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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三无”鉴定报告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南方某市涉枪支散件案(一)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8 10:32:24   浏览:77

2022年6月24日全国打击枪支散件以来,对于南方数个城市近百名当事人生产、买卖的五金零件,普遍存在类似的公安机关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该类案件之所以存在争议,一切的问题,在于涉案产品的定性。因生产、批发企业涉及相关产品的数量常超过300件,一旦被鉴定为枪支散件,轻则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则被判无期徒刑、死刑。鉴定结果事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个人性命,也因此,更需慎之又慎。涉案的五金件,究竟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散件、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散件、还是仿真游戏枪的配件?这是此类案件的焦点。

在南方某市近期开庭的一起涉枪支散件案件中,公安机关前后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鉴定报告。对于第一次委托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存在若干严重问题,不应当成为定案依据。

一无检材


该案涉案的产品30余万个。公安司法鉴定书依据公安部的物证鉴定标准在进行,在抽样时却未依照公安部对于物证的抽样相关规定进行抽样。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支、枪弹及零部件物证检验的抽样方案》(IFSC08-04-01-2016)的规定,对一定数量的某种检材,应由鉴定机构,根据科学统计方法作出统计抽样,来确定一批检材中的极限质量和不合格品数,第5条抽样方案选择与实施规定:“一般来说,首次检验采用表1中极限质量为5%的方案进行抽样。”在检验论证当中,需要明确说明抽检的检材是否都具备认定条件,不合格数是多少。

但在该案中,鉴定样本由公安人员选取、送检,对28个检材进行检测,这不仅不符合抽样标准,连样本是否为该案的检材都不得而知。鉴定人并未对检材的认定条件进行说明,整个抽样过程无任何拍照或录音录像佐证。仅仅对2个检材进行检测,也不符合科学统计后应有的抽样数量。这样不客观的抽检,完全违反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当庭表示,鉴定书的首页提及:“本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仅仅针对受理的检材和样本有效”。该声明也意味着,若检材的抽样、运送过程不合法,无证据佐证,则该份鉴定书不能够对该案的涉案产品有效。


二无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公安司法鉴定书参照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既不属于国家标准,也不属于行业标准,仅为公安内部适用的检验方法。与之相对应的是,新司法鉴定书参照的是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庭科学 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GA/T2009-2022,它属于现行的行业标准。公安司法鉴定书的鉴定过程未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而新司法鉴定书参照现行的行业规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安司法鉴定书的鉴定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该案定案依据。


三无样本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六条:“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一)标题;(二)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的标识;(三)委托鉴定单位名称、送检人姓名;(四)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日期;(五)案件名称或者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摘要;(六)检材和样本的描述...”,公安司法鉴定书中仅存在对于检材的描述,未有任何对于样本的描述。


其次,该规则第二十一条,“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委托鉴定单位应当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该规定要求鉴定样本必须来源清楚可靠,具有合法的依据。而公安司法鉴定书的样本来源,并没有合法依据。根据目前所呈现出来的样本情况,无法确定该样本是否为原装进口、是否以火药为动力击发,甚至是否能正常击发都不确定。关于样本来源是否合法获取、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具备作为样本的资格,更是缺乏事实依据。

其中公安司法鉴定书中的“样本三”,鉴定报告写为M16。根据鉴定人员所反映的,是因为看到标识而明确其为M16,而根据辩护人查找资料比对,样本的枪支并非M16的外形,应属于仿制M4的枪型。如果标识写明为M16,那么该样本枪支则可能是改制过的。在比对的样本来源不清、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鉴定的结果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在该案庭审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明确表示,在安装置换产品的时候,曾对样本枪进行过击发,击发地点就在办公室。但当日下午,鉴定人又改口称并没有打子弹,只是在更换零部件后确认枪支能够打响。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首先,鉴定人于办公室内击发样本枪,显然不符合鉴定材料的管理规定,对样本、检材均有损坏风险。

其次,仅仅靠“打响”就认为能击发,这样的认定结论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要求。鉴定人不按照鉴定流程规定对样本枪进行击发,也明显违反规定使用鉴定材料,违反鉴定程序。


因此,鉴定人的说法完全不客观、不公正,属于掩耳盗铃,依法不能采信。


结论


鉴定人对于鉴定程序和规范的理解错误,以及鉴定流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客观上导致了作出的“三无”鉴定意见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定案依据。


枪支散件案件往往是重大案件,鉴定意见的一字之差就有可能决定当事人是无罪还是无期。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决定了鉴定程序应当完全符合法定要求,否则凭借一个草率而漏洞百出鉴定文书就将本可能无罪的当事人剥夺余生的自由,难谓正义,更不足以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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