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DNA数据库;基因;隐私权
内容提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警察就在刑事调查中使用DNA分析,如今他们又有了打击犯罪的新武器:刑事DNA数据库。可是,在这个人权至上的时代,人们除了关心如何有效地打击罪犯之外,对刑事DNA数据在采集、储藏与使用中的隐私权保护也颇为用心。要解除民众对DNA数据库的担忧,法律必须对DNA样本的保留时间、DNA检体的使用目的及DNA数据的使用对象规范清楚。
基因科技的迅速发展及基因研究成果的大量应用,使各界竞相讨论基因对未来社会的重大意义。其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亦早已突现。目前,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东方到西方,DNA证据被认为可以毫不偏颇地揭露事实真相,是准确、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工具。因此,各国都在DNA数据库的建设上给予了巨大投入。随着DNA数据库建设规模的扩大及搜集样本的增多,人们已经不再像DNA证据被引入法庭之初那样激情澎湃,转而思考众多DNA证据可能带来的问题,其中,刑事DNA数据采集、储藏与使用中的隐私权保护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DNA证据的产生
有关遗传分子的科技非常复杂,一般人很难懂。因此,进行基因的搜集与储存,以及把基因使用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时,我们无法确定这是否会造成对隐私的侵害或威胁就不难理解了。于是,对DNA证据的基本了解是对基因隐私权保护的前提。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刑事审判中的物证检验主要是利用血型、血清型、酶型等遗传标记。由于这些遗传标记鉴别概率较低,只能起排除嫌疑的作用。不仅如此,因为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检材数量往往较少且多为斑迹,特别是一些地区由于天气潮热,检材往往发霉、腐败,直接影响检验结果,或使检验不能。然而,上世纪80年代中期,科学家们开始发现了检测DNA的新的方法。1985年,一个叫亚历克·杰弗雷斯(AlecJeffreys)的英国遗传学家测定出“垃圾”DNA的序列在不同的人中复制不同的倍数,[1]而这些序列和它们的复制模式在人们之中是随机变化的。{1}这种对“垃圾”DNA中独特模式的发现使科学家发展了DNA分析技术,或称为DNA指纹识别技术。这种技术能够使科学家对来自于两个生物样品的DNA轮流进行比较以确定样品是源自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个体。同年,DNA指纹识别技术被应用于父权鉴定,法庭物证鉴定技术实现了革命性的突破。
DNA,即脱氧核糖酸(Deoxyribonucleicacid),它是除:RNA病毒和RNA噬菌体外所有生物的遗传的物质基础,里面储藏了一个关于生物体怎么样、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制造生命所需要的成千上万的不同蛋白质的编码信息。[2]DNA分子存在于所有含核的细胞里,像精子细胞、血白细胞、骨髓细胞、唾液中的细胞以及发根周围的细胞。人们的全部基因密码或者基因组包含在每个细胞核里,并且都是相同的。DNA双螺旋结构的每一段上存在着交互的磷酸盐和去氧核糖组。{2}因为个别的核苷以任意的顺序与去氧核糖联结,变异就存在极大的可能性。这种变异造成每个人有着特殊DNA,每一单个DNA的As、Ts、Cs、Gs顺序——都是不同的,这也就使得每个人成为独一无二的个体。{3}人体细胞的DNA上有许多短串联重复序列(STR,ShortTandemRepeat)。这些DNA片段在不同的个体间有着不同的重复次数,这就是DNA在每个片段的不同型别,而这种个体间的不同就叫做“多型性”(Polymorphism),也叫“多性状”。所谓“多型性”,简单地说,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同之处,就如同我们每个人都有五官、手、脚,从外表看来大致相似,但仔细看,每一个人的五官都有些差异,有人是樱桃小嘴,有人则口宽唇阔;有人浓眉大眼,有人则眼小眉细;有人鼻子较挺,有人却长了个塌鼻子,等等。透过在DNA上每个人特有的片段综合,我们就可以将不同的个体加以区分,这就是人类身份鉴定的原理。再加上可搜集的DNA样本不仅存在于血液、精液、唾液这样的体液之中,还能从汗、鼻腔分泌物和牙齿中提取,{2}这些物质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遗留在犯罪现场及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上,这就使得利用DNA匹配来将犯罪证据样品与嫌疑人联系起来成为可能。
