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17:23:42 浏览:45
本案,并非大案要案,案情,也并不复杂。
阿森,一个在岭南打拼的青年,2020年7月13日,当他回到滨海市的家里后,家人告诉他,滨海市滨龙区的便衣警察曾两次上门找他,可阿森思来想去,实在想不起自己犯了什么事。情急之下,他来不及在家里作过多逗留,便立即赶往当地派出所配合调查。2020年7月14日下午16:00左右,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将他刑拘羁押。阿森,懵了,这才明白自己摊上大事了。
心急如焚的家属,见阿森只去不回,于7月15日,就第一时间委托我介入辩护。
7月24日,我在公安报捕前的辩护工作中,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嫌疑人阿森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不予提请逮捕律师意见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却未能阻止公安机关执着的脚步。7月29日,公安机关将本案报滨龙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检察批捕中的辩护工作开始后,我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致承办检察官的一封信》《致承办检察官的第二封信》,并与批捕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8月4日,检察院在最后关头,终于对本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8月5日,公安机关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为由,对阿森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阿森,在被羁押了二十多天以后,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重获自由。
多年习惯,办案之余,总会以文字,记录办案过程中的某些思考,或心得。本案,又该说点什么呢?
我将为你亲人辩护
2020年7月14日,普通而又平常。一个多年鲜有联系的老友,打通了我的手机。热心的老友说,有个老乡的小案件恐怕需要你帮忙介入。我问,是刑案还是民案?老友说,是刑案。我说,那正合我胃口。
当天晚上,家属电话联系了我。在聊及委托事项的时候,我按照惯例,一再告诫家属:第一,我的收费,可能会比市面一般同行稍高,你要有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当然,比起那些动不动几百万、上千万收费的同行来说,咱这是小case。第二,对于案件的辩护,我不能保证百分百的成功,我只能保证我会百分百的努力。如果这两点没有问题,那我们明天就碰面详谈。家属说,没问题。
第二天,也就是7月15日,一切顺利,在律师事务所,大家敲定了委托。
行,既然你们选择相信我,那我就为你们的亲人辩护。
会见阿森
7月19日,星期天。
头顶的烈日,无情的炙烤着滨海的每寸土地;瘆人的高温,烫焉了滨海的花草与树木。但心急火燎的我,却提前一两个小时,来到了看守所的门口等候,并尽情地享受着大自然馈赠的免费桑拿浴。
14点50分,我总算见到了阿森。由于疫情,律师的会见时间被限制为30分钟,因此,来不及寒暄,在简单介绍了委托过程后,我直接向阿森切入了主题。
阿森告诉我,他是个正当的生意人,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前科,也没有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过任何处罚。本次涉案,主要是因为今年4~5月份的时候,他的一个叫阿离(女)的网红朋友,为了带货销售,让他帮忙找一点公民信息资源以助增长粉丝。但阿森本人却并没有阿离想要的资源,于是,阿森就找到在滨海市滨龙区经营科技信息公司的朋友阿海(男),索要了本案涉案的公民信息,尔后转发给了阿离。本案涉案信息条数为3000条。信息内容为姓名、电话、毕业学校、身份证号码、住址。信息的获取及提供,由于三人互为朋友关系,均为无偿。
询问正酣时,看守所的警察却及时地出现在了会见视频里:律师,你的会见时间已到,今天的会见至此为止。我解释说:我今天是第一次会见,内容有点多,能不能多给我十分钟?对方一声不吭,直接把阿森押走了。
……
7月23日上午,我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阿森。阿森一看到我,比上次会见时更为焦灼,不停的问我,还要关多久?何时才可以出去?可这,你让我如何回答是好呢?我自己又何尝不和你一样,也正在焦灼中煎熬呢?有哪个辩护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早日走出去呢?只是,咱们当下共同面临的,并非儿戏,而是国家的刑事追责……简单的安慰过后,我就我想了解的案件情况,再次向阿森进行询问。
由于今天已经是刑拘后的第9天,我迫切想了解本案的具体刑拘期限及阿森是否已经被逮捕。但阿森告诉我,刑拘通知,就只有7月14日那天签了一次,尔后公安并没有告知他要延长刑拘期限至30日。至于逮捕,暂时还没有。我听后略微一惊,今天已经是第9天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通知阿森要延长刑拘期限至30天,那公安会不会已经将本案报捕了?嗯,出看守所后必须要核实。
