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2 22:24:33 浏览:44
枪支散件案件都面临鉴定问题,而在鉴定过程中,区分比对实物是制式枪支还是非制式枪支,对于鉴定方法和鉴定条件均会产生影响。
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的定义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中,对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作出了明确定义: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境外合法企业制造的枪支、弹药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末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制式枪支是由国家批准,或者境外合法企业生产的;非制式枪支是未经批准的产品。此外,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境外企业标准意味着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在质量上存在一定差距,后者通常难以具有高质量。
而这,也是区分比对实物的意义所在。
制式、非制式认定不能“张冠李戴”
在今年一月一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法庭科学 枪支散件检验技术规范》(GA/T 2009-2022)中,针对制式枪支散件和非制式枪支散件,划分了不同的认定条件。其中对于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条件,规定了3行;对于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条件,则从枪支散件的功能性(主要性)、专用性两方面规定了22行。条文数量悬殊的背后,体现的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而造成这种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疑似制式枪支散件样本,其比对实物是制式枪支。制式枪支本身的高标准决定了比对实验理论上较为简单。因为制式枪支的数据是统一可测的,所以样本的比对也具有可定量的可能;非制式枪支散件因为无统一的标准数据,所以《技术规范》中,也从“功能性”“专用性”两方面进行定性。
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使用非制式枪支作为比对实物,却以制式枪支散件认定条件作为依据的情形。
比对实物如果是制式枪支,在国内生产的需要明确的国家批准证明,每支制式枪都应有正式批号;在境外生产的,至少也要查明枪支来源于境外合法公司生产,如此方能符合法定的制式、非制式枪支定义。
鉴定机构首先需要根据上述说明提供比对实物是制式枪支的证明,如此才能以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条件作为鉴定依据。
很遗憾,实践中侦查机关和鉴定机构并未提供这一前提证明。
而这,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科学。
“合金”与“铝材”的强度不可同日而语
制式枪支如果用一般的铝铁做原材料压铸加工,那么军工厂商就和清朝的北洋海军一样,在误国乱军。
稍微了解一点军事常识的人就能明白,国家批准生产的制式枪支,其精度、尺寸、材质等都有高标准要求。试想在战斗中,士兵使用的枪频繁卡壳,零件频繁损耗;一个现代化的军事国家无法允许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制式枪支往往以高强度合金,抗腐蚀防水涂料作为生产枪支散件的原材料,并且零件精度误差极低。
而涉案的那些零件,原材料是嫌疑人自己购买的普通铝材,打孔加工使用的车床是生产普通五金零件的标准,有的甚至没有外层抗氧化涂料。这种零件,或许可以承受几次火药枪式的使用冲击,但是,从根本上就不具有军工标准的长期使用条件。
枪支发射时,会产生高温、高压、脉冲式反复循环冲击作用,普通铝材是否能承受这种物理冲击?鉴定机构没有说。
综上所述,在鉴定机构未明确比对实物属于制式还是非制式枪支的前提下,径直以制式枪支散件认定条件作为依据,属于对枪支散件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根本性适用法律错误。而考虑到涉案零件的材质及精度,其用在仿真玩具枪上的可能性更大,成立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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