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某,深圳人,在深圳有车有房,儿子留学欧美,并在欧美定居,可见其家境殷实。A某平日喜欢自行车运动。作为自行车运动资深爱好者,A某热衷公益,为支持奥运,某年曾从深圳骑行至北京。正是如此爱好这项运动,A某先后购买了多辆价值不菲的自行车,但都先后失窃。第二年11月某日,A某因父母遭遇电话
诈骗而借酒消愁。当晚凌晨1点多钟,A某因醉酒而在自己小区散心。在路过自家小区保安亭时,A某发现一辆自行车与自己本人丢失的自行车极为相似。于是,A某借着酒劲当着小区保安的面将该自行车搬走。后失主报案,本案公安介入
侦查。
辩方意见
本案中A某已是年近六旬的老者,当时之所以会有此想法,并非心生贪念。在当时情况下,监控正常,亦有保安正常执勤,按一个正常人的思维,其完全不可能作出如此出格的行为。A某之所以会这样做是因为当时认识错误,误将他人自行车认为是自己的自行车而实施“盗窃”这一行为。
控方认为:本案中嫌疑人A某在见到失窃自行车时,遂起贪念将自行车盗走。
辩方意见:本案嫌疑人并无盗窃之故意,其完全是在误将他人车辆当做本人车辆而搬走,因此,其本人并无盗窃的故意;本案的盗窃车辆价值鉴定并无自行车品牌、新旧程度、型号等,仅凭公安机关的
鉴定结论不能认定本案涉案盗窃车辆的价值为5000元。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A某,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21010419XX092809XX
申请事项:申请对A某本人涉嫌
盗窃罪一案中自行车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涉嫌被盗窃的是“XXXXXX”牌山地车,该车最高档次车型的市场售价为1958元人民币,而××公安分局××年12月29日出具给本人的鉴字[××]06081号《
鉴定结论通知书》的
鉴定结论是“价值5000元人民币”,这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本案涉嫌被盗窃的“XXXXXX”牌山地车,实际上为车主使用了多年的陈旧自行车,对于本案涉嫌被盗窃的自行车应按照市场价的折旧价格进行评估。同时,该
鉴定结论是否依据涉嫌被盗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新旧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是否影响
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因本人只看到《
鉴定结论通知书》而未看到《
鉴定结论》,仍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表示怀疑!
综上,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意见请贵院认真调查核实,如果本人的意见成立请贵院立即撤销案件。因为一旦本案因
证据不足最后判
无罪,公安、检察机关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最后损害的是国家司法资源。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一、涉案车辆“XXXXXX”牌山地车的实际价值应当为3000元以下,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
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年12月29日出具给嫌疑人A某的鉴字[××]06081号《
鉴定结论通知书》的
鉴定结论表明涉案车辆价值5000元人民币。
鉴定结论是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专门问题而做出的推断,其推断结论因鉴定人员专业知识、使用专业仪器的不同而不同。因此,
鉴定结论作为
证据使用时仅仅具有参考作用,而不具有决定作用。
经
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得知,嫌疑人案发后走访了深圳多家“XXXXXX”牌自行车专卖店,发现该同一品牌、同种型号自行车的市场价在2900元左右,远远低于公安机关的
鉴定结论“5000元人民币”。
同时,
辩护人经会见嫌疑人得知,该车实际上为失主使用多年的陈旧自行车,应按照市场价的折旧价格进行评估。同时
鉴定结论应当依据涉嫌被盗窃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否则将会影响
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基此,
辩护人认为涉案自行车价值应为3000元以下,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热衷公益,且家庭经济宽裕,无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嫌疑人A某本人热爱自行车运动,热衷公益,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为支持2008年奥运会,嫌疑人A某参加了××年“国际奥委会主席杯”全国百城市自行车赛深圳赛区暨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COLOSSI”XX自行车赛,荣获体验组第X名。
嫌疑人A某家庭经济宽裕,在深圳拥有自己的房产,并资助儿子C某留学美国,曾花费一万三千元配置高档自行车。嫌疑人A某家庭经济状况如此良好,怎么会冒着
犯罪的风险而盗窃一辆陈旧的自行车?凭借其经济能力,其完全可以购买一辆全新的自行车。
嫌疑人A某曾于××年失窃自行车一辆。本案中涉案车辆与A某本人失窃车辆非常相似。因此案发当日,嫌疑人A某在醉酒情况下误认为涉案车辆为自己失窃车辆,因此当着保安的面将车辆扛走。如果嫌疑人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怎么会当着保安的面将自行车扛走?以上疑问足见其并无主观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认为取回自己失窃自行车,其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三、嫌疑人A某在得知自己涉嫌盗窃之后,立即从天津赶回深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态度较好,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嫌疑人A某和妻子B某在本案发生后,前后数次前往失主家拜访,请求失主原谅。这种积极认错的态度足见嫌疑人A某本人认错心切,积极化解矛盾的用意。依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
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
公诉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
缓刑等
量刑方面的意见。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嫌疑人A某亦属初犯,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
五、本案中
侦查机关公权力行使不当,可能会造成激化社会矛盾的后果。本案
侦查机关扣押了嫌疑人A某本人的车辆,但将嫌疑人车辆的无线卫星定位全套记速码表遗失;嫌疑人居住小区内保安四处张贴嫌疑人涉嫌盗窃的告示,严重影响了嫌疑人A某及其家庭的私生活,而
侦查机关并未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本案发期间,嫌疑人A某的儿子C某在美国注册结婚,但正因此事,嫌疑人A某与其爱人B某不能如期出席儿子的婚礼,给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侦查机关在本案中的不当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给嫌疑人A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给嫌疑人A某本人的生活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综上,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主观上并无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涉案自行车价值并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建议贵院撤销案件,解除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恳请贵院行使法律监督权,规范
侦查机关的
侦查行为,以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此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