关于DNA鉴定程序,由于中国大陆目前尚未有用于司法程序的DNA鉴定的法律法规,本文以美国1994年颁布的《DNA鉴别法》(TheDNAIdentificationActof1994)及我国台湾1999年2月颁布的《去氧核糖酸采样条例》为例进行说明。按照美国《DNA鉴别法》和我国台湾《去氧核糖酸采样条例》,所谓DNA鉴定,首先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DNA样本,并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取得足以识别个体基因的资料,作出DNA记录,建立“已知样本”,同时从犯罪现场搜集DNA样本,并以同样的方式建立“证物样本”。“已知样本”与“证物样本”两相比较,可以得出两份样本是否来自同一生物体。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DNA鉴定技术有两种,一种为“DNA限制性片段的长度多态性分析”(RFLP,multiandsinglelocusrestrictionfragment—lengthpolymorphism—basedtyping),另一种为“聚合酶连锁反应法”(PCR,polymerasechainreaction—basedtyping)。后者通常被认为优于前者,因为它要求的取样更少,完成的时间也花得更少。{4}DNA限制性片段的长度多态性和人的指纹一样,具有高度的个体特异性,其发明人杰弗雷斯将其称为:DNA指纹。“DNA限制性片段的长度多态性分析”是利用限制酶(restrictionenzymes)只对DNA序列上之某一特定结构发生作用的特性,将DNA序列上不规则重复的基因序列找出来,将被切割后的DNA检体以凝胶电泳(gelelectrophoresis)、南方转移(southernblotting,也称南方点墨)、DNA杂交法(DNAhybridization)等技术,将拟对比的DNA片段挑选出来,最后透过放射显影技术,制成肉眼看得见的放射显影图。{5}这样,就可把已知的:DNA样本和作为证物的DNA样本进行比较了。原则上,在相同限制酶的作用下,来自同一生物体的限制酶所切割出来的长短是一样的。但是,本命题的逆定理却不成立。也就是说,切割长短一样的限制酶并不就肯定来自同一生物体,因为这其中还有族群遗传概率统计问题。也许“已知样本”的生物体和“证物样本”的生物体只是来自同一族群,而分属两个不同的生物体。为了降低两个不同生物体基因图谱完全相同的可能性,科学家们经常采用多基因位探针(polymorphiclocus),或同时使用多个探针分析多处基因。这种方法可以将结果误差概率降至千万分之一以下。“聚合酶连锁反应法”又称“DNA体外扩增法”,是美国的卡里·穆里斯发明的,其原理就是利用基因序列上某一特定的碱基对有一个核苷酸不同的特性来鉴别DNA样本来源是否相同。目前最广为利用的是第六对染色体上的HLA—DQa基因。{7}与“DNA限制性片段的长度多态性分析”法一样,“聚合酶链反应法”检测结果的确定性也受族群遗传概率统计的影响,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也与前者相同。
近年来,科学家在DNA测试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目前,一种灵敏度更高、检测结果也更准确、被称为DNA线粒体分析术的新科技正在DNA鉴定中推广开来。线粒体是细胞质中产生能量的细胞器,其中含有不同于细胞核中DNA的小DNA分子。在每一个细胞中都有几百,甚至几千份线粒体,因此,它很容易从人体的毛发、骨骼或牙齿中获得。而每一个细胞中的细胞核DNA都仅有两份:一份来自父亲,一份来自母亲。还有,与细胞核中均衡来自父母的DNA不同,线粒体DNA只能由母亲传给孩子,这就意味着一个母系家族的成员都有着相同的线粒体DNA。DNA线粒体分析技术可以不再使用过去那种完全依赖适合染色体测试的材料进行测试的方法,对任何无核细胞的检材,如毛干、指甲等的检测都可以获得精确结果,这在过去一直被认为由于采样太小或时间太长而不可能进行测试和鉴定的。伦敦法医科学机构的专家说,“DNA线粒体测试新技术已经接近尖端技术水平,使用这种方法,几乎可以对任何采样,包括血迹、毛发、肉眼看不见的唾液痕迹以及那些储存多年的采样进行测试,识别疑犯,从而将他们捉拿归案。”{6}然而,虽然线粒体DNA分析术已经被各国法医学界看好,但由于成本高昂、操作复杂、对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又非常高而一时难于推广。也许,不久的将来,线粒体分析术会因为成本降低及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而被广泛使用。