接下来我还需要了解的,就是本案已经到案哪些人。于是,我就问阿森,你到案后都辨认过哪些人。阿森告诉我,只辨认过阿海,没有辨认过阿离。哦,没有辨认过阿离?我嘀咕,那百分之八九十的可能,就是阿离没有到案,或者公安机关根本没有抓捕阿离。
尔后,就一些其它事项核实完毕以后,我结束了本次会见。
一出看守所大门,我立即拨打检察院案管部门的电话,查询本案公安有无报捕。但案管工作人员告诉我,没有本案的相关信息。
噢,那就是尚未报捕了。既然尚未报捕,那么在公安机关报捕前的辩护机会就不能错失,得赶紧研究案情,形成辩护方向。
我将进行无罪辩护
经过两次会见,阿森给了我初步案情。根据初步案情,我提炼了本案的几个要点:
1.行为:获取及提供,向阿海获取,向阿离提供。
2.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
3.信息内容:姓名、住址、电话、毕业学校、身份证号码等。
4.信息数量:约三千条。
5.信息用途:增涨粉丝。
6.是否获利:接受及提供,均为无偿,未获利。
再三思考后,我决定将本案作无罪辩护。我认为:
第一,根据本案的信息内容,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分类后,涉案信息的条数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才入罪打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五条,则对什么属于情节严重,作出了详细规定。
鉴于:本案的公民信息不属于行踪轨迹信息;阿离找阿森索要公民信息时,明确说明是为涨粉之用,并非用于犯罪,当然,即使日后阿离如果将本案涉案公民信息用以犯罪,但阿森在提供之时,却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阿离是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本案的信息不属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本案阿森为无偿提供,不存在获利;本案阿森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前科。
因此,在结合了案件的其它情形考虑后,我认为:本案阿森的行为可以绝对排除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适用,剩下的,只有第四项、第五项。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对情节严重入罪标准规定的是:“(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本案,如果涉案信息归属于第四项的规定,则五百条就已经属于情节严重,而涉案信息有三千条,那毫无疑问,涉案信息数量达到了入罪的数量标准;如果涉案信息不属于第四项的规定而属于第五项的规定,鉴于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是五千条,而本案只有三千条,那自然,涉案信息数量达不到入罪的数量标准。
那么,涉案信息到底属于第四项规定的信息?还是第五项规定的信息?
我首先将本案信息内容中的姓名、电话、毕业学校、身份证号码排除考量范围,仅考量相对敏感的住址信息。再将住址信息比对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内容,尤其是比对第四项规定的住宿信息。住址,一般是指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住宿,一般是指去酒店或宾馆开房。经比对,我首先当然认为住址信息不是住宿信息。其次,我认为公民的住宿信息,相对隐秘,于常人,一般也更不愿意泄露。而住址信息,则相对公开,在一定范围内,更是为人所知。
因此,我认为,住址信息,于质考量,不能列为第四项规定的信息范围。本案应当排除第四项的适用,而应当适用第五项。而如果适用第五项,本案无疑则未达入罪数量标准。
第二,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进行打击。
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从动机角度考量,阿森就是应朋友阿离的要求,帮助阿离涨粉。从行为角度考量,阿森就仅向阿离提供过一次公民个人信息,比较轻微。从信息条数角度考量,本案涉案信息条数并不大,三千余条而已。从信息使用情况考量,阿离并未将本案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违法犯罪。从有偿无偿角度考量,阿森本案中是无偿进行提供。从危害后果角度考量,本案并未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从案发后的态度角度考量,本案阿森案发后主动去了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果本案认定为犯罪,阿森的该行为则属于自首。
因此,我认为本案阿森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均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论如何不能认为是犯罪。
并且,司法解释的第十条尚特地有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因此,结合司法解释本条规定的精神,也不应当将本案阿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与虎谋皮
