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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刘平凡:以拉柄和助推器为例,谈谈枪支散件的专用性和是否主要零部件问题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0 10:14:51   浏览: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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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拉柄”和“助推器”为例,谈谈枪支散件的“专用性”和“是否主要零部件”问题

刘平凡·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深圳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在公安部2019年30号文《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与30号文同步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技术说明中提到:“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枪支散件定义的说明,明确认定的枪支散件应为枪支的专用散件且为主要零部件。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实践中,认定的枪支散件一般不包括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如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散件”。理解上述规定的要旨和司法实践意义在于以下方面。


枪支散件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缺一不可。


1、专用性


所谓专用性,即应为枪支的专用散件。理解专用散件这四个字,需要先掌握枪支的概念。《规定》条文:“本规定所称枪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一般应具备枪身、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对应拆解专用散件,可以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下称气动)的枪支专用,也可以是以“火药动力”(下称火药动力)的枪支专用。因此,我们认为,以上拆解对应的司法实践意义首先在于:在确认是否专用性的问题上,鉴定样本用枪或有关枪支参考资料,必须保证其充足性、全面性、客观性。也就是说,鉴定机构必须通过科学的鉴定方式,科学的鉴定程序,充分掌握特定案件的疑似枪支零部件在鉴定当下可具体应用的全部枪型的事实,甚至于要重点注意“气动”、“火药动力”的区别,尤其是在遇到疑似枪支零部件并非中国境内枪型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因为,根据中国有关枪支的现行法律规定,动力不同,不但可能涉及到具体人员的量刑轻重,还可能涉及到犯罪有无。


其次,值得探讨的另一层面是,枪支散件的专用性,也要注意是否特定案件的疑似枪支零部件,在事实层面同时也是用在仿真枪上的问题。尤其是特定零部件具体的应用领域和市场是在境外枪械市场时,如果事实上某些零部件就是同时售卖被用在气体或火药动力的枪支上或者仿真枪上,是这些枪型共用的零部件,则鉴定该如何在此事实基础上,客观、合法的呈现鉴定结论,还特定案件涉案人员一个客观、全面、合法的鉴定结论,就是值得深入思考和论证的问题了。


再次,讨论专用性的另一司法实践意义在于:《规定》的技术说明一文中已经明确指出的:“实践中,认定的枪支散件一般不包括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如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散件,以及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也即,假如疑似枪支零部件事实上是用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如低于11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散件,鉴定机构就一般不应认定为枪支散件。


最后,《规定》的技术说明一文中也已经明确指出:“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也不属于枪支散件。以螺丝为例。螺丝由于具体枪型不同,也区分不同功能,谈及其是否具有专用性的另一个要求是其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这取决于鉴定。毕竟,即便具有了专用性但不是主要的零部件,也不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主要性


《规定》条文:“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明确认定的枪支散件应为枪支的专用散件且为主要零部件。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谈及主要性,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规定》的技术说明一文中明确载明的:“鉴于近年来涉案枪支种类发生很大变化,各类新型枪支和枪支散件层出不穷,认定的枪支散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中列举的枪支主要零件。”换句话说,是否主要的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由鉴定机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笔者认为,这是这两年来的有关涉枪案件判罚在媒体上争议不断的主要原因。


武器学,是一门科学,科学是客观事实和客观存在,不因人的意志而改变。我国自动武器学科的泰斗,早年就建立了完善的学科理论和学术体系,明确指出,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是枪械的5大系统,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隶属于这5大系统。公安部2019年30号文以及技术说明中,所提到的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 即源自于此。实践证明,基于客观事实和学科理论的鉴定,是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反之,基于主观意识和个人判断的鉴定,注定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认为,有关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需要起码具有武器学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在查阅有关鉴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时,不妨多加注意具体鉴定人员的毕业院校、教育背景和鉴定实践经验。


 按照规定,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看文字似乎很好理解主要二字,但具体到特定案件当中,基本上要认定是否主要,完全是由特定案件的鉴定机构说了算,可能即便老百姓看过了鉴定,也可能还是不明白为什么主要。但为了方便理解,如何认知“主要”和尊重“主要”,我们以“拉柄”和“助推器”为例:来拆解是否主要的问题,供大家参考讨论:


所谓的“拉柄”,又名“拉机柄”,俗称“拉钩”。

(名称:拉柄)


(名称:拉柄)


(名称:拉柄)


所谓的“拉柄”,我们认为:不是枪支主要零部件,理由如下:

(1)从功能和作用看:在仿真游戏枪以及其他各类枪型中,拉柄是拉动枪机运动的钩子,枪机是击发机构的主要部件,拉柄只是拉动枪机运动的一个辅助部件,作用和地位,完全不可与枪机相提并论,属于枪支的辅助配件。


(2)从特征看:所谓的拉柄,不具备枪支散件主要性的特征。早期的 AR15枪支,并没有拉柄,枪支仍然正常工作,仍然能打响,事实可见拉柄不是枪支缺一不可的零部件,拉柄不符合2019年30号文及其技术说明对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定义,不应是枪支主要零部件。

如下图:

(名称:早期AR15枪型部分外观图)


(名称:早期AR15上机匣)


(名称:早期AR15枪型部分外观图)


(3)就材质而言,枪机属于高强度钢材,拉柄属于铝合金,拉柄拉动枪机运动,产生摩擦,拉柄材质较软所以枪机不会被磨损,但是如果拉柄也是钢材,那么枪机和拉柄都会同时磨损。随着拉柄逐渐地磨损,到达一定的数量,拉柄就会报废,需要更换新的,因此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其明显属于耗材性质,故拉柄属于枪支的辅助配件。

(名称:断裂的拉柄)


(名称:磨损的拉柄)


加之,拉柄,网络数据检索可见:广泛应用于气体为动力的比动能较低的仿真游戏枪上,不具备枪支散件专用性的特征,不是枪支主要零部件。例如,在美国市场热销的WE TECH 公司以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游戏枪 ,详细公司网站和产品信息如下:

网址:https://www.weairsoft.com/we-m4a1-gbbr-tan.html

(名称:WE TECH 公司 WE 888 型 仿真游戏枪)


(名称:WE TECH 公司 WE 888 型 仿真游戏枪)


(名称:WE TECH 公司 WE 888 型 仿真游戏枪)


(名称:WE TECH 公司 WE 888 型 仿真游戏枪)


所谓的“助推器 ”:

(名称:助推器)


(名称:助推器)


助推器不是枪支主要部件,理由如下:

   (1) 从功能和作用看,在仿真玩具枪及其他各类枪型中,当枪机内部灰尘较多,摩擦力较大时,枪机不能运动到工作位置,需要手按助推器,帮助枪机往前运动。助推器,也是辅助枪机运动的部件,属于枪机的辅助部件,不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2)从助推器这一名称看,并不在《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里面,这些国家标准的文献中也只有枪机,没有助推器,助推器不在五大机构之内,不属于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3)所谓的助推器,不具备枪支散件主要性的特征。早期的AR15枪械,是没有助推器的,枪支仍然能正常工作,仍然能打响,可见助推器不是枪支缺一不可的零部件,助推器不符合2019年30号文及其技术说明对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定义,因而,助推器不是枪支主要零部件。


(名称:早期AR15外观图 )

 加之,所谓的助推器,也不具备枪支散件专用性的特征。网络数据检索可见,其广泛应用于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游戏枪上,不符合2019年30号文及其技术说明对枪支零部件的专业性的特征,不具备枪支散件专用性的特征要求,不是枪支主要零部件。


律师简介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电话:13798422588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本期编辑 | 际唐品宣 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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