DNA证据的使用,不仅帮助一些国家侦破了数以万计的积案,[3]{6}而且还许多无辜者以清白,使他们重新获得了自由甚至生命。[4]然而,犯罪现场遗留的DNA证据毕竟需要经过比对才能确定一个匹配对象,如果在案件发生后才去寻找嫌疑人总是不如事前将嫌疑人的DNA储存在数据库中来得方便容易,于是,在过去几年里,警察机关又建起了打击犯罪的新武器:DNA数据库。使用预先进行识别的数据库并分析DNA样品,警方能够比对从犯罪现场发现的样品以发现匹配,从而确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警方还可以使用数据库来比对从不同犯罪现场发现的证据,在犯罪之间建立联系以确定或排除嫌疑人。如今,包括中国、英国、美国、德国、奥地利、荷兰、芬兰、挪威、比利时、丹麦、瑞士及我国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建立了DNA数据库。{7}
二、刑事DNA数据库对基因隐私的侵犯
每一次DNA数据库的扩大都会引发激烈的争论。但是这些争论都没涉及到DNA指纹识别这一科技本身以及DNA是否能作为特殊的鉴定工具,而是对于DNA指纹使用及其精确度的争论。事实上,目前的争论根源于对实验室的准确和能力的质疑,以及来自数据库的匹配的证据应该怎样用于刑事起诉。然而,现在有一些学者及其拥护者们将有关数据库的法律及数据库的逐步扩大谴责为“监视蔓延”、“对隐私的危险侵蚀”。那么,刑事DNA数据库是否确实构成对隐私的侵犯呢?下面我们将正反两方的意见列出,这有利于我们进行理性的判断。
支持刑事DNA侵犯隐私的一方认为,建立DNA数据库作为打击犯罪工具,其潜能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基因隐私权利可能造成侵犯的可能性和机会也不小,比如,收集生物样本、分析样本、创建捐献者的DNA图谱、储存和对后来与刑事调查无关的对基因信息的使用,等等,都可能造成对基因隐私的侵犯。且DNA数据库无法律规制地被使用,和为了执行法律和非执行法律目的的对生物样本的无限制使用,构成了进一步侵犯权利的可能性。{8}主要体现在:(1)储存血液样品会造成严重侵害,因为储存血样会是一个持续的、潜在的对隐私的侵害。对样品储存的担忧主要在于这种滥用样品以获取有关个人健康状况的遗传信息的可能性。(2)基因信息因为是能揭示从个人的体格状况和易患病体质到他的精神特征的“个体的本质信息”,从而对隐私权有特殊的威胁,可能导致歧视、人为打上烙印、社会孤立或困窘。{8}
反对刑事DNA侵犯隐私的一方认为,由于以下原因,DNA数据库的建立并不会导致侵犯隐私的必然结果:
其一,虽然未被宣告有罪,当被捕者作为囚犯或未决犯,他们的合理的隐私期望值就降低了。
其二,DNA指纹的储存仅类似于对照片或指纹的储存,不会对个人造成更多的隐私侵犯。担心DNA数据库中的信息会被基因研究人员或别的什么人未经许可的使用或者滥用完全是多余的,因为储存在数据库中的数据对遗传研究没有用处。{1}这些信息与那些引发医学隐私争论的信息根本不一样,它们是不具有医学重要性和社会重要性的排列次序,这些序列没有转化为构成细胞的蛋白质,并且大部分都不是译码次序。即使在译码区,许多DNA次序仅仅只能体现出一些总的特征,比如指纹,皮肤毛囊的形状之类的没有深刻性的那些特征。而目前的数据库仅限于这些区域。其原因在于RFIP分析是集中在DNA的“垃圾”区域。这些区域“看起来既不包含译码次序也不包括遗传控制顺序”,所以现在这种条状图案只能够用于鉴定。如果要使其提供更多的信息,DNA探测器就需要改进,以确定某些特殊的表征,而且“无论这些表征是取决于单个基因、联合基因,还是各个基因的交互作用,以及现在还不得而知的个体环境。”{2}因此,包含在数据库中的基因信息不过也就是侵犯了诸如脊背的形状,手指上的螺纹,或视网膜上的血管之类东西的隐私而已。{9}
其三,即使是对被捕者,警察通常会将搜集和分析DNA样品作为例行的调查步骤。实际上,警察一直都被训练尽可能的寻找和依赖犯罪现场的DNA证据。
还有人认为,刑事DNA数据库确实侵犯个人隐私,但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这种侵犯是合理的。因为相对于公共安全的利益而言,由数据库引起的对个人隐私的真正侵害是微乎其微的。{9}在他们看来,一项措施是否应该推行必须对比对个体的侵犯与公共利益到底孰轻孰重,而搜集、分析和储存DNA样品及指纹这一措施正好解决过去及未来可能的犯罪甚过对于犯罪者隐私权的保护。即使法院受理侵犯信息隐私权案件,其标准之一也是“泄露该信息的政府利益是否重于涉案的隐私权的价值”{8}。
