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3/22 21:00:53 浏览:78
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16年11月10日,在某市某大厦602室,办案人员查获疑似气枪2支,疑似枪支零部件5000余件,包括疑似枪栓、枪管、枪托、瞄准镜、弹夹等,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随后,侦查人员将上述涉案物品移交鉴定机构。
随后,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但是,仅受理两支疑似气枪整枪,和168个疑似枪支零部件,并进行鉴定,其余零件,因不具备枪支散件的“专用性”,不予受理,拒绝鉴定。
“鉴定人员表示,5000多个零件中的其余一部分,如弹夹、瞄准镜、枪托等,虽具备枪支散件“主要性”的特征,但不具备“专用性”的特征,这些零件既可以用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也可以用于玩具枪、模型枪、仿真枪,甚至其他物品上,不具备枪支散件“主要性”和“专用性”缺一不可的两大特征,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前述案例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其鉴定的视角和结论,是客观、合法的,不能否认,境内有些鉴定机构确实做到了“据实”鉴定。而不得不提的是,尽管有上述案例,但司法实践中依然有众多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鉴定当中,忽略有些零部件虽具备“主要性”特征,但事实上并不具备“专用性”特征的事实,无视全球仿真枪、玩具枪、模型枪等蓬勃发展的事实和其质量、配置、材质、型号、需求等均升级换代、推陈出现的局面,在有些零部件完全可以彼此通用,也即成为了通用性的零部件时,依然用有限的样本数据和参考资料推出鉴定,其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是存在疑问的。同时,有些零部件被应用于玩具枪、仿真枪等,尤其是众多证据证实其大范围在境外应用的事实,更加反证国内的鉴定机构极大可能存在鉴定参考样本枪支、相关图文资料等匮乏的问题,或者存在怠于发现有关零部件可应用的具体领域的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鉴定是明确是否枪支散件的关键证据形式。鉴定机构在涉枪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想而知。国内的鉴定机构有责任在执行国内法律的同时,基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境外涉枪、涉玩具枪等变革发展的局势,更新鉴定样本枪支、仿真枪等,充实鉴定样本资料,根据涉案人员有关零部件的境内外外贸路线、零部件去向等,依法客观、公正、真实的作出有关鉴定,以解决境内鉴定机构结论“打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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