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侦查催眠技术,催眠取证
内容提要:侦查催眠技术与刑事测谎同属现代心理学范畴,它们在国外警方刑侦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我国刑侦部门虽已娴熟掌握了刑事测谎技术,对侦查催眠技术却较为漠视,存在将其神秘化与污名化的倾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拓宽侦查思路、发展新型侦查方式已是当务之急。侦查催眠技术有助于提高侦查效率,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应用价值。尽管催眠取证不宜直接用于呈堂证供,但依然具有司法价值,借助合适的应用载体,催眠取证完全可能以特殊证据形式发挥作用。
一、侦查催眠技术在国外刑侦实践中的应用
(一)西方法治国家引入刑侦催眠技术的背景
我国刑诉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充分保障人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英美法系的特点。然而,恰是在那些西方法治国家,警方坚持认为在刑事侦查中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无必然冲突,在重视嫌犯人权保障的同时亦应致力于积极拓展侦查思维、有力打击犯罪活动。因此,在采取传统侦查手段陷入困境时,他们勇于引入新型侦查技术以增加破获案件的机会,对其潜在风险则通过合理设置程序进行控制。美国催眠专家Arons对此评论说:如果警方在保护社会大众、对抗犯罪之际,未能充分利用每一种方法,对纳税人来说是怠忽职责。{1}
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大部分线索均须依托目击证人、被害人及嫌犯的陈述。然而,他们的记忆、叙述容易受到个人能力、讯问环境、配合态度、动机倾向或信仰信念的干扰,使得陈述有可能被主观因素污染。对此,华盛顿大学心理学教授ElizabethLoftus研究后发现,回忆并非对事情本身的准确再现,而是对实际事情的重构。所谓重构式记忆,是用新信息和现存信息去填补回忆某种经历时所出现的遗漏的结果。{2}倘若他们因利害关系或个人好恶有意说谎,无疑将对侦查工作造成严重阻碍。
由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及脆弱性,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侦机关开始尝试借助催眠技术改善证人的记忆陈述,提高其证言可靠性,以供犯罪侦查参考。
(二)催眠术的发展及在国外刑侦实践中的应用
早在18世纪中期的维也纳,Dr.FranzMesmer借助所谓的“通磁术”来治疗精神疾病患者。1774年,其学生兼助手MarquisdePuysgur使用“通磁术”时,发现可以诱导病人入睡并命其行走甚至回答问题。1843年,JamesBraid在著作《神经催眠术》中对催眠术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阐述了催眠现象的生理原因,并将该技术命名为hypnotism。他由此被视为现代催眠术的创始者及科学解释催眠现象的第一人。此后,欧洲催眠学界就催眠术的实验研究及治疗方法在巴黎召开了两次国际性的研讨会。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催眠理论和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实验心理学家ClarkLeonardHull采用统计与实验分析方法严谨地辨析了催眠与睡眠的联系,解释了与催眠相关的许多经典现象。五十年代之后,由于催眠研究日益普及深入,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逐渐立法规制管理催眠行为,对催眠娱乐现象进行规范,批准医用催眠并颁布了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印度也在2003年认为医用催眠值得推荐。
美国是第一个将催眠术用于刑侦实践的国家。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警方就已在执法机关内部偶然地使用催眠术,以期提高侦查效率。但早期侦查催眠技术不够成熟,其运用并不普遍。1958年,美国医师协会正式承认催眠术的教学及使用,Arons作为系统运用“高度集中意识状态”方法来辅助警方侦讯的第一人,成功训练出上百名催眠刑警并促进了催眠术被政府各阶层逐渐接受。{3}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大多数州法院裁决准予广泛采纳催眠诱导性记忆,警方对催眠术的应用得到了快速发展。近年来,在刑侦实践中采用催眠技术的案例在美国一直呈增加态势,大多侦查机关开始采用催眠技术协助破案。{4}其中,LAPD成为全美侦查催眠技术应用最为先进的警务部门。此外,英、德、日等国也开始步美国后尘,尝试引入催眠技术来提高刑侦效率,并逐渐积累起一套较为成熟的应用规范。
