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2 11:18:05 浏览:48
注:以学习研究为目的,以现有的公开数据或笔者亲办的类案为准,总结、分析、提炼“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类案例的指控与判罚,包含罪名认定、判罚理由、刑罚适用、起诉与否、缓刑与否等;学习辩护要点与经验收获等。
某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自2012年以来,詹某1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公司在我市设立数十家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注册资金由中介公司虚假出资,经营地址由中介公司编造,从未在税务部门申领过发票和申报纳税(均是非正常和注销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外贸交易业务,骗取政府巨额出口创汇奖励金。据詹某1供认:其家乡广东省**县很多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采取购买海关报关单的方式骗取政府出口奖励金发财,发了照着干的想法;2012年,他伙同詹某3(在逃)到某地投促局了解出口奖励政策,并提交了出口份额申请;在某区投促局批准其5000万美元的出口份额后,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甲X商贸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某区投促局签订了《出口奖励协议》约定:完成5000万美元的出口目标任务后,根据海关公布的出口数据,某投促局以每出口1美元奖励0.5-1.2分人民币。2013年至2015年,詹某2又先后购买了*甲贸易有限公司、**服饰有限公司、*甲商贸有限公司、*乙贸易有限公司4家空壳公司,与某区投促局签订了《出口奖励协议》;期间,詹某2还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乙商贸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专门用于代收上述5家公司获取的政府出口奖励金。
2012年至2015年,詹某2利用上述5家空壳公司与某区投促局签订《出口奖励协议》后,采取两种作案手段伪造虚假外贸交易:一是通过报关中介公司报关员被不起诉人詹某1等人购买出口报关单,即:利用他人有实际出口业务且不需要报关单的货物,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将他人实际出口的货物以詹某2空壳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套取海关报关信息;二是通过报关中介公司报关员提供外商采购信息,以免费为外商运输货物到出口港口为交换条件,将外商所购货物以詹某2空壳公司的名义进行出口报关,套取海关报关信息。通过上述手段,詹某2的空壳公司获取了2万余条海关出口报关数据,涉及虚假外贸交易金额47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根据詹某2购买出口报关单的要求,被不起诉人詹某1以1美金出口额收取0.0102至0.0103分人民币的费用,通过某地市口岸的多家报关公司,为詹某2的**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提供价值1.4亿美元货物的海关出口数据,涉及虚假外贸交易金额8.7亿余元人民币。根据海关公布的出口数据,2013年某区投促局划拨给詹某1指定的*甲X贸易有限公司154万元,2014年至2016年划拨给詹某2名下的*甲商贸有限公司584.56万元,共计738.56万元人民币。经查证:除划拨给*甲X贸易有限公司的154万元去向尚未查清之外,划拨给*甲商贸有限公司的584.56万元,全部转入某市**投资有限公司、某市**商贸有限公司等地下钱庄,通过多次转账后,全部回流到詹某2及同伙詹某3的个人账户;其中:詹某2通过其个人农行账户向被不起诉人詹某1本人账户和指定并实际控制的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的账户支付购买出口报关单的费用1599758元。
检察院认定理由、审查结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地人民检察院对詹某1、詹某2分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实质上类似于作为无罪处理。其作出不起诉的理由皆是: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地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理由法律解析与看法共享(仅供学习研究之用)
纵观不起诉决定书,不诉理由仅能看出概括性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未对不起诉的案件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详细说明。笔者深入分析法律文书当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对本案不起诉的具体理由解读如下,供大家参考:
从不起诉决定书内容看,詹某1身份是报关公司报关员。涉案事实有两单:即詹某1与詹某3合作的一单,詹某1、詹某2、詹某3合作的另一单。
在詹某1与詹某3合作这一单当中,詹某1不起诉,詹某3在逃。具体看该单的现有证据、事实情况是:截止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詹某3在逃,即尚未提供过任何证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该单当中,詹某1指定的*甲X贸易有限公司获得奖励金154万元,但该笔资金的去向尚未查清。在该单当中,仅有詹某1一人供述了其伙同詹某3的合作过程,即了解奖励政策、提交申请、签署协议、购买空壳公司、获得奖励金等。从起诉书看,并未证实詹某1与詹某3合作的5000万美元出口数据,是由谁负责完成的,是由谁支付的购买数据费用。也未能查明奖励金最终去向是詹某1还是詹某3。
综合看詹某1与詹某3的这一单合作的有关证据,可推知其存在以下问题:(1)全案证据缺乏同案人詹某3的到案作证,缺少其的供述与辩解,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看,会导致詹某1的供述与辩解客观上成为了一种“一家之言”,其供述是否是如实供述,缺少同案人员的口供印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律要求。(2)这一单,涉案5000万的海关数据由谁出资购买并负责具体购买操作,购买成本是多少,并无证据证实。涉及到关键的买单过程、数据成本等的证据不足。(3)所获得154万奖励金未查清去向,也即詹某1对此也未能清晰作证。无法证实该笔资金是由詹某1还是詹某3所得,亦或是被其他案外人占有,均不得而知。简言之,从不起诉决定书看,该单当中确实存在同案人未查清、主要犯罪环节如买单环节、共同犯罪合意、实施、分赃等事实未查清、涉案赃狂去向未查清等证据问题,总体符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有重大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的情形。因此检察院针对詹某1这一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但不要忽略另一单与詹某2、詹某3的合作当中,证据证实詹某1也起了作用。那么又是如何一并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说明
出于通过学习、研究、借鉴、分享等目的,也为增强律师辩护能力,提升律师专业程度,精准进行有效辩护的目的,笔者研究分析本案例。本文也是律师为研究同类案例的证据、结果等,而依据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等,所进行的分析和探讨,不代表司法机关真实的不起诉理由和具体依据,请勿进行等同性的判断和推敲,本文章并无任何商用目的或影射作用。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电话:13798422588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背景,2011年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办案经验丰富。有良知,守信用,踏踏实实做专业的法律人。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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