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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系列案例四 | 一审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2 11:23:55   浏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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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学习研究为目的,以现有的公开数据或笔者亲办的类案为准,总结、分析、提炼“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类案例的指控与判罚,包含罪名认定、判罚理由、刑罚适用、缓刑与否等;学习辩护要点与经验收获等。



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人A某、B某、C某以“买单”方式购买海关出口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A某、B某违法所得数额均为98.8万元,C某违法所得数额为1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人A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被告人B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3、被告人C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1年8、9月份,被告人A某、B某商议到某市注册外贸公司,通过“买单”的形式购买海关出口数据,并以此获取政府出口创汇方面的奖励资金。之后,A某、B某联系了被告人C某,商议通过支付C某一定的费用,由C某帮助他们以“买单”的形式在异地购买海关出口数据。为了在某市顺利开展所谓的“出口创汇业务”,得到D某的帮忙和关照,被告人A某、B某还与D某商定,D某不出资,利用其人脉关系和职务便利,帮助A某、B某承接“业务”并获取政府奖励资金,A某、B某承诺以干股分红的方式给D某好处费,D某表示同意。
    

同年9月,A某、B某在某市先后注册某市西VV商贸有限公司(下称VV公司)、某市商贸有限公司(下称YY公司)、某市商贸有限公司(下称WW公司)。同年11月,被告人D某将其妻弟的某建公司借给A某、B某使用,并为某建公司增加外贸进出口权。同年9月至11月,经D某联系,A某、B某分别以上述四家公司名义与某市县、区的外贸部门签订出口创汇协议,由上述四家公司为六县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六县区按照每出口1美元奖励2.5分至3分人民币的标准兑付出口创汇奖励资金。
  

协议签订后,A某、B某在上述四家公司均未经营任何出口业务,也未与任何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的情况下,向某市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大量出口收汇核销单,连同公司相关资料一起提供给C某,并先后向C某汇款120万元左右,由C某联系异地报关公司,以四公司的名义出口了异地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以此获得海关出口数据1.63亿美元,并于2012年3月至7月间,陆续获取某市等五区县出口创汇奖励资金共计432.63万元、某省专项出口扶持资金55万元及扩大外贸出口补贴132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


关于上诉人A某、B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C某所提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及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的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业务,谈不上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菅罪的出庭意见,经查;一审认定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上意见应予采纳(即采纳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的意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原判关于非法经营罪、滥用职权罪的定性不准,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对被告人A某、B某、C某作出了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审改判无罪的法律解析与看法共享


仅供学习研究之用

通过判决认定、判决结果及判决书全文,可知这其中的判决过程:一审法院判决理由及其定性是:“以“买单”方式购买海关出口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不准,应予纠正”,否定了一审法院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改判无罪。


欲看懂二审改判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二审法院在判罚理由当中说到:“关于上诉人A某、B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C某所提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及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的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业务,谈不上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菅罪的出庭意见,经查;一审认定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上意见应予采纳”。即,二审法院认可检察院提出的上诉人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没有经营行为,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二审法院也认可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极可能是该罪名不成立的意见而非具体的辩护理由);二审法院还说明了从事实层面和法律依据层面,非法经营罪的判罚都依据不足,因而改判无罪。



留下的问题:行为过程是否涉嫌诈骗罪?

通过查明事实部分看,本案也是买单报关方式完成的出口数据,数据的获取过程确实未与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但涉案人员有向某市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行为。也就是说,尽管未与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但申领外汇核销单的行为,已保证了出口地市的外汇收入,并且事实上排除了生产企业再去就该出口数据进行结汇的问题(其原因极可能是因为买单过程中,真实的生产企业已被涉案人员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显现在报关程序当中,只是这委托代理的手续可能涉嫌他人代签等瑕疵程序)。而且,结汇基本上能代表出口数据项下贸易的真实性;更能证实,地市政府已达到协议签署的目的:即完成出口任务,收到外汇,进而其支付奖励金等的行为不存在被诈骗的问题,各地区政府也并不是适格的被害人。即涉案人员的行为极大可能也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从二审法院的改判理由及通篇文书看,二审法院也是认为:涉案人员的公司是存在“没有实质经营任何外贸业务而获取海关出口数据的情况”,这也是二审法院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不准确的原因所在。但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作出法律上的评价,不得不令人深思个中究竟。



知识点: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第三条规定: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第四条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特别说明

出于通过学习、研究、借鉴、分享等目的,也为增强律师辩护能力,提升律师专业程度,精准进行有效辩护的目的,笔者研究分析本案例。本文也是律师为研究同类案例的证据、结果等,而依据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等,所进行的分析和探讨,不代表司法机关真实的裁判理由和具体依据,请勿进行等同性的判断和推敲,本文章并无任何商用目的或影射作用。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电话:13798422588


程先华律师
刑事大案要案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年以上,专注刑案辩护方向,辩护专业与策略并重,精准高效,客户口碑好。经办案件数百宗,结果多无罪、罪轻、缓刑、改判、不诉、取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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