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18:38:25 浏览:93
“开心水”不开心,王某贩毒获刑15年
王某(化名),一名有吸毒史的中年男子,本案的行为人。某日,李某(化名)找到王某,问他有没有“开心水”。李某同样也是一名瘾君子,一年前他和王某一起吸食了毒品,之后两人就断了联系。李某的突然来访并未引起王某的警觉,他虽然没有,但随后帮李某询问朋友高某(化名)是否有货。几日后,高某说有货了,李某便给王某货款800元,让王某从深圳去广州拿货。拿到货后,王某如约至深圳某宾馆与李某碰头,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当场抓获。警方现场缴获了“开心水”7支,经称量共重110.49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分。
王某被抓后秉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积极认罪认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王某6至9个月有期徒刑。王某拿到《量刑建议书》后感觉如释重负,他认为如此短暂的刑期,不需要律师辩护。庭审如期举行,但王某没想到的是,法官当庭认为量刑建议有误,公诉人也不再坚持自己的建议。三次庭审后,王某收到了至今令他难忘的《判决书》,上面赫然写着“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决书》(节选)
姐姐为弟奔走,刑辩力迎难而上介入辩护判决结果一出,王某和他的家人都焦虑不已,15年徒刑怎能让人接受,更重要的是,王某还有三个少不更事的孩子,父亲15年不在,孩子如何健康地成长呢。
为此,王某的姐姐多日奔波,咨询了多家律所,最后来到了刑辩力总部——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周美妤主任、孙皓隽律师和团队成员一同接待了她。看过《起诉书》、《判决书》之后,孙皓隽律师对整个案件的情节、罪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初步的上诉方案。总的来说上诉的确困难,但本案还是存不少疑点,希望仍在。王某的姐姐非常赞同刑辩力团队的观点,决定委托上诉,即使再困难也不能放弃。
峰回路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接受委托后,孙皓隽律师代写了《上诉状》,并立即前往宝安区看守所会见王某,阐述刑辩力团队的上诉、辩护策略。王某听后十分认可,在《上诉状》中签名按印。之后,孙皓隽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启动上诉程序,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与二审法官沟通案情。
随着阅卷的深入,藏在隐蔽角落的诸多疑点逐渐显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罪名问题。本案的性质为贩卖毒品,但王某在整个案件中通过贩毒盈利得到的似乎只有一瓶100元的“开心水”。按《判决书》的逻辑,王某这一瓶盈利“开心水”是其抬高了买货价卖给李某赚取的。但是王某和李某的说法不一致,王某坚称没有抬高价格。那么,王某在本案中到底有没有盈利,如果没有盈利王某为何要费力去贩卖?
第二,特情引诱的问题。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案发当日是王某主动联系李某为由,认定是王某自己心生犯意,不存在特情引诱。但《起诉书》中提到了案发前李某主动联系王某的情节,但《判决书》为何将此情节删除?从证据上来看,李某早在案发前一周就去公安机关举报王某,公安民警要求李某主动约王某交易。那么,存在特情引诱的可能性非常高。
第三,毒品本身的问题。涉案“开心水”经鉴定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两种成分,属于典型的复合型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极低于氯胺酮。一审法院不以毒品含量来计算净重而以总重量来认定,全部记为甲基苯丙胺,据以定罪量刑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看上去似乎有失公正,将不是毒品的其他物质如水等也算作毒品,但考虑到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不过,本案的重点在于毒品的称量有重大程序违法,以致于称量结果严重不符实际重量,使得一审量刑畸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孙皓隽律师多次会见王某,与他核对案件中的每个细节,终于有了答案。本案定性错误,王某没有牟利的代买毒品行为应评价为持有毒品而非贩卖毒品,毒品重量与实际不符,且确实存在特情引诱,但现有证据难以还原全部案情,必须要申请补证。
辩护方向确定后,孙皓隽律师马不停蹄地撰写法律文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二审辩护词》、《公开开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并与二审法官多次沟通。二审法官十分认可我方的观点,但他表示二审人民法院补充证据在程序上多为不便,如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发回重审比较合适。如此一来,希望仍在。努力终有回报,一个月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一战告捷!
前路曲折,终见光明,15年改判2年3个月 发回重审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建议,对我方提出的涉案毒品称量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纠正,补充称量,成功地将毒品的重量从110.49克降至55.49克,但对于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据仍未补充。为此,孙皓隽律师在开庭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坚持调取微信记录等客观证据,并申请李某出庭,与王某对质。但直至开庭前,法院都未有答复。
庭审当天,王某的姐姐也来到法院旁听,但因为疫情只能通过屏幕看自己的弟弟。庭审中,孙皓隽律师向王某就案件关键事实发问,对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详细发表辩护意见,并当庭提出要求补充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有趣的是,公诉人当庭表示十分同情王某的遭遇,但出具量刑建议时,却以毒品重量超过50克为由仍建议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庭后,孙皓隽律师数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探讨定性、补证、量刑问题,并提交了一份《补充辩护词》。经过长期沟通,主审法官表示因疫情原因证据不好补查,但是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量刑她正在往3年以下考虑。听到主审法官这样说,孙皓隽律师松了一口气,虽然无法补查证据可能导致罪名不变,但结果才是最重要的。可不久后,主审法官主动打电话来,说因为两瓶“开心水”的浓度问题,量刑还是要到七年以上。一切似乎又回到了起点,但不能放弃。孙皓隽律师赶紧查看案卷,发现主审法官所说的浓度问题是《鉴定意见》记载错误。于是立即与主审法官沟通,指出问题所在。核实记载错误属实后,主审法官表示量刑还是可以往三年以下考虑,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
2020年6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了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2年3个月有期徒刑,折抵之前的羁押天数, 2021年2月26日王某便可出狱与家人团聚。王某及其家属均表示极为满意,不上诉,非常感激周美妤主任、孙皓隽律师及刑辩力团队的努力。历史8个月的辩护,从二审到发回重审,终于不负所托,用专业、专注、认真、负责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重审《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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