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9 16:21:55 浏览:35
近年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许多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仅2022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共注销商事主体37167户,企业注销数量就达到20493户,占比55.1%。这其中,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注销的企业不乏少数,也是众多企业最不愿见到的结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企业就此结束,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算义务,及时偿还相关债务、处理企业资产,避免因未及时清算或清算不当给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解散清算流程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15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既可以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以选任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于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由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清算组成立起十日内,向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备案,并于十日内向社会公示清算组信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移交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账册、历史档案等。清算组完成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 制订自行清算工作计划、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清算组印章、到银行申请开立清算组账户等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并可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对于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以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取得的份额为限进行清偿。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在核实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债权人对核定后债权仍有异议的,清算组应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其中清算财产包括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过程中公司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若公司自可抵债,则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未经确认不得执行,若因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应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的形式,清算的步骤与安排,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转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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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过程中应重点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原因,但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当然消灭,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被限制,严格局限于对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清算未了结业务及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处置。
公司要特别注意清算期间要以清算为目的开展民事活动,若公司超越其清算范围从事交易行为,该行为通常不发生法律效力,除相对人为善意外,交易相对人和清算中的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公司清算中尚在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中止履行,清算组对于尚在履行中的合同处理原则为,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债权人合法利益以及有利于尽快了结公司尚未了结业务。
对于合同的相对方来说,若清算组决定终止履行合同,则合同相对方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包括清算组决定终止履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债权。由于清算中的公司不再具有从事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之行为能力,出现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合同相对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相对方行使解除权后,同样有权向清算中的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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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法人清算,包括清理法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清算中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清算责任,二是清算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应当及时对公司组织清算,清算责任通常基于自然人的行为,具有人身属性,尽管法院可以判决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但无法强制其履行。清算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或者公司无法清算时给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或者无法清算时的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时的清偿责任以及清算义务人违法清算时的赔偿责任。在解散公司董事、股东等担任清算义务人时,更要注意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人义务,避免产生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张贤达律师
金融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法学博士,美国福特汉姆大学访问学者,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金融商事团队负责人,深圳市福田律师学院讲师,点睛网讲师。长期从事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实务工作,擅长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结构重整,投融资、信托、公司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结构重整,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金融犯罪、互联网犯罪、商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
律师简介
刘敏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敏,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广东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研究组成员、福田律师学院讲师,曾参与撰写《刑事辩护规范化:文书卷宗示范》《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等专著。
金融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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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金融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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