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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案背后:两岸关于子女抚养、离婚与继承法律的差异与启示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0 15:56:56   浏览:4

以下文章来源于琴姐话家事 ,作者赵秀琴律师

琴姐话家事.

赵秀琴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领域,熟悉婚姻、继承、抚养、合同、房产等法律问题;结合法律与人文,为大家普及更多的法律知识,做法律的维护者。

 



年仅48岁的大S(徐熙媛)因流感并发肺炎在日本离世,让人大感意外与惋惜。随着这位年轻巨星的陨落,其子女抚养权和遗产分配成为焦点。本文将借机介绍一下台湾、大陆两岸关于子女抚养、离婚及继承的法律规定的异同点,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个较为清晰的理解。

 


两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一)相同点:两岸均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二)不同点:

1.年龄区分不同:

1)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子女年龄有明确区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周岁至八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八周岁以上尊重孩子本人意愿;

2)台湾地区法律无明确年龄界限,以维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有七项裁判参考标准(即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子女的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碍他方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行为;各族群之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

 

2. 涉多个子女抚养权判决问题:

1)内地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两个小孩中的一个判由父亲抚养,另一个判由母亲抚养;

2)台湾地区遵循手足不相离原则,法院倾向于将两个孩子都判给一方抚养。

S一案中,根据台湾地区法律,父母一方去世后,抚养权通常自动转移至生存的另一方(即亲生父母)。大S的子女虽长期由其抚养,但汪某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在无特殊情况下(如虐待、吸毒等),依法享有对两个孩子的优先抚养权。

但根据子女意愿与稳定性原则,台湾法律规定需考虑两个孩子的意愿及生活环境稳定性。若汪小菲计划将孩子带离台湾,大S的家人可基于“变动最小原则”向法院申请保留监护权,但胜诉难度较大。

也有部分网友会产生疑问:如果大S立有遗嘱,指定其他亲人为自己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可不可以呢?

立遗嘱时写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台湾民法1093条【台湾民法第1093条:最后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父或母,得以遗嘱指定监护人。前项遗嘱指定之监护人,应于知悉其为监护人后十五日内,将姓名、住所报告法院;其遗嘱未指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者,并应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指派人员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于前项期限内,监护人未向法院报告者,视为拒绝就职。(20080523日)】的规定,如果大S在遗嘱里面写了指定其他亲人为孩子的监护人,该指定也是无效的。简而言之,只有最后离开的父或母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也有一些网友也在提问:作为孩子继父的具某某能否成为监护人?

如果孩子的户籍在中国大陆,那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孩子的继父具某某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即具某某与两个孩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构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是可以争取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但就目前来看,孩子的监护权大概率是按照台湾地区的规定。作为继父的具某某可以申请收养,但是收养要经过生父王某某的同意,正常情况,您觉得汪某某会同意吗?答案很显然是不会同意的。如果两个孩子的生父汪某某在世且无重大过失,继父具某某几乎无机会获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值得注意的是,汪某某在获得两个孩子监护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对于两个孩子继承的大S巨额遗产的支配权。

 


两岸离婚问题差异





(一)相同点:两岸均存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不同点:

1.冷静期不同:

1)内地协议离婚有三十日的冷静期规定;

2)台湾地区法律没有增设冷静期制度。

 

2.离婚法定事由不同:

1)内地民法典规定偶发性的出轨或一夜情不属法定离婚事由,必须达到重婚或者同居的程度才可诉讼离婚;

2)在台湾地区与他人合意发生性关系即可被认定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3. 夫妻财产制度不同:

1)内地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2)台湾地区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财产归各自所有。

 


两岸关于继承问题差异





(一)相同点:

1.都强调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维护家庭伦理关;

2.都认可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

3.都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4.都需先析产,即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下的作为遗产分配。即,

需先区分大S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具某某,剩余部分作为大S遗产分配。

5.遗产分配前均需优先清偿债务。

 

(二)不同点:

1.顺位不同:

1)内地法定继承人分两个顺位,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台湾地区分一个当然继承人(即配偶)和四个顺位,

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本案指大S的子女),

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姐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

 

2.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不同

1)内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2)台湾地区非婚生子女需经认领才享有继承权。

 

3.特留分制度不同

1)内地无特留分制度,但有一个“必留分”,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台湾地区有特留分制度,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最低继承权”。若大S有留下遗嘱,但其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关于特留分之规定,必须留下遗产之一定部分给继承人。

