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7 19:22:56 浏览:82
一、教师暴力犯罪的特点
教师暴力犯罪发生在校园这个特殊的环境,受害者都是未成年的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相对于社会上其他暴力性质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校园教师暴力犯罪发生的隐蔽性强,往往不为司法机关所注意。教师对中小学生实施暴力多发生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凭借教师的特殊身份,以教育的名义摧残学生的身心健康。据报道,河北省固县一小学教师刘丽娜“为了让孩子们好好学习”,强迫她所在的班级42名学生伸出手来在掌心用削笔刀划伤出血。福建省一小学59岁教师苏连柱在两年的时间内,以抽考、背诵课文、看考卷、当面批改作业为借口,先后将19名女学生叫到宿舍,分别对其进行奸淫、猥亵。由于这类犯罪多发生在校园内,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师生关系,学生家长警惕性不高。有的学生家长平时忙于工作和家务,对子女在校的情况疏于过问,以为把孩子送入学校就无需再操心了,多数人往往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推心置腹地进行谈心和交流,对孩子发生的异常情况极少关注,对孩子被侵害的情况难以知晓。因此,往往犯罪行为长期存在而不为人所注意,直至酿成学生伤残或死亡、怀孕等严重后果才得以曝光。
(二)犯罪形式多样,手段残忍。经媒体披露出来的案例有拳打脚踢、在学生脸上刻字、通学生吃苍蝇、课堂上脱裤子示众、用教鞭敲脑袋、扇耳光乃至罚跪罚站罚爬等等。绝大多数行为在课堂上公开进行,以达到恐吓学生的目的。有的教师甚至不屑于亲自动手惩罚学生,而是指使一些学生侮辱、殴打另一些学生,学生干部成为教师压制和体罚学生的助手。在一些城市地区,有些教师则采用冷嘲热讽、言语刺激的方式,给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这种伤害带有一定的内隐形,不易被直接观察到,但对受害人的影响却是终身性的。
(三)犯罪人与被害人地位的不对称,使犯罪人可随心所欲支配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几乎不可能有积极或消极的反抗。一方面作为犯罪人的教师是成年人,较之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的受害人,体力上占绝对优势,作为被害人的学生根本无法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暴力反抗。另一方面,在校园内教师作为教育者在学生面前拥有绝对的权威,这使他们施暴时占有极大的心理优势,学生只能恐惧而绝望地承受暴力。这与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犯罪中被害人或多或少的反抗有明显区别。有的教师在课堂上公然很亵女生,可以说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二、教师暴力犯罪的危害性
(一)严重地侵害了被害学生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从报道的教师暴力侵害学生案例可以看到,不少学生被教师殴打成重伤、残疾乃至当场死亡,在性犯罪中少女怀孕、流产,这对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伤害。被害人即使身体恢复健康,在心灵上也留下沉重的阴影,给将来的生活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遭受性侵害的孩子成年后,可能很难建立起正常的两性关系,在与异性的交往中出现问题;有的学生在身心受到凌辱之后,由于得不到处理和释放,转化为内在精神压力,这种压力或者演变为复仇冲动,或者在长期的压抑中造成各种各样的精神病和心理障碍。
(二)严重影响了学生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对学生的性格也产生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教师的暴力犯罪,为旁观的学生提供了粗野、残忍的攻击性榜样,教会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学生从教师那里得到的错误信息:专横、强制和暴力手段能征服一切。这对人生观和世界观处于形成过程中的未成年人来说,其负面影响是难以挽回的。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学生,自信心和同情心丧失殆尽,对于生命的轻贱、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对暴力的欣赏,渗透于神经之中,极易形成反社会的人格,所以,教师对学生的暴力侵害远比社会上的打架斗殴导致的后果更严重恶劣。
(三)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有“天地君亲师”之说,教师被放到一个尊崇的地位。在今天,人们把教师称作灵魂的工程师,社会对教师这一职业群体一向寄予很高的道德期望。而频频发生的教师暴力犯罪恶性事件,无疑严重败坏了人民教师“为人师表”的公众形象,给教师的整体形象抹了黑。家长甚至怀疑,把孩子送到学校究竟有没有安全保障?
