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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公司法》下的债转股问题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10 17:26:54   浏览:66

伴随《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新《公司法》”)的发布,债权已经被明确规定为股东出资的一种方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规定不仅为公司的债务重组提供更多的路径,亦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一、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与目标公司通过协商一致,将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或债权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转化为目标公司的股权的行为。债转股不仅是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手段,也是银行处置其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


二、能不能“债转股”?

债转股的法律根据源于《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该条规定了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后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废止,该条规定了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的条件;而后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废止,该条简化了用于转化为股权的债权的情形;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了股东可使用债权作价出资,可见下图:

由上述的规则的演变可知,法律规章对用于转为股权的债权的要求呈宽松状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及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能够以债权出资,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权属清楚;
2. 权能完整;
3. 依法可以货币评估;
4. 可以依法转让;
5.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6.未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三、“债转股”要怎么做?

1.达成合意。债权人应该与目标公司达成债转股的合意,而非与目标公司的成员或股东达成合意。 

2.确定股权的来源。目前主要的方式有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债权转为股权、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债权转为股权。选择何种模式,需要根据双方的意愿和目标公司的具体状况而定。

3.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债转股的具体情况,就债转股的条件、比例、方式综合多方考虑,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股权合同》等合同。

4.达成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如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进行债转股的,需召开股东会表决。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债转股的,则需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5.评估验资。对债权进行专业评估作价,使债权的价值能够以货币价值进行衡量,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修改公司章程。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债转股的风险在哪里?

01
对于债权人而言
(1) 股权价值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通常发生在目标公司财务困境时,股权的价值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 收益不确定性较大。对于债权而言,收益是一次性收取本金及利息,但转为股权之后,收益主要由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决定,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如果是通过以债权直接置换股权的方式进行债转股,则有可能会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目的不能实现。
02
对于目标公司而言
(1) 股权结构产生变化。债转股可能导致原股东股权比例产生一定变化,对企业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2) 公司业务经营问题。债权人可能并非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其参与公司成为股东可能对于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存在一定的问题。


五、对于债权人的建议

1. 识别目标公司债转股的目的。是真实的债转股,还是目标公司是以债转股的方式拖延还款时间?目标公司不同目的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同风险,债权人需仔细甄别。

2. 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若公司行业前景良好,企业治理高效,只是一时遇到了经营困难,则可考虑进行债转股,反之若公司经营状况长期较差,则需慎重考虑。

3. 明确约定债权人的退出机制及目标公司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4. 核实转股价格。在进行债转股时,建议债权人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资产、负债、权益、人员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股权估值准确。

5. 履行必要的评估及验资步骤,防止出资不实的责任。

总之,债转股作为一种重要的股东出资方式,在新《公司法》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债权人在进行债转股时必须谨慎操作,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作者:周锦娜、黎观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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