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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10:51:50   浏览:38

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

 

1、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4、价格事务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价格事务所。

 

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

 

(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重点之一。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实务中,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上述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是对鉴定人登记管理的总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又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凡是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而没有依法回避的,那么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审查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据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但经审查,由于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文书要有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据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念斌案中,有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六份理化检验报告,在呕吐物、铁锅、门把、铝壸里的水及制作鼠药的工具上都检出了毒物氟乙酸盐。这些检验报告有的是四名法医签名,有的是两名法医签名,张燕生律师对这些签名有疑问,就让我给帮助看看。因我曾在公安机关做过十几年笔迹鉴定,所以能够很容易的对这些签名的真伪作出判断。结果发现除了叫做林瑾晖的签名始终稳定外,其他几个法医的签名有的是模仿的,有的是假冒的,这就证明了法医在检验报告上存在造假。

 

(四)审查送检材料是否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送检的材料均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检材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对于侦查机关送检的在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痕迹、物证,我们就要审查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是否有关于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的记载,审查在现场勘查时有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有没有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等情况。对送检的涉案物品,我们要注意审查是否有搜查笔录,搜查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是否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清单上是否有见证人签名。

 

我办理的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强奸案二审辩护,发现一审认定被告人强奸两起的关键证据是精斑DNA鉴定和指纹鉴定。被告人说两起案件发生时他都不在案发地,现场不可能有他的精斑,而留有指纹的纸抽盒是他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物品,不可能留在强奸案的现场。我在阅卷时重点审查物证的来源,发现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根本没有发现、提取留有精斑的纸巾的记载,虽然勘查笔录中有发现纸抽盒及指纹的记载,但在现场照片中没有纸抽盒。卷内有一份物证提取清单,内容是两个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纸巾若干张,但是我对照现场勘查笔录发现,其中一个提取人没有列在现场勘查临场人的名单,说明他根本就没有参加现场勘查,况且提取清单上也没有见证人,所附的物证照片也不是在现场拍照,于是我就对法官说现场发现、提取留有精斑的纸巾及留有指纹的纸抽盒均是侦查人员伪造的物证。后来那两个提取纸巾的侦查人员又写了一份说明,说那些纸巾及纸抽盒是另一个没有提及姓名的侦查人员提取的,直接否定了他们先前制作的提取物证清单,等于没有人对物证的来源负责。虽然法医鉴定纸巾上的精斑与被告人血样DNA一致,纸抽盒上的指纹是被告人所留,但由于送检材料来源不明,这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现在办的一起入户抢劫案的申诉也存在这样的问题。2003年10月1日,河北省辛集市有一妇女被发现中毒死亡。半年后抓获了一男一女两个嫌疑人,女的被刑讯逼供后被侦查人员抓着手在写好认罪笔录上签了字,男的至死不认。一审法院依据被害人家里提取的一个白色瓷碗上有男的一枚指纹,三次判处死刑均被发回重审,第四次判处死缓被省高院维持。我刚接手这个案子,家属提供了小部分案卷材料,其中案发时的现场勘查笔录只记录了在被害人的碗柜内提取了白色瓷碗一只,没有显现并提取指纹的记载。因此,该指纹不能证明是案发时从现场提取,很有可能是抓获嫌疑人后,根据需要制造出来的。原来的辩护人也对指纹提出了质疑,但是没有抓住现场勘查笔录这一要害。

 

(五)注意对鉴定依据进行审查。

 

有的鉴定结论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有的要依据其他材料或检查结果,这时我们就要注意对鉴定的依据进行审查,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准确,其他材料或检查结果是否真实。

 

我在办理一件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公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销售的五种规格的聚丙烯管材送某省质量检验院进行鉴定,该质量检验院出具了5份鉴定书,认定韩某销售的管材均为中合格产品,因此,韩某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我们在对鉴定书研究后发现,其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QB/T1929—2006”,经对这一标准进行检索,发现这是轻工行业的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对这种标准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我们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我和张燕生、李肖霖律师办理的惠州中院一审的黄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有一个非法采矿的罪名,公诉机关认定黄萍的公司存放在海边的500立方米的砂堆是天然海砂,所依据的是一份地质部门所作的检测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列出了对海砂的检验数据,其中含泥量为3.1-4.0%,氯化物为0.003-0.008%。但是被告人黄萍坚称那堆砂子是河砂,不是海砂。怎么证明是河砂不是海砂呢?张燕生律师检索了建筑用砂国家标准,结果发现,国家标准规定,含泥量小于5.0为合格,氯化物小于0.03为合格。区分河砂和海砂的重要指标就是氯化物的含量,而被公诉机关认定为海砂的500立方米砂堆,其氯化物的含量比国家标准还要低,这就完全证明了这堆砂不是海砂,而是河砂。为了从反面证明不是海砂,张燕生律师又到同一海域提取了海砂作了化验,证明氯化物的含量远远大于建筑用砂国家标准。

 

(六)审查鉴定是否违反程序规定

 

不同的鉴定有不同的鉴定程序规定,我们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也要注意对鉴定程序的审查,如果发现鉴定违反程序规定,那么这个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念斌案最后一次庭审,公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检出毒物的质谱图。张燕生律师带着这些质谱图请教了香港的毒物专家,专家认为这些质谱图是假的。后又找国内的专家论证,结论是在理化检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一是规定一个样品的检验时间至少25分钟,但福州市公安局的7份理化检验报告没有一份达到检测时间要求。二是按规定在做检测之前,要做空白对照的检测,但福州市公安局没有做空白对照。

 

我在办理前面提到的那起强奸案的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受理DNA鉴定的委托手续及检验过程的材料,结果法医向法院提交了DNA数据库检索比中的截图。经过请教法医朋友,发现案发的第二天被告人的血样就被录入了数据库,而被告人是案发后近两个月的时间才抓到的,在这之前不可能获得被告人的血样,说明了法医在进行DNA检验过程中有造假行为。

 

原标题: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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