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3 18:26:38 浏览:78
自从去年6月全国严打枪支散件案件以来,本人所带领的律师团队已经成功为多名当事人实现取保候审。马某、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余某某......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来自不同地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也各不相同,但是他们的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点。
1.当事人主观上对何为枪支散件不知情
在这些一系列的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都不是什么穷凶极恶之徒。他们或者是普通的员工、或者是只是兼职卖点小商品的家庭主妇、或者只是经营着小工厂的民营企业家。什么是枪支散件?这个问题可能都是在公安突然上门调查时才去进行思考。对于这些涉案的当事人,他们一方面不具备甄别枪支散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当前的法治宣传环境也没有为他们提供了解哪些是枪支散件违禁品的途径。试想,当公安给你做的法治宣传中,所列举的枪支主要零部件名单没有你在生产的零件,可是事后你生产的零件又被鉴定为枪支散件,换谁不会感觉无辜?
2.涉案零件的鉴定结论并非无懈可击
对于被公安机关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那些零件,我们团队并没有止步于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一方面,扣押的是成品还是半成品?半成品不具有枪支散件功能,理应扣除;另一方面,涉案成千上万个零件的尺寸都是一致的吗?尺寸同样也会影响零件功能。此外,关于枪支散件的专用性和主要性,鉴定文书有论证清楚吗?枪支散件的鉴定不是简单的看零件像不像的问题,功能上是否专用于枪支?作用上是否是枪支的主要零件?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作为律师,虽然我们无法成为对所有行业都深入了解的通才,但是我们必须具有专业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与团队成员的讨论中,我们一方面通过学习武器学的书籍和文章弥补相关知识,另一方面也积极同枪支领域的专家进行探讨学习。通过专业,来动摇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
3.涉案零件都销往海外,未在境内流通
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也是这些案件的一个重点。这些零件都是销往海外,没有证据显示在境内组装成枪支。如何体现社会危害性?看似成千上万的零件,全部凑在一起都没办法组装成一把枪。零件又销往海外,在海外是用在玩具枪还是仿真枪上都无法查证,并且海外一些国家并未禁枪。我国严打枪支的政策必然是正确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有效的,但是,这些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如果按照一般严打枪支的做法进行的话,势必会带来机械执法、过度打击的问题。
4.辩护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相关争议问题
针对上述的问题,如何向办案机关阐明其中的法理人情才是关键。正如前所述,每个案件都具有各自的特点,有的涉案疑似零件不一样,有的当事人在其中的角色不一样,有的办案人员态度更是完全不一样。不断的沟通,不断的将相关情况向办案机关反馈,反复的向办案人员说明关于主观上和社会危害性层面的问题,在辅以对公安鉴定结论产生动摇的一系列证据。
这些案件有别于传统的刑事犯罪,对于很多办案机关而言都是第一次接触,这从各个地方的鉴定文书内容参差不一,结论大相径庭可以看出。并且在辩护过程中,我们也多次遇见办案检察官和法官,针对该类型涉枪案件出差进行专门学习的情况。
他们并不比我们更专业。
如何在办案人员形成思维定式之前,将辩护律师的观点及时传达?如何在枪支专业知识上领先于他们?很庆幸,本人带领的律师团队在积累了枪支案件专业经验的同时,也具备和办案人员有效沟通的能力。而这,就是让当事人能够暂时重获自由的基础;我们也相信,他们终将获得法律的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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