台湾地区民法第1223条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台湾民法第1225 条应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继承人所为之遗赠,致其应得之数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数由遗赠财产扣减之。

受遗赠人有数人时,应按其所得遗赠价额比例扣减。

 

4.遗产税问题

1)内地暂时不存在遗产税的问题

2)台湾地区存在遗产税问题

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以下两类人群的财产:

1)经常居住在台湾地区境内的居民,适用属人主义,其在台湾地区及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全部遗产都要纳入遗产税的课税范围;

2)经常居住台湾地区境外的居民或外国人,适用属地主义,对其在台湾地区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如果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外的台湾居民,或非台湾居民,应该向台北国税局申报)。

S的离世使子女抚养权与遗产分配问题交织于法律、情感与舆论的多重维度。汪某某作为生父在抚养权上占据法律优势,而遗产分配则需厘清遗嘱、婚内财产及两岸法律差异。未来进展或取决于各方能否通过协商减少冲突,避免子女成为争议的核心受害者。

 

与此同时,大S的突然离世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高净值人群遗产处理问题的广泛关注。她的案例不仅暴露了复杂家庭关系和跨国资产管理的挑战,也为普通公众提供了以下重要启示: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法律限制

1.遗嘱优先但需符合“特留份”制度

   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遗嘱,遗产分配以遗嘱为准,但法律同时设定了“特留分”制度,保障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的最低继承份额。例如,若大S留有遗嘱并将所有财产留给子女,配偶具俊晔仍可主张特留分。 

   启示:立遗嘱需兼顾法律强制性规定,避免因特留分引发争议。

 

2.无遗嘱时的法定继承风险

   若无遗嘱,台湾地区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等。大S的未成年子女虽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因需法定代理人(如生父汪某某)管理财产,遗产可能被前配偶间接控制,增加家庭矛盾风险。 

   启示: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择,减少监护权与继承权冲突。

 

二、税务规划与跨国继承的复杂性

1.高额遗产税与跨国税务负担

   台湾地区遗产税税率为10%~20%,免税额为1333万新台币(约292万元人民币)。具某某作为韩国籍继承人,需在台湾缴纳遗产税后,还可能面临韩国的税务申报,双重税负可能迫使其放弃继承。  

   启示:跨国婚姻需提前规划税务,利用保险、信托等工具降低税负。

 

2.资产透明化与债务清算

   S的资产涉及房产、股权、奢侈品等多类型,且存在未决债务纠纷(如汪某某的1.5亿新台币债务),遗产分配前需优先清偿债务。 

   启示:定期梳理资产与负债清单,避免继承时因债务纠纷拖延分配。

 

三、未成年子女权益与监护权安排

1.监护权与遗产管理的绑定

   S的两个子女未成年,其继承的财产需由法定代理人管理。汪某某作为生父可能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由争夺监管权,与具某某形成法律博弈。 

   启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或设立信托,确保子女财产独立管理。

 

2.跨境抚养权的潜在冲突  

   若子女户籍在内地,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其继承金额可能受限(最高200万新台币),需提前确认法律适用。  

   启示:需要明确子女户籍与国籍,制定符合多法域的抚养方案。

 


利用金融工具规避继承争议





1.家族信托与保险的灵活性

   家族信托可将资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绕过继承程序直接分配给受益人。例如,若大S生前设立信托,可避免配偶特留份的强制分配。 

   启示:高净值人群可通过信托、保险实现资产定向传承,减少法律纠纷。

 

2. 资产代持与协议安排

S与具某某可能通过婚前协议隔离财产,但其婚后购置的房产仍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明确的财产协议可降低继承争议。  

   启示:婚内财产协议不能一成不变,婚姻存续期间需定期更新财产协议,明确权属。

 


公众人物的警示与社会意义





S的案例凸显了公众人物遗产管理的示范效应: 

(一)隐私保护与舆论压力:遗产分配细节易被公众讨论,需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家庭隐私。  

(二)专业团队的必要性:复杂的资产结构与跨国因素要求律师、税务师等多领域协作。  

S的遗产纠纷为公众敲响警钟:财富传承需“前置规划”,而非事后补救。通过遗嘱、信托、税务筹划等工具,结合专业法律咨询,方能在生命无常中守护家人权益,减少情感与经济的双重损耗。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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