妈,丈夫在外跑大车,虽说是住在农村,但其实家里并没有什么耕地,而家居日常的花销却一样都少不了。为了贴补家用,小萌一心想寻一份工作,可苦于孩子太小需要照顾,且疫情当前,想找一份既能照顾孩子又能有收入的工作实在太难。一天,同村的小巧告诉小萌,如果有不用的微信账号可以出卖赚钱,如果知道别人有也可以收购。按照小巧的方法,小萌也开始了这样的赚钱方式,短短几个月,小萌通过收购微信账号转交给小巧的方式获得了16000元的收益。2021年8月,小萌突然被当地警察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据侦查机关称,经由小萌收购并提交给小巧的200多个账号中,有一个被小巧的上一级不法分子使用成功骗取了受害人四十多万现金无法追回,小萌因此被认定与张某等11人共同构成“诈骗罪”。
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建议小萌及家属积极筹措赃款16000元交付侦查机关,且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万幸,因为疫情的原因及退赃的及时,侦查机关很快批准了笔者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第一时间前往远在浙江温州的检察机关阅卷,并连夜分析、整理案卷材料,寻找辩论焦点。通过仔细研读卷宗,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对小萌“诈骗罪”共犯的定性有误,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理由如下:首先,《刑法》第25条将“共同故意”规定为共同犯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所谓共同故意是指明知自己和他人配合,且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小萌甚至根本不认识张某等他人,更不可能明知其众人实施诈骗的行为,没有形成意思联络的客观条件,不存在共同故意,所以绝对不是诈骗罪共犯。其次,《刑法》第287条之2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可能构成帮信罪。根据小萌、小巧的供述,小萌对同案犯小巧利用其提供的微信账号可能实施网络犯罪系明知,非但提供了并获得了报酬,符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6项规定“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情形,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最后,因为案件管辖地在浙江温州,笔者有查询了当地的法规发现,2020年,浙江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发布文件《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件明确“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一般只要有证据能够印证其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因此认定其满足“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悬念。
综合以上卷宗分析结果和小萌积极退赃的现实状况,笔者以最短的时间尽可能详细阐述了“改变定性,免于起诉”的辩护意见,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书》上传至管辖检察院网上办案系统。2022年10月29日,笔者和小萌同时收到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倍感欣慰!仔细阅读该份决定书,公诉机关完全采纳了笔者的法律意见,且由于不再为“诈骗罪”的定性,小萌不需要再分担40万元的退赔总额,仅需退回收取的1.6万元费用即可,因此也减轻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小萌因此对笔者的辩护效果异常满意!
在部分涉案金额较大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中,即使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依然要承受较重的量刑结果。但帮信罪与这类罪名相比,最高量刑仅3年,是轻罪。如果辩护人在辩护中发现存在被告人与同案犯就重罪的意思联络事实不清的情况,可以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争取将重罪改判为帮信罪,也许也能够获得如案例中一样较好的辩护效果。同时,笔者建议,好的辩护意见应当尽可能提前。有效的辩护工作应当始于侦查阶段,且工作分配的比例应更着重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才是审判阶段,即倒三角式的分配模式。
律师简介
丁月娟律师
刑事业务研究院副院长
丁月娟律师,现任际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研究院副院长。具备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国际汉语教师资格证。15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及仲裁业务及案件办理程序。精于刑事辩护,并擅长刑民交叉实务的分析、研判及实际纠纷处理。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合规顾问。代理多起刑事辩护,具有“十年有期徒刑改判缓刑”、“重罪轻判”、“免于起诉”等成功案例。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企业法律顾问、刑民交叉实务的分析、研判及实际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联系方式:13895100275(微信同号)。
内容来源 | 刑事业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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