鉴于本案公安机关尚未向检察院报捕,那么作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案情,摆在我面前的两件要事,必须立即着手去办。一是向公安机关申请,争取将阿森的羁押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措施;二是想办法建议公安机关,不要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阿森。
但是此时,我不禁又想起当年一个公安朋友跟我开的玩笑。他说:我们好不容易抓个人回来,你们却跑过来要我们放人,这不是与虎谋皮嘛。想想,确实也是哦。只是,作为辩护律师,明知山有虎,有时也得偏向虎山行。7月23日下午,我当即着手撰写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不予提请逮捕律师意见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在这几份法律文书里,我为阿森主要设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无罪。第二道,根据刑法第13条及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无罪。第三道,公安机关如果倾向于认为阿森有罪,但本案阿森没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故也请不予报捕,确需继续侦查,取保候审即可。
7月24日,前述法律文书顺利提交。只是,在焦灼的等待中,奇迹,却并未出现,一切,均有如石沉大海,未激起一丝波澜,与虎谋皮,无疑失败。看来,还是得把希望寄托于批捕检察官身上。寄托检察,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在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有如中立的法官,此时的检察官,会更乐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阻止逮捕
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不断的给检察院的案管中心打电话查询,我可不想错过检察官审查批捕时的最佳辩护机会。
7月30日,当我再次打通检察院案管中心的电话时,工作人员告诉我,案件,公安已于7月29日提交过来批捕了。工作人员并告诉我,你如果有法律意见需要提交,请打印出来签好名,再扫描或拍照,然后直接登陆我院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提交,如此,可以省去你们律师的奔波之苦。
哇,这么贴心。于是,我立即将早就准备好的《对嫌疑人阿森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传了上去。当然,并附带上传了相关委托手续。律师意见书的内容,与我之前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并无太大差别,只是稍微进行了一些调整。
检察官来电
第二天,7月31日,星期五。18:17,下班时间,我手头正在忙活,手机铃声却响起了,我一看,是滨海市的电话。我嘀咕,这个时间点打电话的,不是诈骗电话就是骚扰电话,我点开接听按键,正准备发飙。
耳畔传来的第一句话却是:请问是唐柏成律师吗?
我一听如此称呼,应该不是骚扰电话,于是,立即调整好情绪进行回应:是的。
对方接着说:唐律师,我是滨海市滨龙区人民检察院的。你于7月30日提交的律师意见我们已经收到,我们非常重视,而且还特地开了个小会讨论你的意见。我今天给你打电话,就是想跟你探讨一下,你在你的律师意见里面说,住址信息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请说说你的理由。
我解释:第一,住址信息不是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项列明的信息。第二,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项列举的信息,相较于住址信息,隐私性会更强,常人会更不愿意泄露。因此,从质的方面考量,我认为住址信息不应当列入第四项的信息范围。
检察官却回应:但是,唐律师,我和我的几个同事经过讨论,认为住址信息和住宿信息具有相当性,主要是因为二者都有可能危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打个比方说,人家知道了你的家庭住址,如果有什么事,是不是可以直接跑到你家里去?由此,是不是可能影响你和你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我回应道:X检,如此理解,太宽泛了吧?
检察官说:所以我今天才给你打这个电话,就是想听听你的具体意见。
我说:那这样,具体意见,我改天再给你详细回复。
检察官最后提醒:唐律师,你的第二点、第三点意见,比较宏观,主观性比较强,你这样认为,人家可以那样认为。今天是星期五,星期一上班的时候,我希望能听到你对今天我们这个话题的详细理由。
呃……看来我精心设置的三道防线,有被摧毁的现实危险。如果一旦被摧毁,检察官的弦外之音,阿森将会被批准逮捕,怎么办?
调整方向
7月31日当晚,我将批捕检察官关注的问题,也即住址信息和住宿信息是否具有相当性的问题,提交刑事专家汇聚的刑辩风云群讨论。最后,大家讨论认为:住址信息和住宿信息确实具有相当性。
那如此一来,我的第一道出罪路径,摆明了就是走不通了,怎么办?
