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9 16:16:41 浏览:44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肆虐,给众多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营发展压力。特别是连锁型企业面对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出现不同规模的经营不善、持续亏损等现象,企业不再一味急速扩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1-5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1689亿元,同比下降1.5%。其中,全国网上零售额49604亿元,同比增长2.9%。显然,实体零售发展不容乐观,企业在面对租金上涨、人工成本上涨,电商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逐步作出减少岗位人员、关闭旗下部分连锁门店等降低成本、减少损失的举措。但在此过程中如何合法地安置员工的问题便凸显出来,如处理不当易引起劳资冲突。对此,际唐律师以近期代理A上市公司与员工就调岗举措引发劳动争议一案引据说法。
A上市公司旗下的本土品牌在华南区域分布众多实体销售门店,其在深圳区域销售额占比将近半成。因受疫情影响,主营业务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的冲击,再者门店与合作方已达成终止柜台合作协议。企业开始有计划性的进行缩减门店数量,遂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某日,企业收到员工发出的调岗异议书,双方协商未果后,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际唐金融商事部、际唐公司法部联合介入案件后,迅速制定本案的应诉策略。经归纳各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逐一分析并作出针对性的质证法律意见及答辩法律意见。随后际唐律师与裁判机关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关键争议问题达成统一认识,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安排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劳资双方约定劳动事项。际唐律师认为案例中用人单位为控制营运成本,调整合作方式,属于自主调整经营模式,且调岗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即调岗具有合法性;其次,用人单位已作出安排相同或者相似类型岗位,并不作降薪处理的措施,且新岗位距离原撤柜门店仅有数公里,即调岗具有合理性。仲裁庭审过程中,际唐律师据理力争,使员工理解并认可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安排系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多轮辩论,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调解,及时化解纠纷,挽回用人单位损失,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带来了积极、正面的影响。
际唐金融商事部、际唐公司法部针对近年来连锁型企业对员工调岗所采取的安置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收集了上市公司、中小型企业、创业型企业咨询不同类型法律疑问,就企业HR提出的热点问题作出详细法律解答,以期切实解决企业在调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在全市各区均有设立直营店,由于城市中心区综合交通枢纽出现新规划,导致消费重心区域转移,公司决策新增直营店,为尽快使得新直营店迅速占领市场份额,公司安排各区资历较深的员工前往新直营店,但个别员工提出调岗异议,主张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对此,员工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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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市,用人单位在深圳市区域内对员工实际工作直营店进行调整应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且职务和工资待遇均无变化,符合法律规定,故用人单位安排调岗具备合法性、合理性。
公司近期计划对本市门店的地点进行转移,同时对门店销售人员进行人员调整、岗位优化等举措。某员工对其由原店长助理岗位变更为销售副主管岗位提出异议,主张保留原岗位,对此,员工主张是否成立?
JT Lawyer
首先,用人单位所调整经营布局须符合市场主体经营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其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销售员,安排新调岗与前岗位的职责一致或相近,即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是所能胜任的,且薪资待遇相当,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工作岗位调整。
因产业重心转移,公司计划关闭门店,总部同时迁往邻市,因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现对员工提出两种安置方案,即员工可以选择邻市进行工作,薪资待遇提高百分之30%,也可以选择获取经济补偿金而达成终止/解除劳动协议。现部分员工提出异议,认为本城市没有别的门店,因门店关闭导致员工失业,属于经济性裁员。对此,员工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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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根据用人单位财务报告显示常年亏损,导致作出关闭门店的举措,故用人单位应着手处理清算,并将账目和物资封存,则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提前解散”条款。
公司近年来除自营业务,允许第三方合作加盟方式设立连锁店,因某连锁门店管理混乱、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门店亏损进而宣布关闭门店。部门劳动者认为,公司作为门店投资方、管理费,应对员工进行调岗负责,保证员工继续劳动的权利。对此,员工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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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取合作方式设立门店,门店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门店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在经营方面亦具有独立性,是可以作为独立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员工与门店的劳资关系因提前解散认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由门店(用人单位)单独承担劳动成本,公司(投资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律师简介
刘敏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敏,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广东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研究组成员、福田律师学院讲师,曾参与撰写《刑事辩护规范化:文书卷宗示范》《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等专著。
律师简介
张贤达律师
金融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法学博士,美国福特汉姆大学访问学者,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金融商事团队负责人,深圳市福田律师学院讲师,点睛网讲师。长期从事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实务工作,擅长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结构重整,投融资、信托、公司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结构重整,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金融犯罪、互联网犯罪、商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
律师简介
利志鹏律师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辩力机构·深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犯罪(深圳)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利志鹏律师早年在法院一线部门从事审判辅助和执行工作,2013年投身律师行业,专注于刑事辩护规范化和企业合规,并且身兼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多次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举办的刑事辩护法律业务高级研修班,多次参加刑辩力特训营,并获得“刑辩匠人”称号。
利志鹏律师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承办过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娴熟的辩论技巧,其专业的法律意见得到公检法及客户的好评。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港澳人员刑事犯罪案件、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涉税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抢劫犯罪案件、贪污犯罪案件、金融诈骗案件、税收案件等)。
金融商事专业委员会
际唐金融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由常年从事金融、商事业务的资深执业律师组成。团队中有博士、硕士多名,并有多人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金融商事团队在金融、证券、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等高端法律业务领域中,有着较高的造诣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 业务范围:
商事争议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投、融资法律服务,信托法律服务,私募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法律服务,金融衍生品法律服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金融、商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等。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公司经营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法律风险。际唐公司法专业委,主要由胡梦甜律师、利志鹏律师、唐源律师等多名律师组成,团队成员多数具备上市公司法务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岗位的工作背景,并且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企业合规师证书、会计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等证书,长期专注公司法研究和最新立法动态,致力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护航。
● 业务范围:
为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覆盖公司设立、公司合规、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并购、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内容来源 |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张贤达律师、利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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