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8 8:15:15 浏览:98
【本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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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一:
F公司将在S公司采购的两条熔喷生产线转让给W公司;
二:
此两条熔喷线转让合作价格为每台820万元,两台共计1640 万元。
三:
设备预计在2020年6月10日交付。
四:
如W公司违约, W公司合同款项不予退回。
一:
W公司应于2020年6月10日24时前向T公司交付两台由S公司生产的1600型号熔喷布机,总成交价为2600万元。
二:
T公司应在2020年5月22日支付8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T公司应在2020年5月22日支付200万元到S公司的公司账户;T公司应在2020年5月27日支付500万元到S公司的公司账户;T公司在交付第2台1600型号熔喷布机前五天支付 860万元到S公司的公司账户。
三: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
2020年5月25日>>>
S公司向F公司书面确认其收到“由W公司的委托方(T公司)代贵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的200万元设备定金已经到账”,并要求F公司及时督促受让方或相关关联方及时付款以便S公司依约发货。
2020年6月2日>>>
S公司向F公司出具《关于确定发货具体时间的回复函》,明确“我公司已经基本具备发货条件, 如贵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付清进度款、发货款,则我公司完全可以在足额收到前述款项后5天开始发货”。
2020年6月10日>>>
S公司向当事人F公司出具《催款提货函》。
2020 年6月26日>>>
S公司与第三人F公司 签订《关于调整化20200407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包括对于F公司退订的三条熔喷生产线设备,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即以F公司赔 偿S公司每条落喷生产线违约金120万元处理。
一:
F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没收W公司前期已支付的240万元作为违约金;
二:
双方的签订的《设备转让协议》解除。
一:
涉案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W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积极联系货源并与第三人F公司签订协议订购设备,已履行乙方合同义务,现按照合同约定,T公司尚有40万尾款未支付。经多番催讨,T公司也拒不支付,导致S公司因未收到货款而拒绝发货。T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应货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
T公司所述的价格波动情况属实,但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涉案设备与疫情息息相关,而双方都知晓签订协议时,全国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随着疫情变化,设备价格有可能出现波动,属于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
三:
合同明确规定T公司未按照约定款项支付时间执行,W公司有权不退还T公司支付的款项。对W公司所造成损失由其双倍赔偿。本案T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W公司不予退还T公司支付的款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因T公司违约行为,其支付的款项已作为违约金支付给F公司。S公司与T公司并未签订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一:
W公司系以自身名义与F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协议,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应由W公司承担。
二:
T公司与W公司签订《熔喷布机代购协议》是基于信任而建立的委托代购关系,应依法享有委托合同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
三:
T公司与W公司约定代购S公司出厂的设备验收标准为“化20200902”,而由于W公司与F公司签订设备转让协议,S公司应交付给T公司的设备为化“20200407”。T公司认为W公司未履行其受委托的事项去代购相应的生产设备,利用T公司的信赖心理抬高市价,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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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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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焦点及代理意见 |
一:
T公司与W公司先后签订的《熔喷布机代购协议》以及《熔喷布机代购补充协议》的性质;
二:
W公司是否应向T公司返还设备购置款240万元和S公司、F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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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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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
【结语】
内容来源 | 金融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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