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8 14:12:20 浏览:32
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这么多年,有一个嫌疑人让我印象尤为深刻,他就是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农水股原股长许某。在所有证据都指向其受贿时,他就是拒不交代。最终,我们借助“大数据”固定证据,被法院全部认定。
那是2014年,我院收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区水利局有关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承建水利工程提供帮助。为避免直接初查打草惊蛇,我院派反贪局副局长参加“涉农惠农领域专项资金”检查活动,到区水利局调取了近几年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资料,最终许某纳入了我们的侦查范围。与此同时,我们也突破行贿人掌握了证据。之后,我们立即传唤了许某。但在大量证据面前,许某始终不配合,无论办案人员问什么,他都以“我不知道”“不记得了”等回答加以搪塞。我们更换讯问人员,采用不同的讯问方式,但不管用什么办法,许某均是拒不交代。
我们分析认为,许某作为水利局分管农水工程建设的科室领导,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对企业的中标、拨款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另外,他是科班出身,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几十年,对业务非常熟悉,因此,一些公司为承接工程,会以各种方式向许某“示好”,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存在。我们坚定信心,要用证据让其心服口服。
通过对许某手机信息的初步检查,我们很快发现其与一些工程公司负责人员有频繁的电话、短信来往等记录。但许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我们在分析相关信息内容后判定,一些敏感信息已经被其删除。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巩固证据,我们立即请求省检察院技术部门对许某手机进行数据恢复,调取了其通话、短信记录,固定形成电子证据,从中发现了相关涉案的行贿人向其银行账户汇款的银行短信通知记录。面对铁证,许某仍拒不认罪。
我们没有与之纠缠,而是继续搜集其他证据:一是进一步固定行贿人的证言;二是展开了大量的间接证据的搜集。我们调查了许某的家庭财产;许某曾向其他同案人员打探并商量案情,我们收集了同案人的证言及当时的电话通讯数据;许某在案发后曾委托他人约见行贿人并退还受贿款,我们调取了会见路段的监控录像等。广泛、全面收集的外围证据,形成了环环相扣、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
在“零口供”条件下,我们利用“大数据”思维,认定其涉嫌受贿40余万元(其中主动索贿达2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最终,许某因犯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姜祥龙曾任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现任该院副检察长)
作者:姜祥龙 周文平 葛志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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