三、教师暴力犯罪的原因
教师被誉为辛勤的园丁,校园被称作知识的殿堂,为什么有些教师不是传道授业帮助学生成长,而是将暴力的触觉伸向学生,成了摧残祖国花朵的凶手?究其根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缺陷。教师丁作的最大特点是灵魂对灵魂的塑造,因此,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是教师的必备素质。但目前我们国家的教师素质却令人堪忧。一些教师脾气暴躁,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轻则冷嘲热讽,侮辱谩骂,重则拳打脚踢,威胁恐吓,完全无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权利。这类教师本身人格就有障碍,道德就有缺陷,不要说教育工作者必须的爱心和耐心,就是人之为人的起码素养都没有。教育界在分析教师暴力行为时,有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教育观念落后陈旧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对此不以为然。体罚教育在我国教育界从来就没有得到过理论的支持,《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文规定严禁教师体罚学生。且不说一个教师在获取教师资格证之前已经受过教育学理论和教育法规的学习,就算对这些内容一无所知,作为一个有着正常理智的成年人,都应该明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为故意伤害罪是自然犯而非法定犯。说到底,还是现实利益驱动使一些缺乏师德的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大打出手。当一个差生的成绩影响了教师的奖金、晋级、评职称时,与其口干舌燥、三番五次地进行什么“爱心教育”、“赏识教育”,还不如恐吓加暴力来得简单易行,这样能立竿见影地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对教师而言是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法,至于牺牲了多少学生的权利为代价则不是这类教师要考虑的。
(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管理的松懈,对学生权利的漠视。教师暴力犯罪的发生,作为主管部门的学校显然是难辞其咎。目前我国的教育部门依然把升学率当做主要的追求目标。行政管理部门在考核教师业绩时只看分数,对教师采用何种教学方式很少过问,对明显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尽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暴力犯罪事件一旦发生,为维护学校声誉,采取一压二拖三调解,千方百计袒护老师,为其开脱责任,学校的这种态度使得一些教师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暴力行径因此得不到有效惩处。这里除了出于部门利益考虑的原因,也反映了我们的教育机构还没有把学生的利益摆在足够重要的位置上。山西华阴的崔敏叶老师在给学生脸上刻字后,还被学校作为优秀教师派出去旅游。既然最有资格约束老师的教育主管部门都对此不闻不问,那么一些教师作出出格举动自然不足为奇。北京币通州区小学教师陈发海奸淫学生被曝光后,受害家长告到学校,校方既不报警也未引起任何重视,家长于无望之际只好拨打“110”求助。
(三)教育体制的弊端使教师行为缺乏外部监督。日前我国的教育领域还未完全市场化,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公立学校垄断了公共教育,公立教育与学校权力过于集中,家长、社区和学生对学校事务基本上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家长没有选择学校和教师的权利,学生没有转学和转班的自由。这种不平等的地位,这种封闭的不民主的体制,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学校和教师单方面的霸权,教师肆意侵犯学生权利不必担心承担法律上的风险,校园暴力事件自然在所难免。有一种观点认为“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器”的观念误区造成了社会对教师暴力行为的宽容,从而助长教师暴力犯罪。实际上,棍棒教育的落后观念除了少数偏僻地区还存在,在广大城市地区已得不到认同。一些家长之所以在孩子受伤害后忍声吞气,说到底还是投鼠忌器,怕孩子在学校持不下去,为了孩子的前途,不敢得罪学校。
(四)被害人防范意识的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低下。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犯罪行为的事实,都要有一定的外部条件。缺乏这种外部条件,犯罪行为难以实现。在很多情况下,时空条件和被害人条件是促成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从时空条件上讲,被害学生身在作为犯罪地的校园时,脱离了监护人的保护,完全处于被犯罪人管教约束的地位,这非常有利于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从被害人角度讲,犯罪的产生,与被害人防范意识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认为一些犯罪是被害人自身促成的。国外犯罪学者提出“无被害人即无犯罪”的观点。中小学生面对教师暴力侵害时,既无抵御反抗的能力,更无自我保护的意识,完全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很多学生在遭到教师殴打时,错误地认为是自己做错了事本该受到惩罚。在性侵害案中,小学教师所占比例最大。这时的孩子渴望通过建立师生关系逐步脱离父母,因而更渴望得到老师的认可,对老师言听计从,这也为一些教师的犯罪提供了条件。未成年女生受到来自教师的性侵犯时,由于性知识能力有限,意识不到行为的性质,这些学生在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遭受摧残后,回到家也不敢告诉家长。一些禽兽教师能够长时间、多次数地猥亵、奸淫女生,原因也就在于此。美国学者柯克列出的犯罪倾向中有七个因素,其中包括“犯罪人不认为被害人会向警方报案或向法庭作证”。教师负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神圣职责,学生们对他们充满信任和崇敬之情,致使有的中小学生对来自老师的性侵犯缺乏应有的辨认、防范和抵抗能力,事情发生后,往往惧怕、害羞、沉默,甚至逃避,多数不想告发,也不敢告发,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我们的法制教育经常告诉学生“必须”怎样,“禁止”怎样,却很少告诉学生“有权”怎样。在这种教育体制下成长的学生,对教师只有盲目的信任和服从,面对教师的暴力侵害从不敢说“不”。因此,校园教师暴力犯罪的得逞,也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
(五)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惩戒权规定的缺失。应该说,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可谓不重视。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并且对教师伤害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教师暴力犯罪由于发生在特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经常被认为是行使正常的教学管理权力而淡化其主观恶性从而减轻了法律责任,上述法律的规定往往得不到落实。教师享有教育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包括惩戒权,即针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基于教师的职业地位而拥有的强制性权力,它使犯过者感到身心痛苦,但又不以损害犯过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在教育学领域,惩戒权被认为是对学生教育的一种辅助性手段,有助于激发学生的羞耻感和责任心,帮助学生分清是非,认识错误,起到一般教育方法不能达到的效果。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惩戒权是教师为维持教育活动、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经常使用的手段。因此,教育界从来都是反对体罚,但允许惩戒。惩戒与体罚在目的、方式和手段方面都有本质区别。惩戒权在行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非约束性和可选择性,因此极易使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时超越界限发展为暴力伤害。因此,西方不少国家对教师行使惩戒权作了法律上的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设定中,规定了教师对学生有管理指导权,学校对学生有管理处分权,实践中认可教师在管理指导学生过程中的惩戒权,但是关于惩戒的立法仍是一片空白。法律只是简单地禁止体罚,缺乏对体罚的概念作具体详细的说明,实践中需要对体罚和惩戒作界定时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热衷于对学生施暴的教师基本动机是为了自己当先进,拿奖金,但也以惩戒权作为自己不法行为的辩护理由来减轻责任。
