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0 18:51:13 浏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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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法释[2024]13号司法解释,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除了2015年7月20日发布,2015年7月22日实施的(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1997年《刑法》的三百一十三条作出的司法解释。虽然在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做出立法解释说明了判决、裁定的范围以及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但为了更好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出台了现在即将废除的2015版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又因《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修正版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没有变化。
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时并没有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单位犯罪;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规定中不仅提高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幅度,即由原来的仅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调整为两个量刑档;分别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量刑幅度标准区分,规定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同时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纳入刑事责任评价范围。这是2015年我国立法层面对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提出的重拳举措,力促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结合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名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可以看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新司法解释吸收了早期立法解释的部分内容,同时新增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执行能力的认定、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后财产处置办法以及非金钱给付行为的执行过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等。
新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提到了三个“恶意处置”是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逃避执行的问题,作出的时代性解释;即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一类“虚假处分财产”的行为,对比原司法解释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列明,比如增加列举虚假转让行为等,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依据做了铺垫。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的执行,新司法解释特意强调了上述由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不作为义务的情形,但凡出现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受到侵害,达到轻微伤以上伤害或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都可直接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司法机关的罚款或拘留作为前置条件。
关于行使人身权益的作为义务的执行内容也列明在新司法解释条文中,使得执行法院能够对非金钱给付的判决、裁定义务行为可以有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但在刑事控告过程中,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还是需要执行法院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协助义务的,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点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对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的确认,新司法解释明确只要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还有财产可供执行,就可以认定是其有执行能力;强制执行的是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等非金钱给付的判决、裁定没有该特殊要求。
对于行为人逃避执行义务的认定时间节点是从行为人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开始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被指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案外人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共同犯罪问题在新司法解释的第八条明确做出说明,凡是与执行财产或执行标的存在直接关联的,如果案外人起到妨碍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作用,可以作为共同犯罪来认定。
对于追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三个“恶意处置”和一类“虚假处分”财产的行为,所有被认定的符合上述情形的,都将被追缴上交国库或责令退赔。可以理解为恶意处置或者虚假处分的财产,司法机关有权向案外人处追缴或责令退赔,此时接受财产的案外人也就有了返还财产的责任。
也就是说上述财产如果超过了执行标的的部分,除了确保一定的生活必需费用外,即使财产很多都不可能给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了。要么追缴罚没,要么退赔,肯定是退赔优先。
综上,笔者认为,新司法解释为确保法律应当被信仰,司法权威应当被彰显,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应当被人民群众看得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适用依据。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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