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16:09:58 浏览:96
2020年可谓是私募基金平台的“暴雷年”。为了进一步拓展律所金融业务,帮助客户规避私募基金背后的风险,协助企业更加清晰了解私募基金的合规化,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4日开展了关于以《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要点》为主题的际唐内训活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议内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做了细化,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可以简单表述为“非法性”“社会性”“利诱性”“公开性”即“四性”。这也是目前审判实践中的常用认定标准。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
A.私募机构管理层是否对传播范围持有鼓励或者放任的态度
要素:
集资诈骗罪
一、认定参考标准
B.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1)关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A.私募机构通过“募新还旧”对投资人支付本息,不能直接判断私募机构不具有归还能力,需要核查背后是否存在真实的投资项目,如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行为不符合常理,可以判断私募机构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 陈威
台湾A公司,2003年在深圳注册,长期生产电子元器件,各类生
L为H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经营者。H公司为Z公司的合作公司,从
程先华律师近年来接手许多合同诈骗罪类案件,而诈骗名目有民族资
近年来,互联网销售的便利,仿真枪在我国市场上流通越发增多。伴
伙年轻人包厢唱歌因口角而发生打斗,后陆续去医院处理伤口。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