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诈骗犯罪九|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那些事(二)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15:40:39   浏览:113

在小威由济南押回东莞之前,我只好先向舒曼仔细询问、了解案件背景。

舒曼告诉我,她在2009年的时候,与小威结婚。
2010年,他们在深圳,设立了深圳市薇佳声学产品有限公司。
舒曼说,创业之初,非常辛苦。工厂上上下下的事,她们两口子都是尽量亲力亲为。包括洗手间的清洁卫生,也都是舒曼亲自动手。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虽然苦,虽然累,但当初,她们确实是赚了点钱。
可也正是因为赚了点钱,两口子就开始有点膨胀,满脑子都想着要扩大经营。
2011年底,为了筹措开设分厂的资金,她们不惜将自己的房子进行变卖。2012年,资金到位后,她们随即在东莞设立了东莞市娅奇声学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与东莞的两家公司,均从事手机扬声器等产品的生产经营。
……
可是慢慢的,事,开始逐渐与愿相违了。
经营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比如:劳动力成本上升,手机行业市场萎缩,产品单价下降,客户频频倒闭,货款不能如数收取,等等,都导致了企业严重亏损,并逐步加剧。
工厂经营,陷入困境。
尔后,先是深圳工厂停止经营,解散撤离。
东莞工厂苦撑至2015年底的时候,也彻底停止了经营。
两口子被迫放弃,离开了工厂,离开了东莞。
而此时,东莞工厂,尚欠供应商们的货款,高达六七百万元,无法支付。大部分的供应商,均纷纷将货款纠纷,诉至东莞当地法院。当然,舒曼两口子,也委托了律师在积极应诉。
2016年,一家之主的小威,在深圳开了一年的滴滴车。2017年3月,小威在苏州的同学,将小威介绍至苏州的一家企业,打工谋生。
……

为核实小威在公司经中,有无涉嫌合同诈骗行为,我又向舒曼进行了询问,仔细核实:
本次案发,你知道是谁报的警吗?
是东莞工厂的供应商们。
东莞工厂倒闭的时候,你们具体还欠供应商多少货款未曾支付?
大概六七百万,具体数额记不清了。
你们与供应商的采购交易,是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都是工厂的名义。
有没有使用过虚假的合同主体,或者其它商业主体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过任何合同?
这个绝对没有。
你们工厂向供应商进行采购,需不需要向供应商提供保证金或其它担保的?
不需要。
供应商与你们交易,需不需要向你们提供保证金或其它担保的?
也不需要。
你们深圳的工厂有多少平方?多少员工?
深圳大概600平方左右,员工60~70个。
东莞工厂呢?
东莞大概2500平方左右,员工最多的时候300人左右,倒闭的时候大概70~80人。
以你们的规模与产能,正常情况下,工厂的生产经营能力有没有问题?
这个当然没问题。
能满足客户的采购需求吗?
能。
能正常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吗?
正常情况下没有问题。
你们的客户在向你们进行采购的时候,有没有预付款项或者支付定金?
一分钱都没有。
你们交货给客户以后,货款多长时间结算?
月结90天,实际拿到手要120天。
你们与客户的货款结算,正不正常?
2015年以前还算正常。进入2015年就开始不正常。
那你们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时候,要不要预付费用?
不需要。
你们跟供应商的货款结算是多少天?
也是月结90天。
也就是说,供应商是先送原材料给你们使用,尔后你们才付款的,是吧?
是的。
你们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正不正常?
也是2015年以前正常。进入2015年以后就开始不正常。
为什么不正常?
原因很多。比如,我们的客户倒闭了很多,货款收不到。
……

经过以上核实,我嗅到了危险。
第一,小威的工厂在向供应商采原材料的时候,事先无须向供应商支付任何定金或预付款。供应商交付的原材料,都是先使用,后付款。
第二,小威于2015年底,确实弃厂离莞,去了深圳,后来又去了苏州。
而根据该些事实,对比合同诈骗罪条文列举的几种诈骗情形,第1种虚构合同主体的诈骗情形基本可以排除;第2种虚构合同担保的诈骗情形也基本可以排除。但第3种钓鱼式的诈骗,以及第4种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诈骗,则有被办案部门套入的潜在危险。
尤其是小威弃厂离莞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诈骗逃匿。
怎么办?
那么,小威弃厂离莞,又是否属于合同诈骗条文第四项规定的逃匿行为呢?