在刑事DNA数据库建立与扩展事务中,政府利益,也即公共安全利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数据库可以用来解决那些多年的悬案。警方正指望DNA数据库对悬而未决的疑案提供新的解决方法。许多留滞在警察局档案里的案子已经有些年头了,却都了无头绪,也许通过简单的数据库搜索就能找到真正的罪犯。这种情况被称为“一对多”的记录询查,即原来有没侦破的案件留下了基因记录,而此时出现一个新的基因记录刚好与前一记录相匹配,这样就可以对此人进行逮捕、起诉和定罪了。对旧案的侦破不仅是让警察们感到欣慰,对犯罪的受害者也意义重大。一位受害者家属说:“不知道会有多少父母和所爱的人一直在等待着敲门声和电话铃突然响起,一个声音说道,‘我们抓到那个人了’!感谢上帝有了这么好的技术。”{10}。
第二,数据库也可用于解决将来出现的犯罪。将所有被捕嫌疑人的DNA记录下来,未来将在破案件现场提取的DNA记录与上面的记录相比较,这种方法叫做“多对一”的记录询查,如匹配则可帮助解决新的案件。对佛吉尼亚州11所监狱的调查表明近2/3的人是重犯,并有22.7%的人在释放后的三年内再犯暴力性犯罪,{1}多对一记录查询对解决重犯案件很有帮助。
第三,数据库还可用来免除嫌疑犯和被误判者的罪责。在案件调查的开始就使用DNA数据库证据可以使无辜的嫌疑人在调查的最初阶段就被排除掉,既节省时间和财力,也保障了无辜者的利益,使无辜者免受长期调查的折磨。记得美国的一位检查官说:“解决误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刑事调查的一开始进行DNA测试,它远胜过事后的补救。最初的遗传测试能够使嫌疑人少受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牢狱之苦及邻里间的猜忌。”{11}DNA测试和数据库还能够通过从别的犯罪现场发现的证据来排除现在的某个案件的犯罪嫌疑。因此,即使警察不能确定某个罪犯,但该案中的信息可以用作其他案件的线索,排除无辜者。使用DNA指纹不仅有利于法律执行,也有利于那些被误判的人,有益于公正。
强奸这类暴力犯罪是警方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而DNA数据库正是有力的工具。在中国传统文化氛围下,被强奸往往被当作家丑来对待,受害人及其家属甚至不愿意起诉,更不用说在大庭广众之下出庭作证了。即使有个别受害人愿意出庭指认罪犯,但因为受害时间多发生在晚上或昏暗处,除非熟人作案,否则不容易辨认,再加上受害人多数精神受损,她们的证词通常容易受到攻击。因此,DNA数据库对强奸案的侦破,特别是对中国的强奸案侦破更有优越性。
三、刑事DNA数据库隐私的保护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对刑事DNA数据库侵犯隐私这一问题,三种立场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对立。关键在于如何使公共利益和被捕者的利益在达到一种平衡,无论是被判罪还是免除罪责,都使得获取和保存DNA指纹所造成的侵害微不足道。为此,调整规定DNA样品及数据处置的法律就必须极大可能地确保隐私权得到保护,具体地说,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样本的保留时间
虽然DNA指纹仅仅包含着作为个人标识符的密码,但一个完整的DNA样品仍包含大量的个人遗传特征的隐私信息。随着科学的发展,不仅DNA指纹技术会得到改进,而且这种技术获取重要的、隐秘的遗传信息的能力也会加强。因此,对生物样品的保存引发了最严重的隐私担忧。可是,DNA数据库的支持者们恰恰认为,有足够的公共安全理由让样品继续,因为经常会需要重新测试样品为审判提供证据或者允许辩护方在审判之前测试样品。而且,用于分析和鉴定的技术会得到发展,样品可能需要重新分析以跟上技术。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只有FBI规定保存DNA指纹而不保存生物样品,大部分州都没有明确时限地保留着样品。美国的一些州立法院甚至要求DNA数据库当局对所有DNA样本进行存档。{12}对此,美国自由民主协会宣布他们正准备进行立法,要求一旦DNA测试完成就销毁生物样品。但事实上,由于各州没有投人足够的力量来建设数据库。在很多州,来源于犯罪现场和被判刑的重罪犯的样品都被储存着等待分析。为了不致引起民众的焦虑,美国在2000年通过了《DNA分析延迟销毁法》,致使许多被采集的样本在保留一年甚至更久之后才被分析检验。由此还导致了多起诉讼,《DNA分析延迟销毁法》也被诉违宪。[5]
