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2 11:36:57 浏览:44
简要说明
以研究辩护要点与总结实务经验为目的,以现有的公开数据或笔者亲办类案为依据,分析、提炼、总结“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类案例的指控与判罚,包含罪名认定、判罚理由、刑罚适用、起诉与否、缓刑与否等,倡导专业与理性,共享法律与科研。
某省外贸部门下发出口奖励政策,买单人A某与地市外贸部门签订协议并设立本地1市、2市具进出口权的公司。为完成协议约定义务,A某提出数据购买请求,炒单人E某联系报关行被告人B某、C某、D某实施数据购买行为,A某所控制的本地公司形成海关出口数据,之后申领补贴,某省下属地市外贸部门上会审核发放补贴。本案涉案人员三人B某、C某、D某均为报关行人员。E某为中介人员,自由职业。B某、C某、D某,只与E某直接沟通业务,不认识A某。
A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在某省1市和2市成立空壳公司,从外地市有关报关行购买海关出口数据,通过报关行将购买的出口数据伪造成1市和2市当地出口数据,获得1市和2市政府奖励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外贸秩序,侵害了国家外贸法律制度,损害了国家公共财产利益。A某买卖海关数据,获取政府奖励的犯罪链条是由各个犯罪环节构成,各被告人在各个犯罪环节起到主要或次要作用,均应对犯罪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B某、C某、D某从事报关行业务,明知A某为非法骗取政府奖励资金,通过E某向其购买海关出口数据后,通过伪造A某各空壳公司电子印章、虚构外贸购销合同、报关委托书、货物装箱清单、货物发票等手段,将外地的海关出口数据虚构成A某各空壳公司的出口数据,为A某获取政府奖励资金提供了重要条件,在A某获取政府奖励资金的犯罪链条及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相应作用,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三被告人在邱进展案中所起作用,可依法减轻处罚。
两人适用缓刑,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笔者对本案判决结果尚能接受,但对认定报关行人员构成诈骗罪持不同意见,主要在于报关人员有无诈骗罪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上:
首先,就共同故意而言,报关行人员主观上必须明知买单人购买数据的用途是完成外贸协议项下的出口任务并申领补贴,即买单人、炒单人、报关行人员有买卖数据以获取政府奖励补贴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在本案中,由于在买单人和报关行中间存在炒单人,则尤其需要明确的证据是:报关行人员明知买单人和炒单人购买数据的用途且证据确实充分。而逻辑上,炒单人基于控制数据源这一核心商业利益从而保持个人最大获利的考虑,会千方百计封闭甚至切断买单人与报关行、货代等之间的直接交易机会和接触可能。则报关行在此时受控于炒单人,根据炒单人的指令完成数据交易,炒单人的指令内容有无能证实报关行明知或应知买单人的用途的证据,即尤为重要。而本案当中,炒单人基于赚取中介费和控制风险的考量,并未明确告知报关人员数据的用途及其可能性。
在本案中,客观上报关行存在伪造买单人A某各空壳公司电子印章、虚构外贸购销合同、报关委托书、货物装箱清单、货物发票等行为,已能证实其与买单人无直接沟通联系,不然也无伪造这些手续的必要。因此,无论是买单人还是炒单人,均不太可能会向报关行人员明确买单人公司名下数据的用途,换言之,报关行对于数据的最终用途的主观认知极可能都是不清楚也是不关注的。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认定报关行人员具备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意,结论是值得推敲的。
其次,从本案证据和上述逻辑看,报关行的行为不适宜评价为诈骗罪的共犯。本案认定报关行中立性的通过炒单人使用买单人名下的公司进行了出口报关业务,并收取了合理费用,比较科学理性和贴近客观事实,也比较符合有利于被告人考虑原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即在本案中,在刑法上可考虑单独评价报关行伪造A某各空壳公司电子印章、虚构外贸购销合同、报关委托书、货物装箱清单、货物发票等行为,是否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或是一般违法行为。
最后,报关行本身即是从事报关业务的,对于其而言,正当业务当中存在且其有权利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行报关。本案中,报关行进行报关的数据,无论在哪些企业名下,即便报关行为了完成要求而中间手续存在部分伪造,但所有出口业务手续项下的出口数据,均是真实存在的,有真实的货主和外商,货物属实,进出口属实,并无虚假出口。且报关行收取的费用,并非补贴奖励的组成部分,而是类似于代理报关性质的收费,其比例、报价、额度等并不巨大,属于合理范围之内。
简言之,报关行的行为目的,是通过真实出口报关等劳务工作,赚取合理的类似于报关的费用,即便报关当中手续存在瑕疵,笔者认为其主观内容也尚未能突破这一目的范畴,并未能上升到参与诈骗的恶意。其客观行为的核心依然是保证了出口的真实,手续的瑕疵并未影响到报关的核心问题即真实出口。也即,从认知层面和行为层面看,本案均不适宜定性为诈骗罪。
特别说明
出于学习、研究、借鉴、分享等目的,也为增强律师辩护能力,提升律师专业程度,精准进行有效辩护的目的,笔者研究分析本案例。本文也是律师为研究同类案例的证据、裁判、结果等,而依据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等,所进行的分析和探讨,并不代表公安司法机关真实的认定过程、裁判理由和具体依据,请勿进行等同性的判断和推敲。本文也无任何商用目的或影射作用。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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