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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仿真枪”定罪标准修正:回归常识,就是回归正义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10:58:34   浏览:95



核心提示:严控枪支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但是涉枪的处理必须回归常识,不能用机械的逻辑演绎代替正义本身,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获刑3年半
18岁小伙买仿真枪被判无期、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诉“非法持有枪支”,这些关于仿真枪的怪案,在2018年初被一项司法政策叫停。

2018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
该司法政策调整可以概括为:实事求是地全面审理涉枪案,不能机械地套用公安部关于枪支的技术标准,避免因为枪支标准与司法政策之间的脱节造成“误伤”。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必然对社会安全、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也正是《刑法》对相关罪名科以重刑的原因所在,这有着充分的社会共识,中国从来不存在美国式的禁枪争议。

但是什么才算是“枪”,罪与非罪边界在哪里,恰恰是这些年来“仿真枪案”饱受公众质疑的原因。在天津赵春华案里,6把公众普遍认为只能用于娱乐、不可能用于为非作歹的“玩具枪”,却被认定为枪支,进而赵春华一审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原来,在此之前,枪支认定标准相当的低。2008年,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以能伤眼睛作为“枪”的认定标准的,甚至一只羽毛球也能达到这样的动能。按此标准,市场上很多玩具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公安机关出于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标准严控“仿真枪”,有其合理性,但是这个标准是否该在法庭上照搬套用《刑法》呢?

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应抱持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不能满足于逻辑演绎没有错误,而是要追问这样的推断有没有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2018年的《批复》,就是为了打破这种法律适用的怪圈。仿真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区别于真枪,这是回归常识。有些玩具枪哪怕满足了枪口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也不可能被用于犯罪活动,将枪支犯罪背后复杂的社会危害性指标,一刀切地简化为一个枪口动能标准,注定是按图索骥,与正义南辕北辙。

之前,18岁小伙刘大蔚因为从台湾地区购买了多只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一度绝望地称:“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试想,如果当事人真的持枪伤人越货,得到的惩罚也可能只是无期徒刑,而作为军事发烧友仅购买几把仿真枪,就被科以如此重刑,显然不符合正义。所以,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失当”为由对此案启动再审。

该《批复》的出台,代表了司法决策机关决定不再作消极应对、个案化处理,而是希望给系统性的处理。这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部署,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定罪,不能再延续之前的“以侦查为中心”,机械地套用公安机关的技术标准,而不顾案件的全部事实、不顾立法本意。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枪支技术标准之外,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判决,以实现实体公正。

但截至至今日,该《批复》只涉及气枪问题。同时,近几年频发的枪支散件案件中,对于枪支散件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展现了新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很显然,当下的时代背景已和过去大不相同。如30个枪支散件折合一支整枪,是在历史发展中针对存在将整枪拆卸成零件的情况制定的规定。当时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方便运输、售卖一些战后处理枪支而将整枪拆散,以便实现交易和运输整枪的目的。

而当今国内的制造业世界顶尖,生产制造、加工这样的零件,尤其是出口海外的零件,都是以成百上千计数,甚至同种零件可以达到上万件。如果按照30个散件折合一支枪,这些生产、销售这些金属零件的严重程度将无异于一个大型军火商。

但实际上,在笔者接触的大量枪支散件案件中,生产、销售这些金属零件的,往往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他们仅仅是为了改善生活做一些小生意,也没有贪图非法的利益。却因为一些海外的订单,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一下子成为了法律认定上的“军火商”。

所以,还是希望公、检、法机关拿出司法担当,及时纠正当下“枪支和枪支散件的标准畸低”问题,严格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司法处罚。严控枪支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但是涉枪的处理必须回归常识,不能用机械的逻辑演绎代替正义本身,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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