目前大部分欧盟国家对于嫌疑犯的相关检体及资料在排除嫌疑犯或嫌疑犯被无罪释放后,会自动从国家刑事DNA数据库中删除。{7}但英国则仍然被保留于国家刑事DNA数据库中。在英国,自DNA数据库成立之后,由于实验室之人力不足,造成许多DNA检体没有被及时检验而累积或本应被销毁的检体被错误地保留。但根据《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4条,嫌疑人在被排除为嫌疑犯之后,警察在搜证过程中所搜集的全部检体必须销毁。于是造成了诸多争议,英国诉纳撒尼尔(R.v.Nathaniel)案[6]就是一个典型。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2001年的《刑事正义及警察法》解除了警察必须销毁DNA检体及资料的限制,允许其继续保留,即使以后没有犯罪也是如此。{9}因此,可预测在不久的将来,英国将全面完成全民DXA建档,直到有一日人民将发现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被监控着。全民国家刑事DNA数据库就如同无所不在的生物监控器,它监控着犯罪,但也侵犯到个人应拥有一块不受他人干预的基因信息隐私权领域。
对搜集的样品保留时间的延长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潜在威胁。只要这些样品被保存着,滥用的可能性就会持续存在。{1}所以,法律应该设置DNA样品销毁的强制日期。如果某个人在规定的案件中不再受到怀疑,或者对他的判决被驳回,那么他的DNA样品就应该消除。严格但合理的时限是达到法律执行与公民自由权利平衡的必要手段。{2}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DNA样品可以短期保存。因为DNA技术变革十分迅速,用今天的方法绘出的图谱可能就无法兼容明天的方法了。因此,现在的图谱会被废弃,然后被新方法绘制出的图谱替代。再加上重新提取血样并分析数据会十分昂贵和低效。所以我们被建议,在DNA图谱数据库的启动阶段,应该允许对样品进行短期的保存。当数据库确定下来并且技术也稍微稳定时,样品应该立即销毁。
(二)DNA检体的使用目的
诚然,基因的位置会受到排列顺序的限制,这顺序与健康状况、显著的生理心理特征是无牵连的。因此,在关于被记录于DNA数据库的罪犯隐私的讨论中,笔者同意“DNA指纹的储存对安全几乎没有侵犯,因为所有保留的信息除了用作鉴定外不会包含其他任何重要的遗传信息。”{9}但我们也必须明白,这是以DNA检体的使用目的被严格限制在犯罪预防、侦查及检察官调查及起诉这一领域内为基础的,除此之外,DNA检体不可再被其它人用于其它的目的。
众所周知,同样的检体既可用作鉴定工具,也可提供敏感的、与刑事调查无关的信息。因为DNA样品类似于医疗记录,其中包含高度隐私和高度个人的信息,或更具体地说是足以分析这样的信息。因此,DNA样本被测试前必须得到通报认可或是得到正当的法院授权。在刑事案中,法院基于可能的原因发出授权,限制获取的基因信息只能用于身份鉴别的用途,如果用于雇佣,保险,教育等其他用途则是违法的。未经授权使用任何DNA形或任何不恰当的通信都是重罪。在一个民主国家,为DNA鉴定分析提供检体的的囚犯或嫌疑人也有权期望自己的检体限于合理的目的。
在美国的多个案例中,样品最初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自愿提供的,但是未经许可就改变了当初同意时的目的,造成样品提供者基因信息被泄露的局面。因为一些州只简单地规定:为经授权者提供资料的使用,但没有明确的限定范围。像“法律执行的目的”之类的概念模糊的条文既能宽泛也能狭隘地诠释。例如,该条文既能够理解为:资料库的资料只能用作鉴定,也能理解为:允许据此寻找具体的如糖尿病这样的遗传特征,从而帮助在犯罪调查中提供非鉴定线索。{13}于是美国在1994年的《DNA鉴定法》中规定:“由执法机构执行的DNA测试结果可以被以鉴定为目的的刑事司法机关获悉”。
(三)谁可以使用数据库里的数据
这是一个信息时代,任何需要决策的部门、个人都希望尽量多地拥有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尤其当它带贬损性的时候。有条件得到它的机关和个人肯定会使用它,正如他们现在使用纳税和社保信息一样。教育及信贷机构、雇主、保险公司在支付费用后也能得到,甚至窃取这些信息。特德·卡培尔(TedKoppel)说“美国有这样一个现实存在:出现在政府文件中的东西,必定会遭到泄露”{12}。美国公民小组委员会的菲利普·伯里诺(PhilipBereano)就曾说过:一旦一项技术,如DNA鉴定,为一些下等人群比如性侵犯者而建立,那不可避免地,势必有越来越多的个人或团体施压,要求得到他们“需要”的信息。所以,对于未经授权者使用数据库中信息的行为应规定刑事处罚,这有助于减轻对数据库使用的担忧。现在,美国各州对违反DNA数据库法令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俄克拉荷马州的条例就只做了这样的规定:“负责保管和分发数据库信息的人不得向他人泄露信息,但联邦、州、县、市的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除外。”{1}违反该条的构成轻罪,将判处不低于一年的有期徒刑。而在新泽西州“任何人因为雇佣关系或公务故意泄露他人的个人DNA确认信息将构成玩忽职守罪”。马萨诸塞州则规定,滥用数据库信息是投机行为,{14}最高可判处$1000的罚金和6个月的监禁。南卡罗莱州的法令规定:“任何人故意将州数据库中的DNA信息透露给无权得知的人,构成轻罪,”蓄意获取这类信息也将构成轻罪。{2}
