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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犯罪类案件的司法证明规则及辩护应对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1 15:49:28   浏览:7

集资犯罪类案件的司法证明规则及辩护应对

01
当下集资犯罪的突出特征

当下集资犯罪集中凸显为四个特征,分别是网络性、涉众性、专业性、模糊性。其一,网络是当前集资犯罪重要的物质载体,电子数据则成为集资类犯罪最常见且最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故呈现出网络性的特征。其二,集资类犯罪一般都是“一对多”的行为模式,将众多投资人的钱财汇聚至一处。由此引申出的问题便是海量的证据问题,如何从海量证据中挖掘具有实质关联性、对于定案有关键意义的证据材料,这既是办案机关的重点,也是辩护的重点。其三,与传统犯罪相比,集资类犯罪作为典型的金融犯罪之一,其本身具有专业性,金融有着不同于法律的一套运行逻辑,这就意味着在认定集资犯罪等金融犯罪或者为其进行辩护的同时,不仅要理解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规定,也要对相关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熟稔。除此之外,对于过于专业的金融问题,可以尝试借助相关专家的检验鉴定,以辅助判断,实现金融逻辑与法律逻辑相统一。其四,模糊性体现在,金融的内在的逻辑,是通过推动金融创新来繁荣金融行业,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因此,在法律规制、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特定的行为究竟是法律应当容许的金融创新行为,还是法律所禁止的集资类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



由于当下的集资犯罪行为呈现出上述特性,从而决定了辩护人的辩护工作量以及难度巨大,比如在海量电子数据的整理上。所以,辩护人在进行集资类犯罪的辩护时,需要熟悉集资类犯罪所特有的认定逻辑。

张贤达律师

 

02

关于集资犯罪司法机关常采用的认定规则

以及辩护人的应对

其一是定性分析。金融犯罪的认定与辩护难点都在于对金融行为的定性分析。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公诉人与辩护人都须弄清楚金融事实、规范事实与犯罪事实三层事实之间的关系。于辩护人而言,首先要了解金融事实与规范事实,才能准确把握金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进而才能开展有效的辩护。就集资类犯罪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中规定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很好地呼应了金融事实与规范事实的关系。根据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违反前置性的法律规定,直接动用刑法规范则于法无据。



因此,在认定集资犯罪过程中,首先应当判断这一集资的金融行为是否违反了前置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之后再进行刑事法规范的判断。



《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为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分析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换句话说,尽管金融活动有自己的一套逻辑,但是《非法集资解释》所规定的这四个要件框定了金融活动的边际。如果金融活动符合了这四个方面的要件,这种行为就进入了刑法所规范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畴。



其二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认定集资犯罪过程中,行为既需要符合《非法集资解释》中所规定的“四性”特征,同时也要求非法集资行为的集资数额、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即“量”上的要求。辩护人应当注意的是,个别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通过定量标准反推定性,这种推演方式不符合犯罪的认定逻辑。这种认定模式虽减少了办案机关的取证负担,但难以保证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认定犯罪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之标准,不利于作无罪化的认定。



其三是综合认定与抽样验证相结合。由于金融犯罪案件的电子证据数量庞大,司法机关常采用这种证明方式,以服务于定性与定量的分析。金融犯罪案件通常存在三个重要的证据端口,其一是投资端,其二是投资人与集资人之间的流转端,最后是交易端。办案机关通常会选择交易端进行取证,通过交易端的证据来确定基础事实。同时对其他两个端口的证据进行抽样验证。但是这一认定模式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问题,比如关于抽样验证,不能完全随机地进行抽样取证或者抽样验证,因为这可能会忽略众多主要投资人。再如关于综合认定,基于一个端口进行定性分析,再通过其他端口进行定量验证,现有的综合认定方法在表述和内在逻辑上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证据专业领域取证存在的差异性要求。这些认定方法的缺陷可以作为辩护人的辩护切入口开展辩护工作。

张贤达律师

 



以上内容基于张贤达律师在“金融犯罪前沿问题高级研修班”(第四期)的主题分享内容梳理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张贤达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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