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8 17:23:28 浏览:32
根据《公司法》182条,法院判决解散的三段论是: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3
调解不成,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其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不是指公司经营亏损,而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运行状态瘫痪,股东关系恶化,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即使公司营利,但机构瘫痪,经营决策无法作出,也可以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僵局最常发生在50%对50%的股权结构的公司里,这里一半对一半,不仅是两个人各50%,也包括一方50%,另一方抱团50%。因为在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的约定之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合并分立等特别重大事项要三分之二表决之外,其他一般事项都是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那么50%对50%,公司的事项需要大家都同意,那在股东不和的情况下,很容易通不过任何决议。
最高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林方清和戴小明各占凯莱公司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个二分之一不包含本数。后来两人之间出现矛盾,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经过多轮沟通无果后,林方清起诉解散公司。法院认为虽然凯莱公司处于赢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凯莱公司。
如果一股独大,资本多数决可以作出决议就不会出现僵局。但有些时候,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对182条做扩大解释,将压迫包含在僵局之内。在(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59号一案中,大股东骆建华持股60%,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掌握公司的一切权力,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给自己发百万年薪。小股东汪秋娣持股40%,担任公司监事,不在公司工作,委派的女婿也被大股东解除职务,实际上在公司没有任何权力。两个股东矛盾重重,先后打了证照返还、查账、撤销股东会决议系列官司。于是,汪秋娣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法院认为,股东之间已丧失了信任和合作的基础,双方冲突对立无法调和,公司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目的。如继续维系公司,小股东40%的股东权益将会在僵持中逐渐耗竭。最后,判决解散公司。
解决之道
先小人后君子,合作之初就设计好制度,避免僵局出现。
比如在股权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比例,议事规则方面设置,确保可以有效做出决定。
对于无法调和的异议股东,设置好退出通道。
律师简介
胡梦甜律师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擅长领域: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公司股权设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公司相关的法律服务,商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公司经营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法律风险。际唐公司法专业委,主要由胡梦甜律师、利志鹏律师、唐源律师等多名律师组成,团队成员多数具备上市公司法务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岗位的工作背景,并且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企业合规师证书、会计师、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等证书,长期专注公司法研究和最新立法动态,致力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护航。
● 业务范围:
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覆盖公司设立、公司合规、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并购、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内容来源 |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关于我们
际唐律所秉承“明法析理,厚德载道”的宗旨,坚持“勤若牛、信若山、谦若水、势若雷”的核心精神,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关
注
我
们
微信公众号
际唐律师事务所
视频号
际唐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址
http://lawyer123.cn
联系我们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大厦23层
官方微信:Jitanglawfirm
联系电话:0755-25428228
台湾A公司,2003年在深圳注册,长期生产电子元器件,各类生
L为H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经营者。H公司为Z公司的合作公司,从
程先华律师近年来接手许多合同诈骗罪类案件,而诈骗名目有民族资
近年来,互联网销售的便利,仿真枪在我国市场上流通越发增多。伴
伙年轻人包厢唱歌因口角而发生打斗,后陆续去医院处理伤口。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