未来的基因研究、检测和DNA分析会揭示出怎样的奥秘我们不得而知,也很难预测。而随之而来的对这些秘密的滥用却是容易预见的。在知识日益成为生产力的“信息时代”,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使立法者们清楚地意识到,在引进新的技术
(责任编辑:何绪芳)
【注释】
作者简介:邱格屏(1969—),女,湖南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犯罪学、生命科学与法律等研究。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042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1]此前,科学家们已经成功地确认出哪一部分DNA是确立不同生理特征的遗传密码。即使如此,也有多达95%的密码无法解译。这种“神秘的,不知机能的遗传物质”被称为“垃圾”DNA。
[2]我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根据我国台湾《去养核糖酸采样条例》,DNA被定义为:人体中记载遗传讯息之化学物质。
[3]如英国警方在过去的5年时间里,因使用DNA线粒体测试技术已经破获6万多起各种积案,并至少将使800名过去因缺乏科学测试手段而仍然逍遥法外的杀人犯重新被缉拿归案。
[4]如在美国,联邦调查局18000个DNA化验结果显示,26%的嫌疑人最终被排除了犯罪可能。最近几年已有72名服刑囚犯借助DNA测试洗刷了罪名,其中有8名是死囚。(“DNA测试挑战美司法权威多名死囚洗清罪名”,《光明日报》2000年6月2日。)在加拿大,经DNA鉴定,30年前就被错判为凶手的16岁嬉皮士少年米尔嘉德不但获加政府的道歉,而且获得1000万加元的赔偿金。“加拿大:奸杀案错判30年,DNA鉴定真凶终于落网”,《出国通途》1999年11月25日。
[5]1993年7月20日,托马斯·金卡德(ThomasKincade)因持枪抢劫银行被判刑10年,2000年被保释。2002年3月25日,也就是金卡德被保释期间,他的保释执行官员《DNA分析延迟消弭法》,命令他提供DNA样本以供检验,但他拒绝遵守指令,并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责《DNA分析延迟消弭法》违宪。唐淑美:《刑事DNA数据库之扩增与隐私权之探讨》,(中国台湾)《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23期。
[6]1992年2月,纳撒尼尔(Nathaniel)被警察要求采样以进行DNA鉴定,但是警方直到1993年1月才将纳撒尼尔的DNA鉴定结果输入计算机,而当时纳撒尼尔早已被排除怀疑而释放。然而,当1993年1月警方将纳撒尼尔的DNA鉴定结果输入计算机时,却发现他之DNA鉴定结果与1989年另一强奸案有显著关联。虽然纳撒尼尔的检体本应已被销毁,但英国警方却仍然以该检体结果将纳撒尼尔起诉。于是纳撒尼尔控告警察违背法律上的义务,违背了《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六十四条以及1998年《数据保护法》第五条,因此警察所引以为证据的DNA鉴定结果应无证据能力。上诉法院同意纳撒尼尔的上诉理由,并要求地方法院重审。唐淑美:《刑事DNA数据库之扩增与隐私权之探讨》,(中国台湾)《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23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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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格屏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来源:《法学论坛》2008年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