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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侦查与辩护探讨——以电子产品翻新为例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1 14:24:56   浏览:9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常见有上游至下游案发和下游至上游案发两种情形,其侦查与辩护工作各有异同。

 

上游至下游的案发情形指的是侦查机关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源头,即生产端开始,逐步向下追踪至销售端。生产端的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的起点,且一般能够直接认定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真假和数量。

 

生产端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侦查人员需首先确定生产端是否生产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及对生产场所的突击检查、对生产流程的监控以及对产品的抽样检测。

 

进一步追踪至经销商、区域代理和零售商,这些销售端的角色在法律上的责任认定更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此,下游销售端罪名与生产端不同,且其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知情程度以及涉案金额。

 

例如,某品牌区域总代理常年从上游公司进货,而上游公司的股东开了贴牌加工厂,生产的产品商标、布料、版型等等都与原厂一模一样,该股东将这些贴牌产品与原厂产品混在一起销售给下游代理。在这个案例中,区域总代理并不明知自己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因此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销售端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首先取决于他们是否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

 

其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需要实际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未销售的商品不能计入犯罪嫌疑人的既遂金额。

 

在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中,下游至上游的案发情形指的是侦查工作从销售环节的末端,即零售点开始,逐步向上追溯至生产源头。此侦查过程的复杂性在于,必须在众多销售点中识别并定位假冒产品的起源。此类情形通常由消费者举报或商标所有权人通过市场监测,收集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证据后,向执法机关提出举报而触发。侦查人员在接获举报后,首要任务是对销售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确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需依法对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对销售人员进行询问,并对销售记录进行详尽审查。此外,对于查扣的商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侦查过程中,即便执法机关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成功确认了所涉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并不意味着被查扣的下游零售商必然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即使下游零售商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其销售金额可能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因此侦查人员无法对其立案,从而不能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对于上游产业链的侦查工作无法开展。

 

同时,如果侦查人员顺着销售端的零售商一层层往上调查,摸排很可能半途而废:中间环节的经销商未必清楚其进货来源,甚至其中很可能涉及黑市交易,无从追查。且侦查人员自下而上的侦查,因为线索混乱,接触人员众多,容易打草惊蛇,导致上游生产端甚至规模较大的经销商闻风而逃,对侦查人员的抓捕造成极大的阻碍。即使侦查人员最终成功打击从生产端到销售端全链条造假售假窝点,常常也难以掌握总涉案金额——无法统计整条产业链的销售量。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往往跨区域发生,因此,不同地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案件的并案处理,对于提升侦查效率和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具有重大意义。并案处理有助于全面掌握案件的全貌,为辩护方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辩护空间。

 

特别是在下游至上游的案件中,如果上下游涉案人员分案处理,可能导致在对上游生产商进行侦查时,下游的零售商或经销商已经接受了刑事判决。这种情况下,关于商品来源和涉案金额的证据往往未经充分质证,从而严重侵犯了上游生产商实质上的质证权利,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在电子产品更新迭代速度极快的今天,二手电子产品翻新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因二手电子产品上仍标有商标权人的商标,但翻新从业者可能对其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导致电子产品已经不是原来的全新品,商标指向的产品来源与产品的实际来源不一致。电子产品原厂商与翻新从业者因此摩擦冲突加剧,假冒注册商标侵权案件不断涌现,且往往是下游至上游案发的情形。

 

电子产品翻新案件侦查与辩护的特点,除了下游至上游案发的共性外,重中之重是对翻新电子产品是否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商标权有别于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权利核心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因此标有商标商品的进一步流通不能影响商标核心功能的实现,即识别功能的发挥。在认定翻新电子产品是否假冒注册商标时,也应考虑是否影响识别功能。深圳市检察机关2022年发布的《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也提到,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从业者应当以不影响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为标准,从事翻新和相关销售行为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购买翻新电子产品的消费者不会对翻新电子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时,在认定电子产品翻新是否假冒注册商标时,需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的权益。即使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对市场和消费者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也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侦查与辩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侦查人员和辩护方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无论是上游至下游还是下游至上游的案发情形,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技术手段和市场分析,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随着电子产品翻新等新领域案件的不断涌现,法律实务工作者也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能力,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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