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辩痴人刘平凡律师网 日期:2024/4/3 10:10:37 浏览:28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安经侦部门频频出事,一些经侦警察滥用刑侦权,违法介入民商事纠纷,甚至以刑侦为名帮忙讨债或干预纠纷。这不仅侵害了公民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这些问题提醒我们,经侦制度已经到了亟须改革的时候。
经侦是“经济犯罪侦查”的简称,专事对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规定的各类经济犯罪的刑事侦查。经侦所管辖的各类犯罪,常常和民商事纠纷密切相关,很难区分,这就为一些经侦警察介入民商事纠纷找到了借口。比如当事人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这本应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但有的警察却错误地以“合同诈骗罪”为名而立案。实践中,一些经侦警察介入民商事纠纷的最常见案例通常就是“合同诈骗罪”。
这种混淆民商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做法,并非立法本意,学法的人都知道,犯罪的构成包括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等四个方面。以合同诈骗罪为例,认定某人涉嫌构成此罪,必须有其借合同为名恶意行骗或者自始就明知不能履行合同还恶意订约的主观恶性。但实践中,一些经侦警察并不严守这一罪刑法定原则,只要发生了一方不履约就滥用刑侦立案权。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部分经侦警察缺乏基本的法治素养,甚至故意混淆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同时,对于经侦的立案和侦查,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督。
前不久中央首次提出“公安改革”,给经侦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结合当前情况看,建议经侦改革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经侦领域问题多发于立案环节,但刑事立案又足以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比如信用受损、限制出境、经营受影响,等等。而少数经侦警察,也以此施压,达到插手经济纠纷的不当目的。有鉴于此,今后对所有经侦案件的立案,均应交由公安内设法制部门预先核准后,再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同时要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从立案环节就由检察机关介入监督。
其二,考虑到很多经侦案件动辄涉及巨额财产,因此,对经侦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应出台严格而具体的管控措施,防止经侦部门胡乱查封、随意处置。同时,还应明确检察机关对经侦的全程监督职能,明确界定“涉案财产”的范围,避免扩大查封和扣押,规范司法拍卖,禁止经侦部门自行处置涉案财物。
其三,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民商事司法诉讼或仲裁,应该明确规定先由司法或仲裁机关进行裁判,公安部门随后才能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经侦程序。
本新闻原标题为:人民日报:一些经侦警察帮人讨债,经侦制度亟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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