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2 17:35:39 浏览:26
(二)通过全国范围招收代理商的方式进行发展,资金募集规模与速度急剧增长
非法期货交易平台多采用了区域代理、“操盘手”的灰色手段,通过发放巨额佣金激励代理寻找投资人,且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通信群组进行点对点联系,以指导为名,诱惑投资人参与非法期货交易。通过大量发展代理商,从而使得投资规模成几何倍数增长。大部分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资金超过亿元,十亿百亿的体量也不在少数。如在某案中,李某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某金银业贸易成员单位的名义,通过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招揽客户通过M4软件炒黄金期货,向全国各地发展公司代理和个人代理,在全国各地和我国香港地区发展客户,非法期货交易涉案金额达数千亿元。
(三)非法设立平台进行交易与合法平台违规操作相互交织
随着金融法律知识的普及,社会公众对于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警惕性。但对于一些合法平台开展的违规操作最容易失去辨别能力。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网站上,也能查到某些会员单位进行“炒伦敦金”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
(四)以地方交易所为名开展的非法期货交易层出不穷
2011年、2012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对地方交易所业务开展进行了规范,在此基础上,截止2017年1月,地方交易所已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但交易所的数量却有增无减,且问题集中在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出许多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如部分白银交易平台存在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高额回扣发展代理网络等行为,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金钱进行现货交易。
二、罪与非罪的界定
我国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刑法》《证券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中。《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证券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由于市场行为的宽泛性,法律不能穷尽各种行为,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的限定出现不同理解。对利用“地下炒汇”、“地下炒金”等变相期货等涉及金融证券犯罪且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案件面言,我国国内地下借黄金现货、外汇保证金交易之名进行金融活动的,其交易规则完全符合国务院《期货交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在实践中,这些国内经纪、经营“地下炒金”、“地下外汇”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多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为名,许可其经营的范围明确为非金融性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等,而其实际经营着变相期货,明显超出经营业务范围。对此行为是按照行政违法处理还是按照犯罪处理,则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我国适用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的首要前提是行政认定,对涉及金融证券期货的案件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来确认其是否属定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经营行为。
作者:刘平凡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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