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2 12:38:00 浏览:51
1982年,李某(1958年出生)与第一任妻子杨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内于1990年生育一女小红。1997年,杨某因车祸去世,留下李某与7岁的小红相依为命。2003年,经朋友介绍,李某与吴某(1968年出生,与前夫于1990年生育一女小花)认识并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带着7岁的小红与吴某、小花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李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之女小红便提出疑问:自己的父亲与继母离婚后,自己与继母的继母女关系、继妹与自己父亲的继父女关系还存在吗?为了解答小红的疑问,笔者觉得有需要先让小红了解一下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相关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何为继子女?一般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产生的情形有两个: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父亲或者母亲再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由此可见,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父亲或者母亲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现实生活中,根据父或母再婚时子女的年龄(一般是以年满十八周岁为分界线)以及是否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第二,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第三,父或母再婚,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但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在上述第一种、第三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姻亲关系,相互不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即不存在抚养、赡养、继承的法律关系。只有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成立拟制的血亲关系,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那么,对于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具体认定规则如下:1.被抚养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2.共同生活或者抚养照顾,一般表现为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由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了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照料和帮助。或者继子女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的,也可以认定为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3.抚养行为要经过一定的期间,是长期的、持续的。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仅需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教育,还要求这一抚养教育行为经过一定的期间。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小红与小花在各自父母再婚时尚未成年,且李某与吴某再婚后各自带着女儿居住生活在一起,李某对小花,吴某对小红均做到了实际的抚养教育,故小红与吴某,小花与李某均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其中涉及的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问题均受法律的保护。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拟制血亲,仅为姻亲关系,此时,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的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终止。
2.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3.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上海二中院在(2017)沪02民终10068号判决中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4.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离婚时继子女已成年,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恶化,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规定,应认定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解除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结合解除的原因,继子女的过错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综上,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才能形成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或继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能解除,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或关系恶化,解除后,继子女应当给予继父母一定的补偿。
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即是否形成了法律保护的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因此,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即使李某与吴某离婚后,小红与吴某的继母女关系,小花与李某的继父女关系,不因李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日后如果小花与李某、小红与吴某的关系恶化,经前述四方当事人之中的一方请求,法院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向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支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著名法学家江必新教授在《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中的阐述“生(父)母与继父(母)组建新家庭时,继子女还没有年满十八周岁,继子女与生(父)母同继父(母)一起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抚养教育,双方视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继父母抚养教育了继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就享有继承权。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继子女就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小花与李某、小红与吴某均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法定继承内享有继承权。
老年人再婚家庭中,笔者建议当事人能结合自身实际出发,妥善做好财产规划,通过生前财产梳理、订立遗嘱等方式传承财产。以便在自己百年后,让自己的配偶、子女有更好的生活,让家庭财富得到传承,让家庭更加和谐。
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肇庆市中顺金融民商事调解中心首届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健康养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公益普法讲师团成员、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律师、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益中心成员、家庭教育指导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抚养纠纷、同居析产纠纷,遗嘱规划、财产安排等私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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