如何理解逃匿?

逃匿,于字面意义,就是逃跑加隐匿。

我国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的所谓“逃匿”。

该规定较为笼统,并未对逃匿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但我认为,鉴于合同诈骗是侵财犯罪,因此,此处的逃匿,应理解为:人携财逃匿。即:人匿+财匿。

具体解析如下:

1.行为人隐匿

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交付的财物。因此,行为人当然不会依约履行、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为了逃避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则一般会选择逃离对方已经知悉的己方常住地、居住地、工作地、经营地、注册地等,并予以隐匿,让对方当事人无法找寻。

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逃匿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躲避履行合同义务。非基于此目的离开,则不属于法条意义上的逃匿。

2.财物隐匿

财物的隐匿,包括对财物进行物理上的转移、藏匿,也包括对财物进行权属上的转移、藏匿,等等。

同如前文所述,合同诈骗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预付款、货物、担保财产等。其主观上,并不想依约履行、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在违约行为发生时,特别是在对方当事人进行追讨时,行为人当然不想返还已收财物。那么,将相关财物进行转移、隐匿,自然也就成为行为人的理想选择。

3.人匿财不匿

如果只有人的隐匿,但并未隐匿被害人交付的财物的。此种情形下,就很难推断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人匿财不匿,不能认定为法条意义上的逃匿。

对于此,最高司法机关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也都不约而同地有所体现。比如,规定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财物用于生产经营;或者,考察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财物予以肆意挥霍,等等。

其实,用于生产经营,也就是正常使用不隐匿,无非就是可以保证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同时,也表明行为人可能会履行合同义务。当然,也可表明行为人不会逃避追讨。但如果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予以隐匿,或者肆意挥霍了,就可能会导致履约能力的丧失,或者追讨的困难。由此,则可以初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财匿人不匿

如果行为人本人并不躲避,但却将被害人交付的财物予以隐匿的。此种情形下,只要行为人经催促后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愿意归还所受财物的,自然也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法条规定的逃匿,当然既包括行为人的隐匿,又包括财物的隐匿。

两者,缺一不可。

经过本文的前述分析,我认为有两个重点,日后必须要进行核实。

一是小威离开工厂、离开东莞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不是为了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二是小威离开东莞时,有没有将供应商交付的原材料带走?有没有将经过加工后的半成品、成品带走?有没有处分或变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如果处分或变卖了,钱,用到哪去了?

而整个案件分析至此,最终无疑也都指向了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小威在本案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那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又是指什么呢?司法实务中,对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如欲了解,请继续阅读《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那些事(三)》



1.诈骗犯罪八|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那些事(一)



作者简介

唐柏成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深圳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组成员
《刑事辩护规范化》《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撰稿人
联系手机:138 2749 7856/136 6285 4478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23楼
唐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tangbochenglawyer.com/
团队律师 更多>>
刘平凡律师
刘平凡律师
唐柏成律师
唐柏成律师
程先华律师
程先华律师
张贤达律师
张贤达律师
马钊雄律师
马钊雄律师
亲办案件 更多>>
涉枪无罪案例:台商因加工五金件二货柜涉嫌走私武器弹药案被检察院退回海关撤案!
涉枪无罪案例:台商因加工五金件二货柜涉嫌

台湾A公司,2003年在深圳注册,长期生产电子元器件,各类生

涉枪无罪案例:铸造企业生产五金件毛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获不起诉
涉枪无罪案例:铸造企业生产五金件毛胚涉嫌

L为H公司的总经理及实际经营者。H公司为Z公司的合作公司,从

程先华律师代理厚某合同诈骗罪上诉二审案(被害人损失1000万美金)二审改判!
程先华律师代理厚某合同诈骗罪上诉二审案(

程先华律师近年来接手许多合同诈骗罪类案件,而诈骗名目有民族资

涉枪轻罪案例:王某网上买卖枪支案,涉案疑似枪支配件600多件,刘平凡律师、孙皓隽律师辩护获轻判!@
涉枪轻罪案例:王某网上买卖枪支案,涉案疑

近年来,互联网销售的便利,仿真枪在我国市场上流通越发增多。伴

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成功为致死致伤暴力犯罪大案辩护:只成立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
刘平凡、程先华律师成功为致死致伤暴力犯罪

伙年轻人包厢唱歌因口角而发生打斗,后陆续去医院处理伤口。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