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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系列案例五 | 犯罪数额5.7亿元,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一主犯获刑十五年,两从犯均适用缓刑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2 11:27:10   浏览: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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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学习研究为目的,以现有的公开数据或笔者亲办的类案为准,总结、分析、提炼“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类案例的指控与判罚,包含罪名认定、判罚理由、刑罚适用、缓刑与否等;学习辩护要点与经验收获等。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2012年,某省各地市陆续出台政策以政府外贸出口创汇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的形式对外贸出口创汇增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本地生产性企业出口,资金资助条件为在某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完成某省政府下达的出口增长任务,下属各地市陆续出台了出口奖励政策,主要用于鼓励在当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出口。


2012年至2015年间,A某某伙同B某某(已死亡)、C某某、D某某(均在逃)等人在某省七个地市注册122家没有实际经营、纳税的空壳公司。A某某等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外贸出口协议,承诺完成出口增量任务,注册当地政府以完成出口1美元奖励该公司人民币0.00295元至0.05元的奖励金。


在诈骗过程中,A某某负责联系某省各地外经贸局、商务局争取出口额度、签订外贸奖励协议和领取奖励金。C某某、D某某负责在七个地市注册空壳公司、转移赃款,联系F某某通过报关行购买海关出口货物数据。B某某负责联系投资人提供资金、联系职业炒单人E某某、F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报关行购买海关出口货物数据。


A某某等人通过E某某等人,将其实际控制的122家公司的名称、海关编码、货物品类、出口金额提供给外地市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外地市YYY报关有限公司等报关公司。由报关公司安排员工购买和匹配生产企业实际出口的货物信息与数据,通过伪造的以A某某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名义签订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装箱清单等材料,将购买和匹配的货物信息与数据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在外地市海关出口,虚构A某某的空壳公司出口16462560201美元货物的假象,共骗取各地政府奖励金人民币569794030元。


其中,A某某在某省第一地市注册52家空壳公司,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构各公司共出口6328760000美元的假象,骗取政府奖励金人民币237593500元;在第二地市注册42家空壳公司,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构各公司出口6931879200美元的假象,骗取政府奖励金人民币217792530元;在第三地市注册7家空壳公司,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构各公司共出口915480000美元的假象,骗取政府奖励金人民币36295000元;在第四地市注册6家空壳公司,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构各公司共出口890000000美元的假象,骗取政府奖励金人民币31200000元;在第五地市注册1家空壳公司,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构该公司共出口153485601美元的假象,骗取政府奖励金人民币5727000元;在第六地市注册6家空壳公司,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构各公司共出口916000000美元的假象,骗取政府奖励金人民币31286000元;在第七地市注册8家空壳公司,购买326955400美元海关出口数据,骗取政府奖励金人民币99000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9日某省某市将A某某抓获。扣押涉案赃款44513704.80元,车牌号*****宝马轿车1、车牌号****宝马型轿车2,查封外地市某房屋1、某市房屋2、某市房屋3。


























二审法院裁定理由、裁定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其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A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七个地市的出口增量奖励金5697940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A某某为顺利获得政府出口增量奖励,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A某某伙同B某某等人注册空壳公司,将购买的出口数据和匹配的货物信息与数据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在外地海关出口,虚构A某某的空壳公司出口美元货物的假象;没有证据证实某省七个地市的外贸出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该情况知情;某省及下属七个地市鼓励外贸出口的文件奖励的是具有真实经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的增量部分,A某某控制的出口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A某某多次供述其在某省注册公司就是为了骗取政府出口奖励金,明知该行为的性质,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骗取奖励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系共同犯罪,A某某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追缴和责令A某某退赔全部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因被告人触犯诈骗罪和行贿罪两罪名,一审法院分别定罪后,数罪并罚。一审法院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A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追缴和责令被告人A某某退赔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979403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笔者从本案证据出发,简要解读法院判罚理由,供参考


第一,本案被告人注册成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无税务申报和收汇行为,法人身份信息均为购买等,这是法院认定其系典型的空壳公司的理由。


第二,法院认定了空壳公司名下形成的海关数据是虚假的,具体依据为:本案被告人购买进出口数据的流程是,向报关行提供自己控制的公司资料并支付费用,由报关行将真实货主替换成被告人掌控的公司名称。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本身不存在进出口贸易行为,故认定对于被告人控制的公司而言,公司名下的数据是虚假的进出口数据。


第三,法院也否定本案存在代理行为,具体理由在于:这些公司无真实的委托代理合同,也无真实的外方签订协议,没有收取代理费用还反向支付费用,尤其是业务环节中间存在由报关行伪造报关代理合同、发票等行为,均能证实其不是正常的代理出口贸易行为。


第四,法院还认为,某省的奖励政策规定的很明确,奖励对象是本地的生产性企业,意味着要求具有本地真实的出口数据,因而被告人名下的公司均不符合该政策的奖励条件。综上认为其具有明确的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法院也认为,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各地市政府均不知道被告人是以买单报关的方式进行出口获得的海关数据,即便就出口业务签订了协议并就支付奖励金进行了集体决议等,也还是存在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了财物的被害情况。


























另案处理两从犯的定罪与判罚情况


另案处理的两从犯,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法院认定两人犯罪事实基本同上,认定两人诈骗罪成立,但因具有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亲属关系等情节,后判决两人诈骗罪成立,但适用缓刑。


特别说明

出于通过学习、研究、借鉴、分享等目的,也为增强律师辩护能力,提升律师专业程度,精准进行有效辩护的目的,笔者研究分析本案例。本文也是律师为研究同类案例的证据、结果等,而依据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等,所进行的分析和探讨,不代表司法机关真实的裁判理由和具体依据,请勿进行等同性的判断和推敲,本文章并无任何商用目的或影射作用。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电话:13798422588


程先华律师
刑事大案要案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年以上,专注刑案辩护方向,辩护专业与策略并重,精准高效,办案效果佳,客户口碑好。经办案件数百宗,结果多无罪、罪轻、缓刑、改判、不诉、取保、减轻或从轻处罚等。

咨询电话同微信:1500209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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