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1 13:51:17 浏览:4
案例概述
李总与张总共同设立甲公司,甲公司运营过程中,李总为了省事,长期在其个人账户与甲公司账户之间进行转账,同时也经常用其个人账户去支付公司的债务。
01
际唐法税律师团队分析:
近期,在一次例行检查中,甲公司被税务机关发现,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存在累计200万元的李总借款,且超过1年未还。际唐法税律师团队接受李总的咨询后,分析甲公司和李总存在如下税务风险:
一、个人所得税风险
因李总向甲公司借款已经跨越纳税年度,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40万元(200*20%)的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风险
甲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股东李总使用,在增值税方面可能会被视同销售处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甲公司利息收入并要求甲公司补缴增值税,这无疑增加了甲公司的成本。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为视同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02
际唐法税律师团队释法:
李总和甲公司之间公私账不分并非有意偷逃税款,而是李总觉得,公司都是自己的产业,这样的操作非常方便。但是,李总忽略了一点,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税务层面,股东和其投资的公司都是独立的主体。甲公司向李总借款的行为,即便是无息借款,甲公司也需要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李总作为自然人股东,其取得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取得所得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是公、私是私,一个公司只有在法律和税务层面都做到严谨规范、合法合规,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前行,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成就一番辉煌的商业事业。
际唐常年法税顾问服务
际唐法税律师团队在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中,除了提供高标准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外,同时提供税务体检及相关税务优化服务等增值服务。与传统常年法律顾问相比,际唐法税律师团队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更具优势。际唐法税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与财税复合知识背景,能够更为深入地理解客户的商业运营模式和交易架构,从而协助客户更加妥当地处理复杂交易中的法律和税务问题,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际唐法税律师团队所提供的税务优化方案,能够兼顾法律与税务两方面的合规性与可行性,在遵循法律和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实现税负的优化,提升法律与税务双重的准确性和确定性。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际唐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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