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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系列案例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2 11:11:29   浏览: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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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学习研究为目的,以现有的公开数据或笔者亲办的类案为准,总结、分析、提炼“买单报关获取政府外贸补贴”类案例的指控与判罚,包含罪名认定、判罚理由、刑罚适用、起诉与否、缓刑与否等;学习辩护要点与经验收获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内容

2017年3月,李某注册成立*公司,随即在A县商务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质,同时与A县商务局签订了出口任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商务局以某地海关确认*公司出口的数据为依据,按每出口1美元标准向*公司奖励2.5分人民币。


签订协议后,李某通过报关中介马某、黄某负责与广州、东莞、深圳、汕头等地报关公司联系,并将*公司工商资料及海关编码提供给广州、东莞、深圳等地报关公司,由马某或报关公司联系货运代理公司,实际出口货主冒用*公司名义报关出口,达到出口货物目的,李某从而借此完成虚假出口任务,*公司最后凭借此种虚假贸易方式的海关出口数据骗取政府拨付的出口奖励金303843.68元。


经查,2017年李某与马某约定:*公司每月按照每出口1美元支付0.5分人民币的标准向马某支付中介费,*公司每出口1美元实际获利2分人民币,报关中介及报关公司每出口1美元实际获利0.5分人民币。2017年,*公司经海关认证出口金额为1215万美元,李某通过以上出口报关方式共获利约24万元,李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经询问东莞*报关报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广州*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法人郭某、广州市*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报关员王某、东莞市*报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报关主管安某四人证人证言证实:2017年*公司通过王某、郭某、王某2、安某四人的报关公司出口的货物均来自于广东沿海的货代公司。经询问广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武某、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人徐某、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某、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经理邱某、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人区某四人证人证言证实:*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的货物均来自其外商客户,武某、徐某、周某、邱某、区某五人均是通过马某冒用*公司名义替外商客户报关出口,真实货物出口方为印尼、越南、泰国等地外商


检察院审查查明事实、认定理由:不构成诈骗罪,主观证据、客观证据均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诈骗犯罪证据不足。理由是:*公司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与A县商务局签订了出口任务协议书,协议约定:A县商务局以某市海关确认*公司出口的数据为依据,按每出口1美元标准向*公司奖励2.5分人民币。合同对*公司如何获得出口数据并没有做出事先约定和要求,因此对于*公司买单出口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公司向某县商务局隐瞒事实,且目前没有证据指向本案中存在某县商务局相关人员存在共同诈骗或者渎职失职的犯罪嫌疑,本案中认定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又本案中也没有显示某县商务局受到欺骗的相关证据


检察院处理结果:不起诉

2020年2月,检察院认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与法律解析

其一,确认了合同的效力:*公司具有对外贸易资质,与A县商务局签署合同主体合法。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考虑,认为合同中并未限制*公司获得出口数据的方式,即确认了*公司买单报关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合法或者起码不违法合同约定,不属于虚构事实。


其二,认定了*公司也没有实施诈骗罪构罪要求的隐瞒真相行为:以合同对*公司如何获得出口数据并没有做出事先约定和要求为依据,认定了*公司未向某县商务局隐瞒真相或事实。


其三,认定了李某等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证据证实其与政府人员存在共同诈骗或渎职失职犯罪,证实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条件。


其四,认定了本案无适格的被害人(单位):也即某县商务局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置了其财物,具体是指本案中也没有显示某县商务局受到欺骗的相关证据。


成功经验学习与辩护经验分享

公安机关的侦查指控认为:*公司名下出口数据的产生方式:某些代理人员操作冒用了真实货主的数据,用*公司名义进行出口在海关形成*公司的数据,认为这是虚假的贸易方式,因而认定以此形成的出口数据也是虚假的,所获得的奖励金就是这种不法手段的违法所得,涉案人员已涉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骗取公私财务的诈骗罪行为。而检察院则秉持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和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也认可*公司的数据形成过程是买单报关的方式,但认为其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该方式也不属于虚构事实。外加某商务局也不属于受到欺骗等,从而否定了诈骗罪的成立。


笔者认为:检察院能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还有两个核心的证据在对本案做支撑,即买单报关的数据,是真实的出口数据,而不是虚构的或者“膨胀有水分”虚增的数据。换言之,无证据证实:案例文书中描述的“真实货物出口方为印尼、越南、泰国等地外商”的数据,是虚假出口或虚增出口的数据。这是该案能不起诉的基础之一。同时,合同中的双方约定内容中,未禁止买单报关完成出口的这种方式,已得到在案证据证实,但笔者深入思考认为:A市地方外贸补贴政策中或政策执行当中,未明确规定必须是本地货源或本地生产性企业的出口,才符合补贴奖励政策的要求,也是本案不符合诈骗罪要求并获得不起诉的另一基础。


题外话

个案证据不同,构建的法律事实也不同,法律后果也因案而异,如何最有效最有针对性的进行个案辩护,除了通过个案的辩护、研究和分享,促成案件的有效辩护和成功结果之外,还需要大量的法律学习、案例实战,更需要长期一线实战所获得的大量辩护经验做支撑。




刘平凡律师
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电话:13798422588


程先华律师
刑事大案要案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背景,2011年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办案经验丰富。有良知,守信用,踏踏实实做专业的法律人。


内容来源 | 际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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