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2 11:47:34 浏览:39
简要说明
以研究辩护要点与总结实务经验为目的,以现有的公开数据或笔者亲办类案为依据,分析、提炼、总结“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类案例的指控与判罚,包含罪名认定、判罚理由、刑罚适用、起诉与否、缓刑与否等,倡导专业与理性,共享法律与科研。
被告人A某联系某会计师事务所B某并邮寄提供其购买的“C某2、D某”身份证,通过给付酬劳方式委托B某代办注册1号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XX日,B某丈夫E某按照A某提供材料到某县工商局注册1号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C某2,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D某任公司监事。注册生产经营地址:某县中心镇某社区1组XX号三楼,注册资本为叁万元。公司类型为自然人出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数码产品、工艺品、玩具、服装、鞋帽、销售。并在某县农村信用社开设对公账户,对公账户为6X×××12,该账户实际由被告人A某控制。1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X月X日进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为xxxxxxx,2013年X月X日由某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并颁发税务登记证。根据A某安排,2013年X月X日E某帮其注销税务登记。该公司注册后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进行免税申报。
被告人A某通过电话联系F某并提供其购买的“G某”身份证,通过给付酬劳方式委托F某代办注册“2号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X月X日,F某到某县工商管理局注册2号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G某,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五金机电、工艺品、农副产品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公司住所为某省,注册资本200万元。并在某县农村信用社开设对公账户,对公账户为6X×××X2,该账户实际由被告人A某控制。该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进行免税申报。
在1号贸易有限公司及2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后,被告人A某通过为他人出口货物的方式,在6地方等异地海关口岸以1号贸易有限公司、2号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出口货物。根据海关数据显示,1号贸易有限公司自2013年X月至2017年X月出口货物共计387948164.00元人民币,应缴纳增值税11299467.10元人民币,其中出口不退税货物应缴纳增值税271165.60元。
2013年9月XX日,被告人A某使用假名“K某”代表1号贸易有限公司和某县工业经贸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副局长L某签订了外贸骨干企业出口培育发展协议书,约定1号贸易有限公司完成900万美元贸易出口,即按每出口一美元补贴2分人民币的政策进行奖励。2014年3月XX日,被告人A某使用假名“K某”代表1号贸易有限公司和某县工信局副局长L某签订了外贸骨干企业出口培育发展协议书,约定1号贸易有限公司完成1200万美元贸易出口,即按每出口一美元补贴2分人民币的政策进行奖励。随后,某县工信局依据签订的协议书及上级外贸促进政策奖励资金文件精神进行奖励,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XX日从某县工信局领取2013年外贸补贴资金18万元;2014年11月XX日从某县工信局领取2014年外贸补贴资金12万元;2014年12月X日从某县工信局领取2014年外贸补贴资金6万元;2014年12月XX日从某县工信局领取2014年外贸补贴资金12万元;2017年2月XX日,领取某县工信局转拨上级补助2016年全市进出口先进企业奖1万元。2017年4月XX日,某市商务局决定兑拨付某县工信局2016年度市级外贸促进资金114.2万元,因1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某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1月9日向某县工信局发出《关于协助暂停办理1号贸易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的函》的要求。2017年5月XX日,某县工信局决定将2016年度市级外贸促进资金暂时扣取20万元,以备税务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宜,其余94.2万元兑付企业。2017年5月15日,1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县工信局申请拨付2016年度市级外贸促进资金94.2万元,并申请将该笔款项划入某县2号贸易有限公司账号为6X×××X2的对公账户。某县工信局于2017年5月16日将该资金拨入某县2号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以上款项1号贸易有限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5.8万元人民币,但均未缴纳。外贸流程链、领取奖补资金等环节均由被告人A某进行管理控制。
2017年9月XX日,某市国税局经过审批对1号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立案。2017年9月XX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1号贸易有限公司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联系不上法定代理人无法直接送达,2017年9月XX日,某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委托某县工信局向1号贸易有限公司送达《X国税稽检通-(2017)xx号税务检查通知书》,某县工信局未联系到法定代理人,同日某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到1号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某县中心镇某社区1组xx号三楼的公司经营地址进行了实地察看,未找到该公司。2017年10月XX日,某县工信局作出说明,与1号贸易有限公司留下的唯一联络人K某(135××××****)联系,经多次联系该电话都处于停机状态,联系不上相关人员,故税务文书无法送达。某市国税局向1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C某2邮寄送达,2017年10月XX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某市国家税务稽查局于2017年10月XX日在《XX日报》第8版刊登了《某省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和《某省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x国税稽检通-【2017】xx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2017年12月XX日,某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对1号贸易有限公司作出x国税稽通(2017)xx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应补缴增值税11299461.10元和企业所得税358000元,共计11657461.10元,因无法向其送达,将通知书公告于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显示屏及公告栏上。