二、侦查催眠技术的原理及操作程序
(一)侦查催眠技术的原理
在刑事侦查中,通过催眠师采用重复性的、单调性的动作或语言来刺激被试者的感官,诱使其意识形态逐渐进入特殊境界,以便引导其提供有效线索。这种技术手段就是侦查催眠。
换言之,被试者在催眠状态下呈现出一种缩小的意识分离状态,仅同催眠师保持紧密的感应关系,接受后者的暗示并配合其指令。一旦处于催眠状态,人的大脑皮层受到高度抑制,旧有经验受到封锁,对外界新刺激的反应也会极其迟钝,其思维只能接受催眠师的指令。如此一来,催眠师即可对其运用分析、疏导、解释或采取想象、临摹、模拟、年龄倒退、前世探索等方式进行引导。在此过程中,可以排除外界的干扰和压力,诱导其注意力与头脑清晰程度达到极限,从而找回被压抑和排除的记忆线索。
(二)侦查催眠技术的操作程序
对心理分析及治疗来说,催眠技术是由催眠原理发展而成的一系列方法与技巧。在国外,这一过程可分为七个阶段:
1.预备阶段。正式进行催眠前,必须完成必要的准备。催眠师必须与警方进行基本的犯罪资料审查,以便了解案发时间、环境等必要情况,并对侦查人员所需的信息范围有大致了解。同时,催眠师也要了解被试人的背景资料,排查脑部损伤、感官损害、滥用药物或精神疾病等情形,测试其受暗示性程度。此外,要安排好适当的催眠地点、时间及环境,尽量避免被试人的情绪受到影响。
2.诱导前阶段。该阶段包括六个步骤:(1)被试人进入办公室时,录音机、摄像机应同步开启;(2)催眠师佩戴夹领袖珍话筒,调试好设备;(3)宣布催眠的时间及被试人姓名;(4)作出开篇绪言;(5)解释录制程序;(6)讨论主体反应。在催眠过程中,每一位必须进入房间的人物或角色都应向被试人解释,比如描绘专家、案件承办人或研究人员。必须全力避免突发的干扰,以免被试人情绪受到影响。
3.建立合作关系阶段。开始催眠之前,催眠师需要与被试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与之讨论人们对催眠的误导认识和错误观念,或简单解释遗忘原因及记忆恢复的可能性,以便建立起信任关系,缓解其因误解和神秘感而造成的焦虑情绪。在此阶段,被试人可提出任何问题。
4.催眠诱导阶段。催眠师对被试人采用各种诱导技巧,包括固定眼睛动作、作深呼吸、肌肉放松及重复性松弛引导。
5.深化催眠阶段。这是诱导被试人进入舒服感觉最有效用的一个阶段。常用技巧有:倒数法(从十倒数到零),想象法(搭乘电梯快速下降几层楼),意念动作(手臂漂浮、张眼闭眼),心像(想象沙滩、城市、山坡等风景)。
6.导出资料阶段。为帮助被试人恢复记忆,须确定犯罪现场及时间变项,告知被试人可放心回想出更多。为配合被试人回忆步调,常采取自由诱导指令,包括诱梦、时间退化、意念运动手指符号、电视技术符号等。在此阶段,素描专家可对嫌犯进行描述,往往有预想之外的功效。
7.解除催眠阶段。在资料导出后,需要诱导被试人的情绪回归平静、放松的正常状态。解除催眠的各种方式均为使被试人恢复,解除在催眠状态下接受的诸如沉重、轻飘或者意想性行动等反应。
三、侦查催眠技术在我国刑侦实践中的应用价值、障碍及载体
(一)侦查催眠技术在刑侦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1.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拓宽思路。侦查破案是侦查机关的根本职责,也是考核和检验侦查机关能力的重要指标。但随时代发展,犯罪的方式与手段都在不断提高,极大地考验着警方的侦查能力。与此同时,我国侦查资源相对有限,警力不足,设备及技术落后。这一现实矛盾直接导致刑讯逼供等有违人权现象的发生,更加剧了群众对刑侦工作的负面印象。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拓宽侦查思路、发展新型侦查方式已是当务之急。侦查催眠技术具有相当的应用价值,相比一些传统侦查方式更能节省司法资源、更富有人道主义与人性化色彩,有助于改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效率。
2.有利于打破侦查僵局。侦查工作本来就是一个不断提出假说、验证假说的过程。假说的提出需要借助于案件相关的资料与线索。一旦缺乏必要的信息,侦查工作就容易陷入僵局。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与破坏性,目击者往往因目睹犯罪情景而造成心理创伤,诱发情感性障碍,尤其是被害人,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往往倾向于遗忘或掩饰。如此一来,目击者能够准确记住并有效提供的信息往往非常有限,甚至一些信息颇有误导性。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催眠技术来改善记忆、获取额外信息就有了用武之地。