接下来的两三天,我满脑就只装着我的第一道防线。因为第一道防线,是从微观入手,更为具体,办案人员也会更加重视。而第二道、第三道防线,确实是从宏观入手,过于抽象,也正如检察官所说,你这样认为,人家可以那样认为。
思过来,想过去,突破口在哪?
本案阿森,仅仅是因为一个热心的帮忙行为,难道就必须要付出坐牢的代价?本案,如果我们跳出法律人的思维,跳出犯罪构成要件,跳出单纯的信息数量,而仅以一个普通百姓的视角审视,阿森,是不是也非得坐牢不可呢?
8月1日,星期六,当晚,我早早爬上了床,但翻过来覆过去,就是睡不着,纠结啊。时间至8月2日凌晨1点左右,突然,我想起批捕检察官跟我说的后半句话,即第五条第四项的公民信息,可能影响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灵光乍现,对,突破口就在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后半句,本案信息是否可能影响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核心点,就在“可能”二字上。其实,我的重点,是落在了第四项的前半句,而检察官的重点,却落在了第四项的后半句。
只是,如何理解此处的“可能”?如果作宽泛理解,那肯定是一切皆有可能,但凡知道了公民的住址,都有可能影响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后来,我又重新审视了一下法律规定,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打击。情节严重,从理论上来讲,应该要结合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犯罪对象、危害结果、悔罪态度、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要素整体把握、具体认定。但两高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某些规定,怎么看,都感觉把此罪变成了危险犯。因此,乍看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总也感觉后半句的可能影响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作宽泛理解,好像也没有问题。只是,如果作宽泛理解,那就好比卖菜刀,买刀人虽然可能买去切菜,但也可能买去杀人啊,那卖刀人难道都要入罪打击?女人生孩子,孩子将来有可能变好人,也有可能变坏人,那都不要生了?如此一来,打击面是不是过宽了?这样肯定不行。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也都是用来搞推销、搞营销而已,能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难道都要抓进去坐牢?当然,确实用以犯罪的,那自然另当别论。
因此,我认为,根据刑法情节严重的法理,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项后半句规定的“可能”,不能作宽泛理解,而必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来理解,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来认定。如果根据具体案情,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但却不足以、不会导致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则不得认定为此处的“可能”,而应认定为“不可能”。即不能引用第五条第四项入罪。
那么具体于本案,在主观方面,阿离事先告知了阿森,获取本案的涉案信息,是为涨粉之用,并非用于违法犯罪。因此,阿森在主观上,当然是认为向阿离提供涉案信息,是不会导致、不会影响被害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在客观方面,阿离确实也没有将涉案信息用于违法犯罪,确实也没有导致被害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否则,公安机关应该早就将阿离抓捕到案了。鉴于此,我认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本案应当认定为“不可能”,排除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而不应当认定为“可能”,将阿森入罪打击。
同时,关于本案阿森罪与非罪的另一个考量方面。本案的始作佣者是阿离,阿离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理论中,阿离是教唆犯。并且,阿离在本案中还有一个非法获取行为。她有两个刑法规定的行为并存。从罪责轻重方面考量,阿离应该重过阿森才是。但本案公安机关却并未抓捕阿离,并未将阿离入罪打击。难道公安机关认为阿离是无罪的吗?那既然阿离都无罪,是不是阿森也应该无罪呢?