2018年1月XX日,某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对1号贸易有限公司作出x国税稽通(2018)xxx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1号贸易有限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1299461.10元和企业所得税358000元,共计11657461.10元,于2018年1月XX日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登报以公告形式送达。2018年1月XX日、1月日XX、1月XX日,办公人员拨打法定代表人C某2电话(0XXX-08×****),显示为空号;拨打K某电话(135××******)显示已关机。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1号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税款11299461.10元的事实。经查,虽然1号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我国税收的相关政策办理退(免)税纳税人认定手续,没有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也未进行过免税申报,在此情况下从事了货物出口业务,但在计算被告人A某犯逃税罪的犯罪数额时,应当将退免税的部分扣除。故本案应认定1号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271165.60元为被告人A某犯逃税罪的犯罪数额。
另查明,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A某的家属于2019年1月XX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补缴增值税271165.60元、滞纳金216308.48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58000.00元、滞纳金168122.50元;补缴城建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7116.54元、滞纳金10822.81元,以上缴纳税款、滞纳金合计1051535.93元。
被告人A某采取虚假、隐瞒手段对应缴纳的税款不申报,逃避缴纳增值税税款271165.60元,企业所得税358000.00元,共计629165.60元,属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A某无犯罪前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动补缴了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并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的辩解及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A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1号贸易有限公司、2号贸易有限公司后,均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也未开具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也未进行过免税申报,其属于自营出口。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1号贸易有限公司下达追缴通知,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均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采用了在XX日报刊登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告知了应补缴税款的数额,其送达方式系合法送达。
被告人A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罚金已缴纳。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逃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笔者之所以列举出前述诈骗罪和逃税罪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协助思考本案的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就诈骗罪与逃税罪的量刑看,本案检察院指控逃税罪,并未指控诈骗罪,因而法院也仅就逃税罪进行了审理和裁判。对比前述两罪法律规定可知,按照收到的奖励金额,如指控诈骗罪,其量刑起点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照其偷逃税额,如指控逃税罪,其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其二,就本案业务过程是否涉嫌诈骗罪来看,本案被告人是在本地注册公司,与本地外贸部门签署出口奖励协议,通过6个异地市,为他人出口货物并形成海关数据,后在本地通过本地注册的公司申报奖励。简言之,出口数据并非本地货物出口形成,也不是在本地海关出口,仅是用奖励协议签署地即本地的注册公司的名义进行了出口。
而关于被告人形成出口数据的方式,是在异地搜集货物,对接货主或货代亲自进行报关出口,亦或是通过报关行、货代、炒单人等中介通过买单报关的方式进行出口,法律文书当中未具体明确。但就1号贸易公司、2号贸易公司均未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免税申报、所得税申报、甚至未进行税务登记等事实看,从本地外贸部门并未出具有关其联合税务部门对此类企业进行免征免退等税收优惠的事实看,涉案企业大概率也是通过买单完成的海关出口数据。而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均未涉及到本案可能存在的买单报关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经营罪等的问题,确实值得推敲。
当然,不追究是否买单报关的问题,是否涉嫌诈骗罪或其他犯罪的问题,而仅追究逃税罪的问题,也可能是因为本地外贸部门、政府部门等是明知且允许涉案企业以买单异地报关的方式完成协议约定出口任务的,也即这种操作模式是符合协议约定并获得认可的,相应的政府部门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或被骗的局面导致的。
其三,本案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成功的实务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新视角,即,在案件证据、事实、程序等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以税务的角度,解决此类业务涉案人员的困境,规避买单报关类案件可能触及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甚至逃税罪等的刑事法律问题。这对于一些正处于税务核查阶段的涉案公司和涉案人员,或正处于与各地市外贸部门、税务部门协商税务问题,或正处于诈骗罪等其他刑事犯罪的被公安机关侦查、被检察院审查起诉、被法院审理尚未裁判阶段的涉案人员来说,是一种新的思考维度和一种新的“解题”思路。甚至于对于那些确实通过买单报关的方式,在全国各地进行补贴申报的涉案人员来说,这也是一种规避潜在刑事法律风险的手段。
特别说明
出于学习、研究、借鉴、分享等目的,也为增强律师辩护能力,提升律师专业程度,精准进行有效辩护的目的,笔者研究分析本案例。本文也是律师为研究同类案例的证据、裁判、结果等,而依据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等,所进行的分析和探讨,并不代表公安司法机关真实的认定过程、裁判理由和具体依据,请勿进行等同性的判断和推敲。本文也无任何商用目的或影射作用。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电话:13798422588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年以上,专注刑案辩护方向,辩护专业与策略并重,精准高效,办案效果佳,客户口碑好。经手案件数百宗,结果多无罪、罪轻、缓刑、改判、不诉、取保、减轻或从轻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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