四、教师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
遏制教师暴力犯罪现象的发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以下提供几点参考:
(一)提高教师资格准入门槛,将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假如从事此行业的人品行恶劣,对于学生来说便形同引狼入室,越小的学生受到伤害的危险性越大,而孩子们一旦受到伤害,便无法“预后”,因为伤害是不可逆的,“亡羊补牢”也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但我们日前实行的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资格认证只停留在专业知识上,而对思想道德要求则较粗泛。只重视学历和知识水平,没有道德方面的严格考核,这无疑是极不完善的。“人是不可靠的,制度才是可靠的”。在教师准入这件事情上,我们也应该引入这个理念。学校在聘用教师时,要严格遵循教师法和教师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把好进口关,防止个别“害群之马”混入教师队伍。对引进教师不仅要看其学历文凭、专业水平是否达到要求,还要考察其道德品质、人格修养是否达到应有的水准。对那些性格粗暴、冷漠,不知道尊重和爱护学生或者有暴力前科的人,决不能让其从事教师职业。在用严格的制度来保证用可靠的人的同时,对任职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能光停留在口号上,要改变过去功利性的教育评估体制,把能否尊重学生人格和维护学生权利,能否和学生进行平等积极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作为评估教师业绩的重要方面,纳入教师任职、晋升和奖励的标准之中,这样可以使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暴力侵害的时候不再无所顾忌,从而减少教师暴力行为的出现。
(二)扩大教育民主化,建立对教师行为的监督机制,改变教师过于强势的地位。在学生家长中设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学校的管理,通过定期与学校的联系,听取校方关于教学管理活动的情况汇报。在教师的任职资格、奖励晋升等考评活动中,家长和学生拥有发言权,有权向学校反应对教师的意见,学校也有义务向家长委员会通报情况,包括对教师非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这样可以把教师的言行置于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还可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作为非诉讼的救济途径,处理学生家长关于师生纠纷的投诉,为师生纠纷的解决提供畅通的渠道。
(三)增加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规定,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惩戒权是教师合法行使的一种教育权力,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和限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建立教师惩戒机制度,各个学校可以和教师、家长、学生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对惩戒的范围和运行方式制定出细则,使教师在管理学生时有法可依。在对惩戒权立法时,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如根据学生的性别和年龄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禁止当众实施惩戒;放学留校必须通知家长;惩戒过程必须有专人见证并作笔录,惩戒后允许学生申诉等,以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自由。另外,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规定教师对学生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时,用的是援引性条款。实践中遇到教师暴力犯罪的案件时还得参照刑法、民法等相关条文,而这些法律规定针对的是普遍情况。事实上,相同的犯罪行为带给一个未成年人的危害远远大于一个成年人。我们的法律还需要在这方面作出专门的规定(刑法仅对淫奸幼女和强奸妇女做了区分),诸如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有所不同,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加大教师暴力犯罪的法律风险。
(四)在中小学生中加强被害预防的教育,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开展对中小学生的权益观教育,要让学生明白自己是学校的主体,是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对象,告诉学生其享有的人身权、人格权、自由权、隐私权都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强化其维权意识和能力。可通过开设专门课程,传授预防被害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分辨能力和判断能力。在面对犯罪行为的侵害时,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和保护;在遭到暴力伤害后,懂得立即采取措施迅速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防止自己和他人再度被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的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的性教育重视程度不够。针对目前中小学校性教育严重滞后的局面,要给中小学生培养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定期向适龄女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恰当地讲解一些性保健知识,提高她们辨别、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让孩子了解什么是性侵害,自己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可以让人随便触摸的,避免与异性单独接触,在遭到性侵害后如何迅速把事实公开或告诉他人,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等。
【作者介绍】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法政系教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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