思索至此,我看了一下时间,8月2日凌晨2:02。但我已经睡意全无,大脑反而越来越兴奋,思路也越来越清晰。于是,我干脆爬起来,打开电脑,把我刚才想到的,全部写下来,并形成了《致承办检察官的一封信》。
当我合上笔记本电脑时,时间已至8月2日凌晨4:23。
再次沟通
8月2日下午,我将《致承办检察官的一封信》向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提交。8月3日,星期一,9:22,我拨打了批捕检察官的办公电话。一是提醒检察官及时接收我昨天发送的材料,二是与检察官再次进行沟通。电话中,我将我的观点分成四点进行阐述。
第一,肯定了上次沟通时检察官关于住址信息与住宿信息具有相当性的观点。
第二,阐述了我对“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理解。也即,是否可能,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理解,而不应作宽泛理解。由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本案应认定为不可能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阿森无罪。
第三,将阿森与阿离进行比对,助攻阿森也应当无罪。
第四,跳出单纯的信息数量看行为整体,本案确实达不到非得入罪惩处的程度。加至本案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没有社会危害性,阿森也应作无罪处理。
总之,希望不要批捕阿森。
检察官默默听完我的意见,对我阐述的是否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理解与认定,予以了认同,对阿离未到案的问题也作出了回应,但检察官却将本案的关键转移到了社会危害性方面,也即我的意见的第四点。他对我说,唐律师,鉴于阿离未到案,你说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还不好说,尚有待查证。
检察官言及至此,无疑,阿森被逮捕的危险还是未能彻底解除。我思索片刻,继续穷追猛打。我说,关于社会危害性的问题,或者本案是否会、可能会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我补充几点意见:
第一,如果阿离到案,查证属实本案信息没有用于违法犯罪,则本案信息不可能会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阿森无罪,请您不予批准逮捕。
第二,如果阿离没有到案,本案信息阿离是否用于违法犯罪尚有待查证,则本案信息是否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疑,也就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证据不足,故也请您不予批捕。确需查证的,请取保候审即可。
第三,如果阿离到案,查证属实阿离确实将信息用于违法犯罪(当然,这种可能性极小),则本案主客观不相一致。阿森主观上就是认为阿离拿信息是为涨粉之用,而阿离在客观上实际却用于违法犯罪,因此,也不能归责于阿森。故也请您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官听完,未作过多回应。只是说,唐律师,你的意见很好,我们会慎重考虑。尔后,我们挂了电话。
交流完毕后,我总感觉动嘴不动手没有安全感。于是,我立即把我刚才补充的三点意见写成文字,并形成了《致承办检察官的第二封信》,于当天下午立即上传至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
接下来,就唯有等待了。
努力付出 终有回报
8月4日,星期二,是焦灼、痛苦、纠结的一天。整个上午,我都在徘徊中犹豫,在犹豫中徘徊,要不要给批捕检察官打个电话问问最终结果呢?熬至下午,我实在忍无可忍,打吧。
15:42,未接。
15:57,未接。
16:05,未接。
17:11,未接。
17:15,未接。
17:20,总算接了。
检察官问我,今天打电话干嘛?
我说,我的心情你能理解的。
问结果?
是。
检察官说,结果在未送达之前,我按规定是不能透露给你的。哦,对了,我查一下,看结果出来没有……嗯,出来了,出来了。
我说,那你透露一下呗。
检察官说,你认为结果应该是什么?
我说,多年刑事辩护生涯中事与愿违、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经验教训,已经让我不敢作任何的猜测了,我只看最终的结论。
检察官笑笑,唐律师,你还有没有自信?
我呵呵一笑,说,确实感觉快没有了。
检察官笑道,自信还是要有的,只要你认为你说的有道理,你就应该要有自信。我们法律人,其实只要你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那么你的意见,都会得到重视的。
嗯,看样子,是不肯告诉我结果了。
挂断电话后,我立即给家属打了电话,把检察官刚才跟我沟通的内容告诉了家属。
家属哈哈大笑,唐律师,人家检察官已经告诉你结果了。
啊……
但未见白纸黑字,我还是不敢轻易相信。我于是嘱托家属,当初我向公安提交《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时,留了你的电话,公安如果放人,一定会打你的手机。你从现在开始,一天24小时,手机不能关机,不能调静音,一有消息,马上通知我。
8月5日,星期三,下午16:18,家属打电话给我,唐律师,派出所打电话给我了,叫我马上去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等候领人。
一直以来紧绷的弦,突然,就松了;快被烤焦的心,也终于,喜遇了甘霖。
这场战斗,总算暂告一段落。
文至最末,我想感慨的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该拿什么拯救我们的当事人?我想答案唯有:专业加敬业。
台湾A公司,2003年在深圳注册,长期生产电子元器件,各类生
L为H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经营者。H公司为Z公司的合作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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