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5/3/10 15:03:05 浏览:4
笔者近期接到若干宗关于非交易过户的咨询,即个别公司、合伙企业通过解散程序,将其持有的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变更至相关股东或合伙人名下,达到利用自然人直接持股享受部分优惠政策。市面上,很多承办税收筹划的公司都会向公司、合伙企业推荐类似的筹划方案,但最终因在解散过程中没有合理缴纳相关税费(例如违规进行简易注销以逃避税费缴纳),给相关股东或合伙人带来了非常大的税收风险。笔者就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介绍。
01
什么是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即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使股票、基金、债券等证券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直接转移。?这种过户方式主要包括几种常见情形: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其政策依据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属于法人终止的,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法人未完成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办理过户业务的,比照本细则中法人相关规定办理。
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情形
?继承?:当证券持有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通过办理非交易过户来继承证券资产。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赠与?:证券持有人可以将自己的证券无偿赠与他人,双方需要提供赠与协议等证明文件。
?司法判决?: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如经济纠纷或财产分割,法院可能会判决一方将其名下的证券过户给另一方,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非交易过户与交易过户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不涉及买卖交易行为,而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直接转移所有权。交易过户则是通过市场买卖行为完成的。
04
非交易过户怎么纳税
非交易过户涉及的主体分别为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以下通过上述两个方面对需要缴纳的税费做如下详细阐述:
(一)公司注销、股票过户至股东名下
1. 公司解散时,公司仅能将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将剩余财产(持有的股票)向股东进行分配,因股票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增值税需要按照金融资产销售处理进行缴税,企业所得税要对投资收益部分进行缴税,并同时缴纳印花税。
3. 根据《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相关规定,公司将剩余财产(持有的股票)向个人股东进行分配,个人股东取得的所得超出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相关规定,公司将剩余财产(持有的股票)向法人股东进行分配,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伙企业注销、股票过户至合伙人名下
1.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仅能将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 公司将剩余财产(持有的股票)向法人合伙人或个人合伙人进行分配,因股票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属于股票转让,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
3. 公司将剩余财产(持有的股票)向法人合伙人或个人合伙人进行分配,合伙企业需要确认股票转让所得,由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3日 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看风险
案例:2020年7月,A上市公司高管将其员工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由甲地搬迁至“税收洼地”乙地,在B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1000万股到期后,于2020年11月减持100万股。2021年6月,B合伙企业解散,在当地通过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对合伙企业名下剩余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非交易过户,即将B合伙企业持有A上市公司的剩余900万股股票,按份额分别过户给20名合伙人个人。2021年12月,审计部门检查发现,B合伙企业在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存在税款未申报问题。其中,B合伙企业层面应以交易过户当天的收盘价格,按转让金融商品,补缴增值税650万元,20名合伙人个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7350万元,共计应补缴税款8000万元。
综上所述,非交易过户虽然表面上规避了税费缴纳,但因此带来的补税、滞纳金的风险是终身存在的,还可能引发巨额的行政处款。在税法上,只要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变化,就须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际唐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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