3.有利于减轻精神创伤,帮助调查取证。由于受到一定程度的心理创伤,目击者的情绪、记忆与行为会无形之中受到影响。这往往会导致刑侦工作陷入二次伤害与了解案件细节的两难境地,也会成为侦查人员开展工作的巨大障碍。催眠技术既可以用于侦查实践,也可以用于临床医疗。因此,借助催眠技术,催眠师与被试人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在引导他们导出线索的同时还能帮助他们治疗心理创伤乃至消除情感性障碍,比较完美地解决了两难问题。
(二)侦查催眠技术在刑侦实践中的应用前景
1.侦查催眠取证的合法性探讨。尽管目前存在着很多障碍,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侦查催眠技术并未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16条规定: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催眠作为一种以心理科学为基础的应用技术,遵循严格程序且具有较强专业性,与刑事测谎技术类似,作为技侦手段未尝不可。现行法律也未将其归于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明确禁止的也只是通过“暴力威胁”“欺诈”“引诱”等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侦查催眠所营造的是一种和谐信任氛围,并无暴力威胁成分。法律并未对“欺诈”“引诱”作出明确解释,但通常认为其目的是令相对人违背本意作出表述。侦查催眠是经被试人同意,引导被试人进入特定状态并自由表达,在此过程中还有严格规范的措施,不属于“引诱”“欺诈”范畴。由于侦查催眠获取的证言与案件关联密切,侦查催眠技术具备足够的关联性,所以,就客观而言,催眠取证是充分合法的。当然,其前提是催眠程序合规,催眠师经验、水平及品德合乎严格要求,催眠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充分保证了被试者的人身权与隐私权。
2.侦查催眠取证的应用载体。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证据除合法性、关联性之外,还要具备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想象、臆测或捏造的。尽管侦查人员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不存在问题,但催眠取证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虽然催眠较好改善了目击者记忆并获取大量额外信息,但难以保证百分百准确。且心理学界对唤起性记忆,在认识上仍有分歧。怀疑论者认为,催眠状态下不能排除虚假记忆,而感受过这类记忆的人却会深信不疑。这将令法院非常谨慎。
尽管催眠取证不宜直接用于呈堂证供,但依然具有司法应用价值,这需要将其附加在合适载体上。如专家证人证言、情况说明。通过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可对非催眠取证证词或催眠取证线索进行解读或解释,并将专家证言以出庭记录的证据形式提出。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那些被检察机关退查的一些客观努力难以解决的难题,常以“情况说明”形式作为证据,或变相发挥证据效用。因此,催眠取证借助合适的应用载体,完全可能以特殊证据形式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AronsH.Hypnosisincriminalinvestigation[M].SouthOrange.NJ:PowerPublishers,1977.
{2}LawrenceS.Wrightsman.司法心理学[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2004.
{3}张学斌,艾明.催眠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5).
{4}刘枚,从均广.浅谈催眠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3).
作者:白椿霞
原标题:侦查催眠技术在刑侦实践中的应用
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