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10:55:00 浏览:30
1、提供电子版文书
这一点其他知友有提到。提供电子文书主要是方便书记员直接复制到庭审笔录中,减轻书记员的打字负担。但是提供电子文书也应该注意时机和方式,以免弄巧成拙。
从提供电子版文书的时间上来说,对于庭前就已经提交的材料,最好庭前就一并提供电子版。有些律师想当庭答辩,不在庭前提交答辩状的,书记员也是可以理解,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提前提交可以让书记员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开庭当天手忙脚乱。当然,律师也可以在提交材料的时候当面询问或者提交材料后电话询问书记员是否需要电子版、何时给、怎么给。
从提供电子版文书的方式上来说,一般有提供刻录光盘、从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复制、电子邮件发送等形式。采用何种方式提供电子版,可以询问书记员确定。在我看来,最好不要通过U盘或者移动硬盘复制,一方面,律师随身携带的U盘或者移动硬盘往往还会存放有其他案件的材料或者同一案件中不方便给法院看的资料,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工作秘密被泄露,存放的文件太多也不方便找到相应的文件;另一方面,通过U盘或者移动硬盘传播的计算机病毒比较常见,用这种方式可能会让法院的电脑感染病毒或被法院的带毒电脑感染。而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刻录光盘来提供电子版会更好的避免上述问题,我个人觉得刻录光盘的方式可能会更好,虽然会给律师带来几块钱的负担。因为法院的电脑大多数都是连接法院专网,与外网物理隔离。如果你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书记员还要拿U盘到外网电脑上复制(其实这也是不允许的,标准的操作是刻录成光盘再复制到内网电脑里),这就比较麻烦。
另外,电子版文书的文件格式也很重要。很多单位还在使用windows xp和office2003进行办公(也许是因为设备老旧或者技术员觉得这种系统管理起来方便),而很多律师使用的电脑可能安装的是高版本的office软件。高版本的word默认格式.docx在低版本的电脑上可能会打不开,这会给书记员带来不便,如果是当庭提交那会更加麻烦。另外有些律师也许会使用wps等文档处理软件,注意不要保存为wps独有的格式。那么是不是保存为.doc格式就是最好呢?其实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是纯文字的材料,保存成.txt格式最好,打开的速度会比较快,而且复制起来也不会把原有的格式带到书记员做好的庭审笔录文档中。即便是使用doc格式,最好也要把原来设置的“居中”“加粗”等样式去掉。
2、庭审时注意语速
尽管很多法院配有专业速录员,可以保证记录速度与普通人的语速基本一致。但是还有很多的法院的书记员的记录速度与普通人无异,这种速度是无法跟上普通人的语速的。然而庭审笔录是非常关键的材料,如果书记员没有跟上你的语速,书记员就会漏记很多东西,导致你的意见没有被很好的记录下来,影响到了你自己的工作和当事人的权益。
有经验的律师会注意语速和停顿,方便书记员记录。我观察到有些律师会注意书记员的键盘操作,说完一句话后等书记员打完字后再说下一句话。在遇到比较难打的字的时候,要注意提醒书记员。特别是像姓名、名称之类的,光凭上下文和语音难以确定具体文字的,应当注意提醒;在遇到金额、账号、时间、身份证号码的时候,注意等候书记员把前面的话打完了再说出来,或者适当重复。
3、提前向当事人及随当事人同来的旁听人员介绍法庭纪律等注意事项
律师作为代理人,要充分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尊重并支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但是也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介绍和提醒,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开庭前一天应该提醒当事人按时到庭,对于可能会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要提醒其注意情绪和用语,提醒当事人服从法庭指挥而且不要随意打断对方发言,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庭纪律、关闭手机、不得随意离开座位等。
对于随当事人同来旁听人员,也要注意提醒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有关法庭纪律,如未成年人未经许可不得旁听庭审,庭审过程中不得发言,不得记录、录音、录像、拍摄等。避免旁听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而给法官、书记员带来不好的印象,也避免当事人的亲朋好友遭到训诫乃至其他制裁。
4、在当事人发言结束后,可以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适当的归纳总结
律师往往在庭前就与当事人进行过多次沟通,是比较了解当事人眼中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观点的人。然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能会比较冗长,不能很好的表达出自己的意思。对自己的语速控制也不太注意,书记员记录起来会很困难。如果律师能适当的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效果会比较好。
5、清楚案情,准备充分,陈述和提交的材料条理清晰
有些律师对案情不够了解,很多情况到了庭审时才掌握,准备不够充分,庭审时手忙脚乱,给法官会留下不好的印象,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会全面掌握案情,对庭审时的法官调查重点有较准确的预判,及时准备好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条理清楚地列明证据清单。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庭审时的陈述里表述清晰,判断准确,用语简明。
6、在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书和庭审陈述中准确运用法律条文
现在很多律师在提到法律依据的时候,只是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种说了跟没说一样的做法,是很不专业的,会让他人对律师的水平产生怀疑,同时也不便于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很好的为法官指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方便法官理解自己的主张,也方便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引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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