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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行政前置程序规范探讨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1 14:22:54   浏览:9

行政执法前置后转刑事案件,是指在某些违法行为初步被认定为行政违法后,根据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发现其性质和后果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从而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形。这一程序在多个领域内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海关、税务、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监管、土地资源管理、林业、水资源保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以及治安维护等方面。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确保违法行为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转入刑事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面打击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在行政前置程序中,容易发生程序错误导致证据瑕疵。因此,尽管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为此还密集出台了多份“两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行刑衔接有案不移、移送标准不确定和证据衔接不畅等严重问题仍旧未得到根本性化解。

 

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程序、证据标准、法律规范都有所不同,而且一般不能同时启动行政违法调查和刑事侦查程序。因此当某个行为同时违反行政管理相关法律和刑法,发生“行刑交叉案件”时,就可能出现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程序衔接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此类“行刑交叉案件”,我国理论上提出“刑事优先论”,即要保障刑法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从该法条我们可以拆解出刑事优先论的三大原则:一是及时移送;二是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为标准,不必等到犯罪事实确证才移送;三是对于移送刑事司法的案件,中止行政调查,在司法机关处理后才能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总而言之,不能用行政违法调查程序调查犯罪事实,不能用行政违法调查程序替代刑事侦查。

 

同时,在行刑衔接中强调及时移送原则,只要涉嫌犯罪就应当马上移送,而不是等到查清确属犯罪才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涉嫌犯罪的案件至少要在4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此外,实践中证据衔接,即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程序也存在严重问题。长期以来,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已成常态,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在刑事侦查中未经筛选就畅通无阻。但是我国立法上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甚至立法与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之间也存在冲突。

 

第一,关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范围,一些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存在冲突。《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关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范围的立法原意是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对此,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郎胜指出:“涉及的证据材料范围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制定2021年的司法解释时,对于第 54 条第 2 款中“等”字的含义,“有意见认为,应该理解为‘等内’,即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非言词证据;还有意见认为,应当理解为‘等外’,即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以外的言词证据”。最终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明确将“等”字的理解范围限定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等证据材料’,将言词证据排除在外”。增加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的建议也同样未被采纳。

 

第二,关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准入的基本条件。任何案件事实材料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首先必须具备证据资格,所谓证据资格即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笔者认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理由是:“行、刑证据衔接归根结底是一个刑事诉讼法问题。

 

第三,笔者认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应该受双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此尚未明确,因此导致实践中大量存在以行政执法替代刑事侦查,或者将刑事侦查手段前置到行政执法程序中,从而规避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将行政执法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的现象。也正是基于此,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程序的规定虽然较为详细,但在涉及两法衔接问题、技术侦查问题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均缺乏警察权的整体设计,而留下了大量的法律空缺。”在实践中,大量证据在证据来源、侦查人员、见证人、笔录等方面存在瑕疵,却因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排除的证据种类范围比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要宽泛,有些情形下对程序违法的程度要求更为宽松,最终作为证据进入到刑事侦查环节中。

 




一叶知秋,从一案而见千千万万件类案。综上所述,实践中行刑衔接确实存在着种种程序违法,作为律师,虽然我们暂时无力去改变,但当一件“行刑交叉案件”交付到我们手上时,至少我们可以通过深厚的法律功底,依法辩护,指出其在衔接程序、移送标准、证据转化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种种违法之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维护司法的公正。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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