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0 17:34:34 浏览:7
关于悦府二期火情的法律问题
2024年12月11日20点11分,深圳消防官方微博通报:“2024年12月11日14时46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南山区粤海街道悦府二期住宅楼1栋一住宅内发生警情,指挥中心调派消防力量到场处置。截至18时,明火已扑灭,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当我们想去客观描述发生的现象时,我们经常会有意无意地加入一些主观看法,比如一个非常经典案例:路人甲在路边散步,突发抢劫事件,路人甲去追抢劫犯,抢劫犯慌不择路冲入马路被急速行驶的机动车撞倒,当场死亡,问路人甲是否需要就小偷的死承担法律责任?这并非对该事实的客观描述,原因在于当我们使用“追”时说明我们认为路人甲是要捉住抢劫犯、当我们使用“慌不择路”时说明我们认为抢劫犯冲入马路与路人甲的追逐行为有因果关系。“路人甲去追抢劫犯,抢劫犯慌不择路冲入马路被急速行驶的机动车撞倒”的客观的描述只能是“路人甲与抢劫犯同方向快速移动,抢劫犯进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发生碰撞”
所以,我们看官方通报的内容是“发生警情”而非爆炸或是火灾或是纵火、失火等,正是基于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事实尚不清楚。另外,引起火情的原因非常多,比如燃气泄漏、家用电器短路、锂电池爆炸、电暖气、烟头、甚至是能够聚光的玻璃球等,因此本文仅对小区内发生火情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作简单列举:
第一:刑事方面
1、根据《刑法》114条和115条,放火罪和失火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放火罪刑期3年以上最高死刑,失火罪最高刑期7年。
2、根据《刑法》第137条,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最高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刑法》第139条,对消防责任事故的直接负责人最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行政、司法方面
1、《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12-24条分别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建设部门、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职责,如有违反均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13条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如有违反亦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了查封财产的保管主体,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由被执行保管、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如确如网络新闻传言涉事房屋为法拍房,房屋的保管人如未尽到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民事方面
1、《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因此,如果本次事故系存在上述原因而物业又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则物业公司可能面临相应责任。
2、《民法典》第1202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如果本次事故发生系家用电器等产品造成,生产厂家和销售者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以上即是关于小区内发生火情涉及法律规定的部分列举,具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查明具体火情原因之后再行分析。
事件发生后铺天盖地的新闻图片和零碎视频使我大致拼凑出事件的后半部分:坐在或躺在房子的边缘,一面是火海一面似悬崖,可以想象他内心的绝望,目睹一个生命的逝去无疑是对另一个生命的巨大冲击,也让我很难就此事件马上做出冷静理性逻辑严谨的法律责任分析。
毕竟,再严谨的法律分析和再严苛的法律责任也挽救不了逝去的生命,就像一去不复返的时间,我们无法回到从前,也无法回到昨天,甚至无法回到刚刚过去的那一秒,世界也无法回到事件发生前的一刻。严惩事故责任主体以震慑责任意识淡薄违法行为人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提高对命运共同体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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